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6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废旧物品”和“废金属及合金”。“废旧物品”包括旧机械、金属、合金、家具、托盘以及除牲畜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废金属及合金”包括建筑材料、农用设备和铁路设备等物品,但不包括废铁、家庭垃圾或某些铝罐。

本条中使用的“废旧物品”指任何及所有二手和旧机械,以及所有黑色和有色废金属及合金,包括任何及所有二手和旧家具、托盘或其他个人财产,但不包括牲畜,或其部件或部分。
本节中使用的“废金属和合金”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农业作业和电力生产中常用的材料和设备、铁路设备、油井钻机、有色材料、不锈钢和镍,这些物品出售给任何废旧物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但不包括废铁、家庭产生的废物,或《公共资源法典》第12.1部第2章(第14502节起)所定义的铝制饮料容器。

Section § 21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什么是“废品经销商”。基本上,如果你从事废品的买卖或交易,无论是通过收集、收购,还是经营一个储存或转运废品的场所,根据本条规定,你都被视为废品经销商。

本条所称“废品经销商”包括任何从事废品买卖和交易业务的人,任何购买、收集、招揽或四处流动收购废品的人,以及任何经营、管理、运作或维护废品场或废品集中存放并储存以备运输、出售或转让的场所的人。

Section § 216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废品场”可以是任何收集和存放废品的空间,例如院子、建筑物或区域。

本条中使用的“废品场”包括任何收集、储存、堆积和存放废品的院子、地块、空间、围场、建筑物或任何其他场所。

Section § 216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企业不受本条所列规则的约束。这些例外包括二手家具销售商、典当商、未与废品场关联的汽车经销商、销售新汽车零件并接受旧零件作为以旧换新付款的企业、未与废品场关联的二手油井设备经销商,以及销售二手服装或收集破烂的商人。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3(a) 二手家具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3(b) 典当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3(c) 与汽车和机动车销售代理机构相关的二手车经销商或商人,但其业务并非与废品场联合经营和开展。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3(d) 从事销售新汽车轮胎、电池或其他设备业务,并以同类旧物品作为部分付款,随后销售或处置这些旧物品的人员。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3(e) 不与废品场联合经营或开展业务的二手油井供应和设备经销商。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3(f) 二手服装商和拾荒者。

Section § 21604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废品经销商和回收商相关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具体而言,本法律不适用于在非主要从事废品交易的业务中处理废品的人。此外,如果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购买废金属并以支票形式支付给拥有该废金属的公司,他们通常可以豁免,除非有其他特定规则涵盖。此外,如果提供了适当的文件,并且卖方保证遵守持有和报告要求,则注册并合规的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之间的废金属交易也予以豁免。如果这些要求未得到满足,卖方将承担责任。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本条不适用于: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4(a) 任何在从事非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业务过程中购买或出售废品的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4(b) 除第21609.1节另有规定外,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购买废金属时,如果废金属的付款是以开给声称是废金属所有者的公司的支票形式支付的。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4(c) 从已按要求记录、报告和持有材料的另一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处购买或接收的废金属。该购买或接收也应免于进一步的持有或报告,前提是出售方就此事实向买方提供书面保证。出售方应对任何未能报告或持有的情况负责。

Section § 21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所有废品经销商和回收商保持其所有销售和采购的书面记录。“回收商”一词指的是处理被视为废品的废金属的加工商、回收中心或非认证回收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5(a) 本州内的每一位废品经销商和每一位回收商特此被要求保存其业务过程中进行的所有销售和采购的书面记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5(b) 就本条而言,“回收商”指任何加工商、回收中心或非认证回收商,这些术语的定义见《公共资源法典》第12.1部第2章(自第14502条起),其购买或销售构成废品的废金属,废品的定义见第21600条。

