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局长保护和倡导消费者的职责。这包括提议新的消费者保护法,在听证会上代表消费者利益,与政府机构合作,以及对消费者问题进行研究。局长还可以举行听证会,传唤证据,鼓励企业遵守道德规范,就消费者问题向政府提供建议,并与消费者团体保持联系。

局长应拥有以下权力并履行以下职责: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0(a) 建议并提议制定必要的立法,以保护和促进消费者利益。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0(b) 在联邦和州的立法听证会以及行政委员会前代表消费者利益。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0(c) 协助、建议并与联邦、州和地方机构及官员合作,以保护和促进消费者利益。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0(d) 研究、调查、探索和分析影响消费者利益的事项。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0(e) 举行公开听证会,传唤证人,听取证词,强制出示书籍、文件、档案及其他证据,并要求其他州机构提供信息。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0(f) 提议并协助创建和发展消费者教育项目。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0(g) 促进企业和消费者的道德行为标准,并开展活动以鼓励在消费品和服务的生产、推广、销售和租赁中承担公共责任。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0(h) 就所有影响消费者利益的事项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供建议。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0(i) 根据州长或立法机构的指示,行使和履行其他被认为适当的职能、权力和职责,以保护和促进消费者利益。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0(j) 与加州和全国的消费者团体保持联系和联络。

Section § 31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局长组建一个由州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或其选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以协助其履行职责。这些委员会成员将无偿服务,但他们在履行职责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将获得报销。

Section § 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部门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包含消费者投诉的详细信息以及处理方式。报告还应提供部门各组成部分的绩效详情,例如处理投诉和调查(从开始到结束)以及采取纪律处分所需的时间。报告必须遵循另一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a) 局长应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部门及其组成实体上一财政年度活动的计划性和统计性信息报告。报告应包括根据第326条规定局长活动的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的数量和一般模式,以及对这些投诉采取的行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b) 报告应包括与每个组成实体绩效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组成实体在执法过程中达到以下每个里程碑所需的时间长度: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b)(1) 从组成实体收到投诉到组成实体指派调查员处理该投诉的平均天数。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b)(2) 从组成实体启动由组成实体工作人员或调查部门进行的调查到结案的平均天数,无论结果如何。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b)(3) 从组成实体结案到施加正式纪律处分的平均天数。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c) 根据 (a) 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3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行政听证办公室每年向部门、州长和立法机构报告其活动。每年,他们必须提供详细信息,例如各办公室处理了多少案件、确定听证日期需要多长时间、听证会持续多长时间,以及听证会后他们多快发出决定。

行政听证办公室应在2016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在之后每年的1月1日或之前,向部门、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包含前一财政年度的以下所有内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1(a) 各组成实体提交至行政听证办公室各分部进行听证的案件数量。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1(b) 行政听证办公室各分部从收到请求到确定听证日期的平均天数。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1(c) 从确定听证到进行听证的平均天数。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1(d) 行政听证办公室各分部在进行听证后到提交拟议决定的平均天数。

Section § 3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司法部长每年向相关部门、州长和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上一财政年度与专业执照和健康质量执法相关的指控事项。报告必须包括有多少指控事项被移交、被驳回或需要进一步调查,以及有多少指控被提起、被撤回或被裁决。此外,报告还应涵盖流程中各个环节所花费的时间,例如提起指控或准备和解及缺席裁决。这些报告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报告标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2(a) 司法部长应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1月1日或之前,向该部门、州长和立法机关的适当政策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针对司法部长办公室许可科和健康质量执法科所代表的该部门内每个组成实体在前一个财政年度的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2(a)(1) 移交给司法部长的指控事项数量。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2(a)(2) 司法部长拒绝立案的指控事项数量。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2(a)(3) 司法部长要求进一步调查的指控事项数量。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2(a)(4) 司法部长收到进一步调查结果的指控事项数量。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2(a)(5) 每个组成实体提起的指控数量。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2(a)(6) 组成实体撤回的指控数量。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2(a)(7) 司法部长裁决的指控事项数量。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2(b) 司法部长还应报告以下所有内容,针对许可科和健康质量执法科所代表的该部门内每个组成实体在前一个财政年度内裁决的指控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2(b)(1) 从司法部长收到指控移交到组成实体提起指控的平均天数。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2(b)(2) 对于在司法部长从组成实体或调查部门收到进一步调查结果后重新移交给司法部长的案件,准备指控的平均天数。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2(b)(3) 从机构提起指控到司法部长向组成实体转交约定和解的平均天数。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2(b)(4) 从机构提起指控到司法部长向组成实体转交缺席裁决的平均天数。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2(b)(5) 从机构提起指控到司法部长向行政听证办公室请求听证日期的平均天数。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2(b)(6) 从司法部长收到行政听证办公室的听证日期到听证会开始的平均天数。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2.2(c)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Section § 3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局长设立一个完整的图书馆,里面有书籍、研究报告和其他资料,重点关注与消费者及其问题相关的事项和主题。

