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销售机动车燃料或机油的公司,如果对不同客户收取不同价格并因此损害竞争,是违法的。如果一家公司被指控这样做,它必须证明价格差异有正当理由,例如为了与竞争对手的低价持平。但是,基于这些较低价格签订的合同,有效期不能超过一年。如果价格差异是由于实际成本不同或市场条件变化造成的,则是允许的。此外,卖家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客户,并且州或地方机构的采购不受此法律影响。

在本州从事经营的任何机动车燃料或机油的炼油商、分销商、制造商或运输商,直接或间接对同等品级和质量的机动车燃料或机油的不同购买者实行价格歧视,且该歧视的效果是减少竞争,或损害、破坏或阻止与任何给予或明知而接受该歧视利益的人,或与他们任何一方的客户的竞争,均属非法。
根据本条规定,在任何投诉听证会上,一旦证明存在此类价格歧视,则反驳由此形成的初步证据并证明其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指控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承担。本条所含内容均不应阻止卖方通过证明其对任何一个或多个购买者的较低价格是真诚地为了应对竞争对手的同等低价,并且也已提供给与接受该较低价格的购买者或多个购买者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任何购买者,来反驳由此形成的初步证据。如果该较低价格被纳入定期合同,则该合同就该歧视性价格而言,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本条规定不应阻止仅对因商品以不同方式或数量出售或交付给购买者而导致的制造、营销、运输、销售或交付成本差异作出适当调整的差价。
本条规定不应阻止在本州销售机动车燃料或机油的人在善意交易中选择自己的客户,且不限制贸易。
本条规定不应阻止因应影响相关产品市场或适销性的变化情况而导致的价格不时变动,例如但不限于产品实际或即将变质、经法院程序进行的紧急销售,或真诚地停止经营相关产品而进行的销售。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州和地方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为自身使用而购买机动车燃料或机油的情况。

Section § 21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在加州从事石油产品炼制、分销、制造或运输的商家,前提是它们的生产量、炼油能力或批发销售量每天至少达到50,000桶。

Section § 21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他人违反本章规定而受到伤害,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如果他们胜诉,他们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金额的三倍,另加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2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分销和销售机动车燃料和润滑油方面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它强调竞争对该州的经济和公共福利至关重要。如果合同设定的价格不符合本法律规定,则这些定价条款将无效,除非因联邦价格管制法律而需要延长。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在加利福尼亚州分销和销售机动车燃料和润滑油影响该州的整体经济、公共利益和公共福利。竞争以及免受不合理歧视性做法的自由对于自由市场经济的公平有效运作至关重要。竞争条件正在迅速变化,导致市场混乱。因此,进一步规定,任何现有合同、安排或协议中包含不符合本章规定的价格条款的,自本章生效之日起,该等条款无效,但为遵守任何适用的联邦价格管制法律、法规或命令而可能需要延长至该日期之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