Section § 21606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的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每次买卖废品时,都需要保留一份详细的书面记录。这份记录必须包括交易的日期和地点、卖家的身份信息以及用于运输的车辆牌照号码。你还需要记录买家的信息、废品项目的描述,以及一份声明,表明卖家是废品的所有者或废品是从其他人那里获得的。如果你对这些信息撒谎,可能会被控轻罪。此外,你还需要按照其他规定,将这些记录报告给当地执法部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6(a) Every junk dealer and every recycler shall set out in the written record required by this article all of the following: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6(a)(1) The place and date of each sale or purchase of junk made in the conduct of his or her business as a junk dealer or recycler.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6(a)(2) One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of identification: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6(a)(2)(A) The name, valid driver’s license number and state of issue or California- or United States-issued identification card number.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6(a)(2)(B) The name, identification number, and country of issue from a passport used for identification and the address from an additional item of identification that also bears the seller’s name.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6(a)(2)(C) The name and identification number from a Matricula Consular used for identification and the address from an additional item of identification that also bears the seller’s name.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6(a)(3) The vehicle license number, including the state of issue, of any motor vehicle used in transporting the junk to the junk dealer’s or recycler’s place of business.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6(a)(4)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each person to whom junk is sold or disposed of, and the license number of any motor vehicle used in transporting the junk from the junk dealer’s or recycler’s place of business.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6(a)(5) A description of the item or items of junk purchased or sold, including the item type and quantity, and identification number, if visible.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6(a)(6) A statement indicating either that the seller of the junk is the owner of it, or the name of the person he or she obtained the junk from, as shown on a signed transfer document.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6(b) Any person who makes, or causes to be made, any false or fictitious statement regarding any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is section, is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6(c) Every junk dealer and every recycler shall report the information required in subdivision (a) to the chief of police or to the sheriff in the same manner as described in Section 21628.

Section § 21606.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您需要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允许特定官员检查您的场所并查阅您的销售记录和购买物品。可能进行检查的官员包括持有搜查令的警官、由治安官或警察局长指定的人员,以及持有法院命令的警官。这主要是为了确保您遵守记录保存规定。这些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1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废品经销商和回收商必须将涉及废品或废金属的交易书面记录,从最后一次交易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两年。

Section § 21608

Explanation

如果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未能妥善保存记录,或在被要求时拒绝出示记录,则构成轻罪。销毁保存不足两年的记录也属于此类行为。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违反此法律,处罚将从一千美元 ($1,000) 罚款或 (30) 天监禁开始,每次违规都会加重处罚。屡犯者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这些规定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a) 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若未能以任何方式保存本条所要求的书面记录,或未能将本条要求载入该书面记录的任何事项载入其中,则犯有轻罪。
任何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若根据第 (21606.5) 节的要求拒绝出示本条所要求的书面记录,或在其中进行废品买卖的最终记录后两年内销毁该记录,则犯有轻罪。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b) 任何明知故犯地违反 (a) 款的行为,应按以下方式处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b)(1) 首次违规者,处不少于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 (30) 天,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b)(2) 第二次违规者,处不少于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 (30) 天,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除根据本款施加的任何其他判决外,法院可命令被告停止从事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业务,期限不超过 (30) 天。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b)(3) 第三次或任何后续违规者,处不少于四千美元 ($4,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除根据本款施加的任何其他判决外,法院应命令被告停止从事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业务,期限不少于一年。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c) 由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作出的修订,应于 (2008) 年 (12)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21608.3

Explanation
加州的废品经销商和回收商不得分享从卖家处收集的个人信息。如果他们这样做,可能会被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这项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生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3(a) 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未经授权披露从卖家处收集的任何个人身份信息是被禁止的,任何此类披露将使违规者承担最高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3(b) 本节将于2008年12月1日生效。

