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事务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3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局长保护和倡导消费者的职责。这包括提议新的消费者保护法,在听证会上代表消费者利益,与政府机构合作,以及对消费者问题进行研究。局长还可以举行听证会,传唤证据,鼓励企业遵守道德规范,就消费者问题向政府提供建议,并与消费者团体保持联系。
Section § 311
Section § 312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部门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包含消费者投诉的详细信息以及处理方式。报告还应提供部门各组成部分的绩效详情,例如处理投诉和调查(从开始到结束)以及采取纪律处分所需的时间。报告必须遵循另一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
Section § 312.1
这项法律要求行政听证办公室每年向部门、州长和立法机构报告其活动。每年,他们必须提供详细信息,例如各办公室处理了多少案件、确定听证日期需要多长时间、听证会持续多长时间,以及听证会后他们多快发出决定。
Section § 312.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司法部长每年向相关部门、州长和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上一财政年度与专业执照和健康质量执法相关的指控事项。报告必须包括有多少指控事项被移交、被驳回或需要进一步调查,以及有多少指控被提起、被撤回或被裁决。此外,报告还应涵盖流程中各个环节所花费的时间,例如提起指控或准备和解及缺席裁决。这些报告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报告标准。
Section § 313.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制定的新规章、规定或费用变更在生效前,都必须经过局长的正式审查。这个审查过程确保局长会审阅所有拟议的行动和相关文件。如果局长认为某项规定可能损害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他可以阻止其生效。一旦获得批准或审查期结束,该规定就可以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如果最初被否决,这些规定在特定时间框架和条件下可以延长或被推翻。
Section § 313.2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制定规则,以确保专业执照和认证的考试过程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这些规则旨在使申请和考试对残疾人公平且无障碍。
Section § 313.5
本法律要求局长定期发布和分发一份可从部门图书馆及其他来源获取的消费者信息清单。人们可以通过支付合理费用来订阅并获取此清单。
Section § 314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许可的加州部门或委员会不得批准任何禁止针对专业培训的边学边做项目的认证机构。然而,该法律并未强制这些委员会确保这些认证机构必须提供边学边做项目。“边学边做项目”在加州其他法律中有所定义,具体见《失业保险法》。本节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