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州提供或提议提供发明开发服务的发明开发者,均应维持一份由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的本金金额应为发明开发者上一个财政年度在本州发明开发业务总收入的5%,但该保证金的本金金额在运营的第一年或随后的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两万五千美元 ($25,000)。该保证金的副本应在发明开发者首次在本州开始经营业务之前提交给州务卿。
发明开发者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保证金进行必要的调整。
发明开发服务合同财务要求
Section § 22389
如果你是在加州工作的发明开发者,你需要有一份由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的、称为“保证金”的财务保障。这份保证金的金额应是你去年发明业务收入的5%,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少于25,000美元。你必须在开始经营业务之前,向州政府提交这份保证金的副本。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你有90天的时间来调整你的保证金,以满足这些要求。
发明开发者 发明开发服务 保证金要求
Section § 22390
这项法律要求发明开发商必须设立保证金,以保护使用其服务的人。如果有人聘请了发明开发商,并因开发商不诚实或未能提供承诺的服务而遭受损失,该保证金可用于赔偿他们。
发明开发服务 发明开发商 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