Section § 216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废品经销商和回收商在处理铜、铝等有色金属交易时必须遵守的具体要求。他们不能立即用现金支付这些材料的款项;相反,付款可以通过支票、等待3天后的现金,或预付卡进行。如果使用预付卡,任何发卡费用必须由经销商或回收商承担。他们还必须获取卖方的照片、身份证明和指纹,并将这些记录保存两年。豁免情况包括每月交易五次或以上的常客、主要用于回收饮料容器的20美元以下交易,以及某些特定业务(如钱币经销商和汽车拆解商)。如果地方条例符合严格标准,也可能适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a) 本州内的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不得支付有色金属材料的款项,除非除了符合第21605和21606条的书面记录要求外,还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a)(1)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a)(1)(A) 材料款项通过现金、通用预付卡或支票支付。支票可根据第 (3) 款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卖方,或者卖方可在销售日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或之后从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处领取现金或支票。如果买方提议且卖方同意通过通用预付卡支付,该卡可在销售时提供给卖方,但资金在销售日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前不得供卖方使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a)(1)(A)(B) 如果通过通用预付卡支付,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应支付任何一次性初始发行费。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a)(1)(A)(C) 根据本条使用的通用预付卡应允许合理便捷地访问免附加费的现金提取网络地点,并且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在发卡时应告知卖方指定的免附加费现金提取地点。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a)(1)(A)(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或规范并非要求通过通用预付卡支付的合同一方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收取的费用或附加费。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a)(2) 销售时,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应获取卖方的清晰照片或视频。
(3)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a)(3)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a)(3)(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应获取包含卖方照片和地址的有效驾驶执照副本、包含卖方照片和地址的州或联邦政府颁发的身份证件副本、任何其他国家的护照以及另一份载有卖方地址的身份证明文件,或领事身份证(Matricula Consular)以及另一份载有卖方地址的身份证明文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a)(3)(A)(B) 如果卖方希望将材料款项的支票或通用预付卡邮寄到备用地址(邮政信箱除外),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应获取 (A) 款所述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件副本,以及一份寄给卖方该备用地址的燃气或电力账单,其付款截止日期不得早于销售日期两个月以上。就本款而言,“备用地址”是指与卖方驾驶执照或身份证件上显示的地址不同的地址。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a)(4) 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应获取所购买有色金属材料的清晰照片或视频。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a)(5) 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应保存根据本小节获取的信息,自销售日期起两年内。
(6)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a)(6)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a)(6)(A) 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应获取卖方的指纹,具体由司法部规定。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应将此指纹与根据本小节获取的信息一并保存,并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该指纹,自销售日期起两年内。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a)(6)(A)(B) 指纹的检查或扣押只能由在职权范围内行事的治安官执行,响应由治安官签署并由治安官送达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的刑事搜查令。该搜查令的签发合理理由应基于专门涉及提供指纹的交易的盗窃案。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b)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b)(a) 小节的第 (1) 款不适用,如果在本条生效日期或之后开始的任何三个月期间内,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每月与卖方完成五次或更多次独立交易,且每月在五个或更多个独立日期进行;并且,为了使 (a) 小节的第 (1) 款继续不适用,卖方应继续每月与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完成五次或更多次独立交易。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c) 本条不适用,如果销售日期当天,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已存档或收到以下所有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c)(1) 卖方企业的名称、实际营业地址和营业电话号码。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c)(2) 卖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号码或税务识别号码。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c)(3) 卖方代表向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交付有色金属材料的人员的有效驾驶执照副本。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d)(1) 本条不适用于单笔交易中价值不超过二十美元 ($20) 的有色金属材料的购买,且该交易的大部分是为了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2.1部(自第14500条起)规定的《加州饮料容器回收和垃圾减量法案》回收饮料容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d)(2) 本款不应购买铜或铜合金材料。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e) 本条不适用于硬币经销商或《车辆法典》第220条所定义的汽车拆解商。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f) 就本条而言,“指定免附加费现金存取网络地点”是指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与发卡机构之间合同中指定的地点,通用预付卡持卡人可以在该地点无需支付附加费即可提取现金。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g) 就本条而言,“通用预付卡”具有《联邦法规法典》第12篇第1005.2条在2019年4月1日时的“预付账户”的相同含义,但通用预付卡不包括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以下任何费用的卡: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g)(1) 使用该卡进行购物的费用或附加费。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g)(2) 查询余额的费用或附加费。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g)(3) 在指定免附加费现金存取网络地点提取资金的费用或附加费。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g)(4) 就卡内资金余额提出争议的费用或附加费。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g)(5) 账户不活跃的费用或附加费。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h) 就本条而言,“有色金属材料”是指铜、铜合金、不锈钢或铝,但不包括《公共资源法典》第14505条所定义的、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4560条规定应支付回收款的饮料容器。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5(i) 本条旨在占据与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涉及有色金属材料的交易相关的整个法律领域。但是,如果市或县条例,或市县条例,经三分之二投票通过,并且可以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条例既是必要的,又解决了该条例管辖范围内特有的、本条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则该条例与本条不冲突。

