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0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没有清晰贴上标签的情况下,你不能制造、修理、销售或展示软垫家具、寝具或任何填充材料。唯一的例外是专门用于锻炼的家具。

任何人不得以批发、零售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制造、翻新、修理、改造、加工、准备、销售、要约销售、展示或交付任何软垫家具或寝具物品,或任何预制形式或散装于袋子或容器中的填充材料,除非该物品或材料被清晰且不可磨灭地贴上标签。本规定不包括专门用于健身和锻炼目的的家具。

Section § 19081

Explanation
标签的设计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包括其尺寸、材质和内容,并且这些细节需要得到指定机构(即主管)的批准。

Section § 19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商家在带有活动座垫的物品上使用橡皮图章代替标签,前提是物品背面光滑,并且图章印记清晰可辨且不易褪色。

对于带有活动座垫且背面光滑的物品,如果印记能够清晰且不可磨灭地盖印,则可以使用橡皮图章代替标签。

Section § 19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物品或材料上的标签必须在工厂牢固地固定在上面,并且放在一个人们容易检查的位置。

标签应当在工厂牢固地附着在物品或填充材料上,并置于便于检查的位置。

Section § 190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要求的任何信息都必须只印制在标签的一面。

本章要求的信息应当仅印制在标签的一面。

Section § 19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标签上不应包含任何广告内容,也不应包含任何可能分散消费者对标签上必须展示的重要信息注意力的内容。

Section § 19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经销商或个人都不能在标签上放置标记、贴纸等任何物品,如果这些物品会遮盖住标签上必须显示的重要信息。

Section § 19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为个人使用而购买物品的人以外,任何人都不得移除、更改或篡改软垫家具、寝具或填充材料上的标签或标记。这些标签是根据本章要求放置的。

除购买者自用外,任何人试图、移除、污损、更改或导致被移除、污损或更改根据本章规定放置在任何软垫家具、寝具或填充材料物品上的标签或其上的任何标记或说明,均属非法。

Section § 19088

Explanation
你不能在标签上使用具有误导性或可能引起混淆的填充材料描述。

Section § 190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局为制造或修理软垫家具和寝具所用的材料设定标准。它还可以制定这些物品的标签规则,只要这些规则符合本章的指导原则。

管理局可以制定用于或拟用于制造、修理或翻新软垫家具、寝具或填充材料的种类和质量的等级、规格和公差,并可以批准或采纳不与本章任何规定冲突的名称和规则,用于标示填充有这些材料的物品。

Section § 19089.3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内含液体的寝具或其任何组成部分,都必须贴有经主管监管机构批准的标签。

Section § 1908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含有不防火泡沫的家具或床垫,都必须贴上经相关主管机构批准的标签。自2004年1月1日起,含有同类泡沫的床上用品也必须贴上标签。但是,如果产品符合某些州或联邦的消防安全标准,则无需贴标签。
任何由非阻燃蜂窝状泡沫制成或含有该泡沫的软垫家具或床垫,均应以主管批准的方式贴上标签。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由非阻燃蜂窝状泡沫制成或含有该泡沫的床上用品,也应以主管批准的方式贴上标签。尽管有本节规定,但对于符合第19161节所要求的规定或符合适用的联邦易燃性法规的产品,则无需贴标签。

Section § 1909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修理或翻新用过的软垫家具或床上用品,然后将其出售,他们必须贴上一个写有“二手材料”字样的标签。

任何随后出售的二手软垫家具或床上用品的修理商或翻新商,必须贴附“二手材料”标签。

Section § 1909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为家具或寝具进行修理或翻新,供其所有人或租户使用,那么在将物品交还给所有人之前,他们必须在上面贴上“所有人材料”标签。

