Section § 19030

Explanation
每当加州法律中提到“家居用品管理局”或“家居用品和隔热材料管理局”时,现在实际上是指“家居用品和服务管理局”。

Section § 19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位名为“主管”的特定人员负责确保法律的某些部分得到遵守和妥善管理。具体而言,主管负责强制执行和管理第3.1章和第20章的部分内容,并且他们向一位名为“主任”的更高一级主管汇报。

强制执行和管理本章、第3部第3.1章(自第19225条起)以及第20章(自第9800条起)的职责,赋予主管,主管对此向主任负责。

Section § 19032

Explanation
局长有权雇佣并决定为执行本章规定所必需的各种工作人员(包括文书和审计人员)的薪资。这些工作人员将在局长的监督下工作。

Section § 19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否则局长拥有与政府法规另一部分所规定的部门负责人相同的权限和职责。

Section § 1903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局长在主任批准下,制定管理本章政策所需的规则。它还赋予局长权力,在定义不明确时,决定物品是否被视为“软垫家具”、“床上用品”或“绝缘材料”。

经主任批准,局长可制定本章管理所需的规章制度,并宣布本局的政策,且应根据本章规定,确定任何未明确定义的物品是否属于“软垫家具”、“床上用品”或“绝缘材料”。

Section § 19034.5

Explanation
任何新的规章制度在主管批准后,需要至少等待30天才能生效。它们还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规定的某些程序。
所有规章制度应不早于经主管批准后30天生效,并应遵守《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