Section § 216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废品经销商和回收商,在支付报纸和CRV容器款项时,必须使用支票或电子转账方式,除非他们与卖家有频繁的交易。他们必须使用身份证明记录卖家的有效地址,并保存这些信息两年。如果法规允许,CRV容器的款项可以通过凭证支付。如果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已存档卖家的商业信息,则无需遵循这些特定的支付方式。从卖家处收集的个人身份信息必须保密,违反者将面临罚款。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单次交易中价值50美元或以下的报纸,或价值100美元或以下的CRV容器,并且仅适用于提供这些材料路边回收服务的地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6(a) 本州内的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如 (f) 款所定义,不得支付报纸(如《刑法典》第 538c 条所定义)或加州回收价值 (CRV) 容器的款项,除非除了符合第 21605 和 21606 条的书面记录要求外,还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6(a)(1) 报纸或 CRV 容器的款项应由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通过支票或其他电子转账方式支付给卖家。回收商,如果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12.1 编(自第 14500 条起)通过的法规授权,可以通过可立即兑换现金的凭证支付 CRV 容器的款项。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6(a)(2) 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应通过获取包含卖家照片和地址的有效驾驶执照副本,或包含卖家照片和地址的州或联邦政府颁发的身份证件副本,或包含卖家地址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例如以卖家名义的水电费账单),来获取并记录卖家的有效、有证明的地址。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应将根据本款获取的照片和地址或副本保存两年,自销售之日起算。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6(b) 如果在本节生效之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三个月期间内,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每月与卖家完成五次或更多独立交易,则 (a) 款 (1) 项的要求不适用;并且为了使 (a) 款 (1) 项的要求继续不适用,卖家必须继续每月与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完成五次或更多独立交易。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6(c) 如果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在销售之日已存档或收到以下所有信息,则本节不适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6(c)(1) 卖方企业的名称、实际营业地址和营业电话号码。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6(c)(2) 卖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号码或税务识别号码。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6(c)(3) 代表卖家向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交付报纸或 CRV 容器的人员的有效驾驶执照副本或包含照片和地址的州或联邦政府颁发的身份证件副本。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6(d) 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未经授权披露从卖家处收集的个人身份信息是被禁止的,任何违反此禁令的行为将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6(e) 本节不适用于单次交易中价值五十美元 ($50) 或以下的报纸支付,或单次交易中价值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下的 CRV 容器支付。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6(f) 本节仅适用于提供包括报纸和 CRV 容器在内的材料路边回收服务的司法管辖区。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8.6(g) 尽管有第 21605 条规定,就本节而言,“回收商”指任何处理商、回收中心或非认证回收商,如《公共资源法典》第 12.1 编第 2 章(自第 14502 条起)所定义。

Section § 21608.7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废品回收站或回收金属,你应该通过废旧金属回收工业协会运营的系统,注册接收你所在区域的金属盗窃警报。但如果他们对这些警报收费,你就不必注册。

Section § 2160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警官对在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处发现的、涉嫌被盗的财产进行暂扣。警官可以不扣押该财产,而是将其暂扣最多90天,并向经销商或回收商发出通知。在此期间,除非获得法院或警官的授权,否则不得释放该财产。如果调查需要该财产,经销商必须出示。如果不再需要且未被标记为被盗,则予以释放。如果被标记为被盗,则通知所有者认领。一旦盗窃罪成立,窃贼必须向经销商支付保管费,并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a) 当警官有合理根据相信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持有的财产是被盗物品时,警官(定义见第21606.5条(b)款)可自行选择对该财产进行暂扣,期限不超过90天,以代替扣押该财产。当警官对财产进行暂扣时,警官应在暂扣时向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发出书面通知,描述被暂扣的物品以及案件编号。在此期间,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不得释放或处置该财产,除非根据法院命令或收到由暂扣该财产的警官所属执法机构的警官签署的书面授权。除本条明确规定外,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因遵守本条规定不承担民事责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b) 当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持有的财产受到暂扣,且该财产在刑事调查中被警官需要时,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在收到合理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和地点出示该财产,或可应暂扣该财产的警官所属执法机构的任何警官的要求,将该财产交付给任何警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c) 当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持有的财产受到暂扣,且该财产不再需要用于刑事调查目的时,暂扣该财产的执法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c)(1) 对于被暂扣的财产,如果执法机构不知道被暂扣的财产已被报失窃,则应在书面通知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后释放该财产。该通知应及时提供。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c)(2) 如果执法机构知道该财产已被报失窃,执法机构应通知报失窃财产的人持有该财产的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的姓名和地址,并授权将该财产释放给该人。
暂扣该财产的执法机构应在通知送达报失窃财产的人60天后解除暂扣。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3) 如果受害人寻求追回受到暂扣的财产,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应告知受害人暂扣该财产的警官的姓名和警号,以及该警官所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如果该财产无需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暂扣,则应解除暂扣。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d) 一旦某人因盗窃根据本条暂扣的财产而被定罪,法院应命令被告执行以下两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d)(1) 向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支付财产的合理保管费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d)(2) 向受害人支付被盗财产的价值以及盗窃行为中造成的任何合理附带损害。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e)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于2008年12月1日生效。