Section § 190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软垫家具制造商,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清楚标明产品是否含有添加的阻燃化学品。这种标签是可燃性标准的一部分,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加利福尼亚州家居用品和服务管理局负责监督合规性,并可以测试声称不含阻燃剂的产品以确认其准确性。如果发现虚假标签,制造商可能面临罚款,且重复违规的罚款会增加。法律允许根据通货膨胀定期调整罚款,并强制公开引用信息。它还鼓励制造商与管理局合作,以确保正确贴标。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1) “部件”指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软垫家具的独立组成部分,如技术公告117-2013中所述,具体包括面料、阻隔材料、弹性填充材料和铺面材料。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2) “涵盖产品”指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任何柔性聚氨酯泡沫或软垫或重新软垫家具,这些产品须符合技术公告117-2013中规定的测试要求,该公告题为“软垫家具材料阴燃抵抗性测试要求、测试程序和设备”。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3) “阻燃化学品”指任何以抵抗或抑制火势蔓延为功能用途的化学品或化合物。阻燃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卤代、磷基、氮基和纳米阻燃剂,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440节列为“指定化学品”的阻燃化学品,以及根据《联邦法规典》第29篇第1910.1200(g)节,其物质安全数据表(SDS)上标有“阻燃剂”的任何化学品或化合物。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4) “化学品”指以下任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4)(A) 具有特定分子特性的有机或无机物质,包括因化学反应或自然界中全部或部分存在的这些物质的任何组合,以及任何元素、离子或未结合的自由基,以及具有特定分子特性的物质的任何降解产物、代谢物或反应产物。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4)(B) 化学成分,指包含子段(A)所述的一种或多种物质的物质。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5) “分子特性”指物质的以下性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5)(A) 团聚状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5)(B) 堆积密度。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5)(C) 化学成分,包括表面涂层。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5)(D) 晶体结构。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5)(E) 分散性。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5)(F) 分子结构。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5)(G) 颗粒密度。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5)(H) 粒径、粒径分布和表面积。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5)(I) 室温和压力下的物理形态和形状。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5)(J) 理化性质。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5)(K) 孔隙率。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5)(L) 在水和生物相关流体中的溶解度。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5)(M) 表面电荷。
(N)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5)(N) 表面反应性。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6) “添加的阻燃化学品”指存在于任何涵盖产品或其部件中,含量超过百万分之1000的阻燃化学品。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7) “部门”指有毒物质控制部。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a)(8) “消费者物价指数”指劳工统计局发布的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b)(1) 涵盖产品的制造商应通过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典》第4篇第1374.3节所述的涵盖产品标签上包含以下“阻燃化学品声明”,来表明产品是否含有添加的阻燃化学品:
“本产品中的软垫材料:
_____含有添加的阻燃化学品
_____不含添加的阻燃化学品
加利福尼亚州已更新了可燃性标准,并确定本产品的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在不添加阻燃化学品的情况下达到。该州已确认许多阻燃化学品已知或强烈怀疑对人类健康或发育产生不利影响。”
涵盖产品的制造商应通过在适当的空白处放置“X”来表明是否存在添加的阻燃化学品。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2) 该声明应根据管理局关于该标签的规定,包含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典》第4篇第1374.3节所述的标签中。该声明无需全部大写,并应遵循《加利福尼亚州法规典》第4篇第1374.3节要求的声明。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c)(1) 管理局应确保遵守本节中的标签要求。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c)(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c)(2)(A) 该局应向有毒物质控制部提供标有“不含额外添加阻燃化学品”的涵盖产品样本,用于检测是否存在额外添加的阻燃化学品。样本应来自(a)款(1)项中确定的部件。该局应在与该部门协商的基础上选择样本,并考虑到各种制造商和涵盖产品类型。该局和该部门应就该部门将进行的测试进行协商。该部门应向该局提供任何已完成测试的结果。该局应报销该部门对标有“不含额外添加阻燃化学品”的涵盖产品中是否存在额外添加阻燃化学品进行检测的费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c)(2)(A)(B) 每个财政年度的8月1日之前,该局应评估可用资源,并根据本分项确定在相应财政年度将进行的测试数量。
(3)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c)(3)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c)(3)(A) 如果该部门的检测结果显示,标示为“不含额外添加阻燃化学品”的涵盖产品因含有额外添加的阻燃化学品而被错误标注,该局可以对涵盖产品的制造商和部件制造商处以违规罚款,由其对该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c)(3)(A)(B) 对与错误标注相关的本分项违规行为的罚款,应根据(d)款中描述的因素和以下罚款标准进行评估: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c)(3)(A)(B)(i) 首次违规的罚款应不低于一千美元($1,000)但不高于两千五百美元($2,500)。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c)(3)(A)(B)(ii) 第二次违规的罚款应不低于两千五百美元($2,500)但不高于五千美元($5,000)。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c)(3)(A)(B)(iii) 第三次违规的罚款应不低于五千美元($5,000)但不高于七千五百美元($7,500)。
(i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c)(3)(A)(B)(iv) 任何后续违规的罚款应不低于七千五百美元($7,500)但不高于一万美元($10,000)。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c)(3)(A)(C)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c)(3)(A)(C)(B)项中的罚款应取代本条中对违反本节检测要求的任何其他罚款。本条款不改变或修订本条另行施加的任何其他处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c)(3)(A)(D) 如果该部门的检测结果显示,标示为“不含额外添加阻燃化学品”的涵盖产品因含有额外添加的阻燃化学品而被错误标注,除罚款或任何其他要求外,该局可以要求更正根据(b)款要求的产品标签,以反映制造商当前生产的属于同一库存单位(SKU)的涵盖产品中添加了阻燃化学品。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c)(3)(A)(E) 如果该部门的检测结果显示,标示为“不含额外添加阻燃化学品”的涵盖产品因含有额外添加的阻燃化学品而被错误标注,除罚款或任何其他要求外,如果制造商希望在根据(b)款要求的产品标签上保留“不含额外添加阻燃化学品”的标识,该局可以要求由制造商承担费用,对属于同一库存单位(SKU)的更多产品进行额外检测,以验证根据(b)款要求的产品标签的准确性。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d)(1) 该局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根据本节发出的任何处罚信息。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d)(2) 在确定本节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时,该局应考虑以下因素: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d)(2)(A) 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d)(2)(B) 被处罚人的善意或恶意。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d)(2)(C) 之前的违规历史。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d)(2)(D) 违规行为是故意的证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d)(2)(E) 被处罚人或实体与该局的配合程度。
(3)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d)(3)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d)(3)(A) 该局应每五年根据通货膨胀调整本节规定的所有最低和最高罚款。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d)(3)(A)(B) 调整幅度应相当于调整时消费者物价指数超出本节生效时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百分比(如有)。根据本款确定的任何增长应按以下方式四舍五入: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4(d)(3)(A)(B)(i) 对于小于或等于一百美元($100)的罚款,以十美元($10)的倍数进行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