Section § 3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制定的新规章、规定或费用变更在生效前,都必须经过局长的正式审查。这个审查过程确保局长会审阅所有拟议的行动和相关文件。如果局长认为某项规定可能损害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他可以阻止其生效。一旦获得批准或审查期结束,该规定就可以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如果最初被否决,这些规定在特定时间框架和条件下可以延长或被推翻。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内任何委员会、理事会或专门委员会提议或颁布的任何规章或规定(但与执照考试和资格相关的除外),以及任何费用变更,在遵守本条规定之前不得生效。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1(b) 局长应被正式告知并应获得充分审查以下所有事项的机会,审查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点五章(自第11346条起)第五条以及本条的规定进行: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1(b)(1) 所有拟议行动通知、其任何修改和补充,以及拟议法规的文本。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1(b)(2) 任何与此前已向公众通知的法规有充分关联的变更通知,以及显示文本修改的拟议法规文本。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1(b)(3) 最终规章制定记录。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1(c) 向局长提交所有通知和最终规章制定记录,以及根据本条授权完成局长的审查,应是向行政法办公室提交任何规章或规定的先决条件。行政法办公室无权审查受本条约束的规章或规定,直到局长审查完成之后,并且仅限于局长未予否决的情况下。向行政法办公室提交任何文件时,应附有证明该委员会、理事会或专门委员会已遵守本条规定的证明。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1(d) 收到受 (a) 款约束的任何最终规章制定记录后,局长有权在30天内否决拟议的规章或规定,理由是其损害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1(e) 最终规章制定记录应在《政府法典》第11346.4条规定的一年通知期内提交给局长。如果为遵守本条规定有必要,一年通知期可按本款规定延长。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1(e)(1) 如果一年通知期在局长的30天审查期内届满,或在局长发出否决通知后的60天内届满,可延长最多90天。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1(e)(2) 如果局长在30天内批准最终规章制定记录或决定不采取行动,该委员会、理事会或专门委员会应在收到局长记录之日起五天内将其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1(e)(3) 如果局长否决某项规章或规定,则该规章或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在否决通知发出后的60天内,(A) 该否决被委员会、理事会或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一致投票推翻,并且 (B) 该委员会、理事会或专门委员会按照本条规定以及《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点五章(自第11340条起)所要求的程序,将最终规章制定记录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1(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局长在拟议的规章、规定或费用变更提交给他或她之后的30天内随时积极批准该变更,在此情况下,该变更在遵守本条规定以及《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点五章(自第11340条起)所要求的程序后即生效。

Section § 3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制定规则,以确保专业执照和认证的考试过程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这些规则旨在使申请和考试对残疾人公平且无障碍。

局长应制定法规,以实施、解释并具体化《美国残疾人法案》(P.L. 101-336) 的规定,因为它们涉及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专业执照和认证项目的考试过程。

Section § 3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局长定期发布和分发一份可从部门图书馆及其他来源获取的消费者信息清单。人们可以通过支付合理费用来订阅并获取此清单。

局长应定期出版一份关于部门图书馆及其他地方可获取的消费者信息的书目。该书目应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发送给订阅者。

Section § 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许可的加州部门或委员会不得批准任何禁止针对专业培训的边学边做项目的认证机构。然而,该法律并未强制这些委员会确保这些认证机构必须提供边学边做项目。“边学边做项目”在加州其他法律中有所定义,具体见《失业保险法》。本节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4(a) 部门或委员会不得批准禁止针对由委员会许可或认证的专业培训的边学边做项目的认证机构。委员会应采用授权使用边学边做培训的许可或认证标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4(b) 尽管有 (a) 款规定,部门及其委员会无需制定强制性规定,要求认证机构必须提供针对由委员会许可或认证的专业培训的边学边做项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4(c) 在本节中,“边学边做”的含义与《失业保险法》第 14005 条 (q) 款中定义的相同。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4(d) 本节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