Section § 216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不得持有政府或公用事业机构拥有的消防栓、窨井盖或防回流装置等部件,除非有该机构的书面证明。如果他们不小心将这些部件混入其他物品中,他们需要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通知警方。持有书面证明可以保护他们免受罚款或指控,并且他们必须将这些部件搁置,直到警方决定如何处理。在此背景下,“机构”、“执法机构”和“书面证明”等特定术语有其明确定义。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1(a) 任何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在没有拥有或曾拥有证明中所述材料的机构出具的、带有该机构信头纸的书面证明的情况下,不得持有任何由该机构拥有或曾拥有、合理可辨识的、已拆卸的或无法运作的消防栓或消防部门接口(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可辨识的黄铜配件和零件),或任何窨井盖或井盖或窨井盖或井盖的合理可辨识部分,或任何防回流装置或该装置的连接件或该装置的合理可辨识部分。该书面证明应表明该机构已出售所述材料或正在出售、打捞或回收所述材料,并且持有该证明并在证明中指明的人员被授权协商该材料的销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1(b) 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如果不知情地在没有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将(a)款中列出的一项或多项物品作为一车其他非违禁材料的一部分而取得,则有义务在发现违禁材料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通知适当的执法机构。书面证明应免除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因持有违禁材料而承担的任何民事或刑事处罚。违禁材料应被搁置且不得出售,直至执法机构根据第21609条作出决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1(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1(c)(1) “机构”指公共机构、市、县、市县、特别区,或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私营公用事业公司。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1(c)(2) “适当的执法机构”指以下任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1(c)(2)(A) 如果(a)款中列出的物品位于已建制市的行政区域内,则指该市的警察局长或其指定人员。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1(c)(2)(B) 如果列出的物品位于县内但在已建制市的行政区域之外,则指该县的治安官或其指定人员。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1(c)(3) “书面证明”指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向执法机构提交的书面形式的证明,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亲自递交或通过挂号信递交的信函。

Section § 216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废品经销商和回收商不得购买或接收标有所有者名称或符号的不锈钢或铝合金啤酒桶,除非他们直接从所有者那里获得。如果出售啤酒桶的人不是所有者,经销商只有在卖方持有收据或文件证明他们已获得所有者授权出售或转让该啤酒桶的情况下,才能购买或接收。废品经销商必须将这些文件作为其交易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不得从除所示所有者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购买或接收标有所有权标识的可再填充不锈钢或铝合金啤酒桶。就本节而言,“所有权标识”指在啤酒桶外表面上印刷、冲压、蚀刻、附着或以其他方式显示,能够合理识别所有者的文字、符号或注册商标。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5(b) 如果卖方不是所示所有者,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可以购买或接收可再填充的不锈钢或铝合金啤酒桶,但仅限于卖方或转让方提供所示所有者开具的收据,以证明卖方当前的所有权,或提供一份文件,表明卖方或转让方已获得所示所有者的授权出售或转让该啤酒桶。这些文件的副本应由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作为交易书面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

