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372(a) 每一份发明开发服务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受本章规定的约束。该书面合同的副本应在客户签署合同时交给客户。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2372(b) 如果发明开发者就某项发明设想签订一份或多份后续合同,或者如果发明开发者设想就某项发明分多个阶段提供服务,且每个阶段的服务均由一份或多份后续合同涵盖,则发明开发者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此情况
,并在客户签署第一份合同时,向客户提供该书面说明以及该合同的副本或每一份此类后续合同一般条款的书面摘要,包括客户需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他对价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