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37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加州许多人有宝贵的发明创意,但缺乏开发这些创意的资源。它提到发明开发商提供服务帮助发明人将创意推向市场,但这些服务常常剥削发明人,且很少成功。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规则打击发明开发中的不诚实行为,从而保护发明人免受欺诈和经济困难。它鼓励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同时确保对成熟企业的咨询服务不会受到这些规定的过度监管。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370(a) 立法机关发现,加利福尼亚州有许多公众拥有他们认为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创意或发明,但这些公众缺乏开发、制造或营销这些创意或发明所需的资源或专业知识;这些公众通常被称为“发明人”;这些发明人通常不是通过开发、制造、推广或营销创意或发明,或通过制造或营销产品,或通过出版文学作品,或通过拥有、经营或控制商业企业来谋生的人;有相当数量的人意识到,发明人愿意为声称能促成其创意或发明的商业价值的开发、制造、推广、销售或普遍利用的服务支付巨额费用;这些人通常被称为发明开发商;发明开发商的服务通常收费在500美元至5,000美元之间,外加可能从创意或发明的销售或营销中获得的收入百分比,或创意或发明的局部所有权权益;发明人在与发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在创意或发明的开发、推广、制造或销售中通常扮演非常被动的角色,通常只做一些接收发明开发商定期报告的事情;这些发明开发商向其提供服务的发明人中,极少数人的产品最终得以销售或营销;与发明开发服务相关的销售行为和商业方法,已对本州许多人造成欺诈、欺骗、强加和经济困难;现有的消费者法律保护不足以防止这些滥用行为;发明开发行业对本州及其地方社区的经济和福祉具有重大影响;本章中与此类服务相关的规定对于公共福祉是必要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370(b) 立法机关声明,本章的目的是通过禁止或限制虚假或误导性广告、苛刻的合同条款、有害的金融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不诚实、欺骗性、破坏性、不道德、欺诈性和歧视性行为,来保护公众免受欺诈、欺骗、强加和经济困难,并促进和鼓励发明开发服务领域的竞争、公平交易和繁荣,这些行为已使公众在发明开发服务方面受到损害;但本章无意干预或进一步规范那些向专业制造商、营销商、出版商或将此类服务作为其谋生传统商业企业辅助手段的其他购买者提供研究、营销、调查或其他咨询服务的人员。

Section § 223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发明开发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它将“发明开发服务合同”定义为发明开发者帮助某人创造或推广发明的协议。“客户”是指寻求或签订此类合同的任何人,但某些政府和非营利实体或富裕企业除外。“发明”可以是发明本身、一个想法或一个概念。“发明开发者”是指帮助发明或推广想法的个人或公司,但某些政府、非营利和低收入组织除外。“发明开发服务”是指开发者为履行对客户的承诺而采取的行动。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371(a) “发明开发服务合同”应包括发明开发者为客户开发或推广发明而签订的合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371(b) “客户”应包括任何被发明开发者招揽、咨询或寻求其服务、或与发明开发者签订发明开发服务合同的个人、商号、公司或其他实体,但以下情况除外:(1) 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构;(2) 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规定合格或第170(b)(1)(a)条所述的任何慈善、科学、教育、宗教或其他组织;以及 (3) 在签订任何发明开发服务合同的日历年度内,经常从事贸易、商业或专业活动,且净资产达到十万美元 ($100,000) 或以上,或来自任何来源的总收入达到五万美元 ($50,000) 或以上的任何个人、商号、公司或其他实体。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371(c) “发明”应指 (1) 一项发明,(2) 一个想法,(3) 一个概念,或 (4) 它们的任何组合。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371(d) “发明开发者”应指任何开发或推广或提供开发或推广发明的个人、商号、公司或协会,以及该个人、商号、公司或协会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但以下情况除外:(1) 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构;(2) 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规定合格或第170(b)(1)(a)条所述的任何慈善、科学、教育、宗教或其他组织;(3) 根据第22371条 (a) 款定义,其来自发明开发服务合同的总收入不超过其在签订任何发明开发服务合同的财政年度之前一个财政年度所有来源总收入的10%的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或 (4) 不收取发明开发服务费用的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就本款而言,“费用”应包括客户向该实体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对该实体所发生支出或成本的报销,但不应包括客户因该实体提供的发明开发服务而获得的收入的一部分所支付的任何款项。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371(e) “发明开发服务”应包括发明开发者为客户要求或承诺履行、或实际履行、或两者兼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