Section § 21609.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购买带有所有权标识的大宗商品托盘的规则。通常,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不得购买这些托盘,除非他们是从托盘的实际所有者那里购买。但是,如果卖方能提供收据或授权书等证明,表明他们有权出售这些托盘,那么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可以从非所有者那里购买。对于大额交易,付款必须通过支票或现金以特定方式进行。如果找不到所有者或所有者未能及时取回托盘,回收商可以善意取得托盘的占有权,并必须在35天内通知所有者。在此期限之后,如果所有者要求返还托盘,回收商可以出售托盘或收取仓储费。通知必须包含特定详细信息,并发送到所有者已知的实际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a) 除(b)和(d)款另有规定外,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不得从除所示所有者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处购买标有所有权标识的大宗商品托盘。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b)(1) 如果卖方不是所示所有者,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可以购买大宗商品托盘,前提是卖方提供以下之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b)(1)(A) 所示所有者出具的收据,证明卖方当前的所有权。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b)(1)(B) 表明卖方已获得所示所有者授权出售该 商品托盘的文件。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b)(2) 这些文件的副本应由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作为交易书面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c) 对于涉及五个或更多标有所有权标识的大宗商品托盘,且卖方不是所示所有者的单次购买交易,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只能通过以下方式付款:邮寄支票至卖方提供的驾驶执照或其他政府签发的带照片身份证件上所示的地址,或通过卖方在交易日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或之后领取的现金或支票。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d)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基于卖方声称所示所有者无法找到或未能及时取回商品托盘的陈述,善意取得商品托盘的占有权。如果可以找到所示所有者,善意取得占有权的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应向商品托盘的所示所有者发出善意占有通知。卖方应将此善意占有通知的副本保留至少两年。如果所示所有者在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通知其已善意取得占有权后的35个日历日内要求返还,善意取得占有权的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可以要求支付商品托盘的合理仓储费。自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向所示所有者发出善意占有通知之日起35个日历日后,所有者应被视为已放弃商品托盘的占有权,届时,如果所示所有者要求返还且托盘仍由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占有,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可以出售托盘或收取合理的仓储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d)(1) 善意占有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d)(1)(A) 善意占有日期。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d)(1)(B) 已善意取得商品托盘占有权的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的名称和联系信息。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d)(1)(C) 商品托盘的存放地点。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d)(1)(D) 取得的商品托盘数量。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d)(1)(E) 商品托盘将被视为已放弃给废品经销商或回收商的日期或之后日期。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d)(2) 善意占有通知应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发送至所示所有者的实际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如果已知)。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e)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e)(1) “大宗商品托盘”指制造商或分销商用于将商品大宗运输至批发或零售网点的塑料或木制容器、载具或支架。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09.7(e)(2) “所有权标识”指印刷、盖章、蚀刻、附着或以其他方式显示在商品托盘外表面上,能够合理识别所有者的文字、符号或注册商标。

Section § 21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核心回收商”(即购买旧汽车零件,如催化转化器的个人或企业)制定了规定。核心回收商必须详细记录交易,包括买卖双方的信息和零件详情。他们只能使用支票、信用卡等可追溯的方式支付催化转化器,不能使用现金,并且如果与销售商有持续协议,必须遵守特定指导方针。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罚款和业务限制。记录必须至少保存两年,并接受执法部门的检查。伪造信息或违反规定是刑事犯罪。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a)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a)(1) 就本节而言,“核心回收商”是指购买从车辆上拆卸下来的旧的独立催化转化器、变速箱或其他部件的个人或企业,包括回收商或废品经销商。购买可能包含这些部件的车辆的个人或企业不属于核心回收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a)(2) “商业企业”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a)(2)(A) 根据《车辆法典》第5部第3章(自第11500节起)获得许可的汽车拆解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a)(2)(B) 根据本节规定,为获取催化转化器而设有固定营业场所的核心回收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a)(2)(C) 根据《车辆法典》第5部(自第11100节起)获得许可的机动车制造商、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a)(2)(D) 根据第3部第20.3章(自第9880节起)获得许可的汽车维修经销商。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a)(2)(E) 任何其他可能合理地产生、持有或销售旧催化转化器的持牌企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b) 接受催化转化器进行回收的核心回收商应保存书面记录,其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b)(1) 作为核心回收商在其业务经营中进行的每次催化转化器销售或购买的地点和日期。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b)(2) 催化转化器销售商的姓名、有效的驾驶执照号码及其签发州,或加州签发的身份识别号码,以及用于将催化转化器运至核心回收商营业场所的机动车车牌号码及其签发州。如果销售商是商业企业,书面记录应包括该商业企业的名称、实际营业地址、营业电话号码以及营业执照号码或税务识别号码。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b)(3) 所购买或销售的催化转化器的描述,包括物品类型和数量、为催化转化器支付的金额、识别号码(如有),以及拆下催化转化器的车辆的年份、品牌、型号和车辆识别号码。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b)(4) 一份声明,表明催化转化器的销售商是催化转化器的所有者,或者销售商从其处获得催化转化器的人的姓名,包括(如适用)签署的转让文件上显示的业务名称。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b)(5) 如适用,一份显示所接受的催化转化器拆自的车辆的所有权凭证副本,该副本应显示车辆识别号码与催化转化器上永久标记的号码相符。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c) 从事向其他回收商或冶炼厂销售或运输旧催化转化器的核心回收商应保留销售信息,其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c)(1) 催化转化器出售或处置给的每个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c)(2) 销售或运输的催化转化器数量。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c)(3) 该交易中出售的催化转化器所支付的金额。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c)(4) 交易日期。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d) 核心回收商不得为催化转化器付款,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d)(1) 付款通过支票、信用卡或任何其他可追溯的非现金支付方式进行,并由以下任一方式提供给销售商: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d)(1)(A)
(i)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d)(1)(A)(i) 除第 (ii) 款另有规定外,邮寄至根据第 (3) 款提供的销售商地址。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d)(1)(A)(i)(ii) 对于商业企业销售商,邮寄至销售商的营业地址。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d)(1)(B)
(i)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d)(1)(B)(i) 除第 (ii) 款另有规定外,销售商在销售日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从回收商处收取。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d)(1)(B)(i)(ii) 商业企业销售商可以通过支票、借记卡或信用卡立即收款。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d)(2) 销售时,核心回收商应获取销售商的清晰照片或视频。
(3)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d)(3)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d)(3)(A) 除第 (B) 项另有规定外,核心回收商应获取销售商或其代理人的有效驾驶执照副本,其中包含销售商或其代理人的照片和地址,或州或联邦政府签发的身份识别卡副本,其中包含销售商或其代理人的照片和地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d)(3)(A)(B) 如果卖方希望将催化转化器的支票邮寄到除邮政信箱以外的其他地址,核心回收商应获取(A)项所述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件的副本,以及一份寄给卖方备用地址的燃气或电力账单,该账单的付款截止日期不得早于销售日期两个月以上。就本项而言,“备用地址”是指与卖方驾驶执照或身份证件上显示的地址不同的地址。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d)(4) 核心回收商应获取所售催化转化器的清晰照片或视频。如适用,该照片或视频应捕捉车辆识别码的永久标记。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d)(5) 在销售时,核心回收商应获取卖方出具的书面声明,说明卖方如何获得该催化转化器。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d)(6) 卖方是《车辆法典》第10852.5条所述的人员。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e)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e)(d)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购买旧催化转化器、变速箱或从车辆上拆下的其他零件的核心回收商,前提是核心回收商和卖方就该交易签订了书面协议,并且该书面协议包含一份日志或其他定期更新的记录,记录所有根据协议收到的催化转化器,并足够详细地描述每个催化转化器,包括任何识别号码或标记,以便核心回收商库存中的每个催化转化器都能合理地与其在协议中的描述相匹配。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f) 尽管有(b)款规定,核心回收商从与销售催化转化器用于回收目的的商业企业签订书面协议的商业企业处接收催化转化器时,仅需收集以下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f)(1) 卖方或代表卖方行事的代理人的姓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f)(2) 卖方的实际营业地址和营业电话号码。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f)(3) 卖方的营业执照号码或税号。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f)(4) 交易日期。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f)(5) 交易过程中收到的催化转化器数量。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f)(6) 交易过程中为催化转化器支付的金额。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f)(7) 书面协议的副本。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g) 核心回收商应根据本条规定,将所需信息保留和维护不少于两年。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h) 核心回收商应根据本条规定,应地方执法部门的要求,提供所需信息供其检查。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i) 任何人就本条规定的任何信息作出或导致作出虚假或捏造陈述的,犯有轻罪。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j) 任何人违反本条要求的,犯有轻罪。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k) 一旦定罪,明知故犯地违反本条要求的人员应按以下方式处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k)(1) 首次定罪,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罚款。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k)(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k)(2)(A) 第二次定罪,处以不少于两千美元 ($2,000) 罚款。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k)(2)(A)(B) 除根据(A)项施加的罚款外,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停止从事核心回收商业务,期限不超过30天。
(3)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k)(3)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k)(3)(A) 第三次及后续定罪,处以不少于四千美元 ($4,000) 罚款。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k)(3)(A)(B) 除根据(A)项施加的罚款外,法院应当命令被告停止从事核心回收商业务,期限不少于一年。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610(l) 本条规定适用于核心回收商,不适用于非核心回收商的催化转化器后续购买者。除包括(f)款至(j)款在内,本条不适用于与商业企业就交易签订书面协议的核心回收商,前提是该书面协议包含一份日志或其他定期更新的记录,记录所有根据协议收到的催化转化器,并足够详细地描述每个催化转化器,包括任何识别号码或标记,以便核心回收商库存中的每个催化转化器都能合理地与其在协议中的描述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