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项目项目的设立与管理
Section § 467
本节规定在加州消费者事务部内设立一个争议解决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原定于1989年1月1日前完成其职责。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五名由州长任命,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各任命一名。至少四名成员必须是加州律师协会的执业律师,且至少四名成员必须有两年以上的争议解决经验。委员会应体现加州人口的种族、族裔、性别和地域多元化。成员不领取报酬,但可报销差旅费和相关费用。
Section § 467.1
本节解释,根据本章资助的项目必须遵守县和咨询委员会制定的一些规定。各县可以向公共和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以启动或维持这些项目。如果一个县太小,无法资助自己的项目,它可以与其他县合作,共同创建一个项目。
Section § 467.2
这项法律规定了项目获得旨在解决纠纷的资金的资格要求。要符合资格,项目必须遵守某些规定,包括拥有受过培训的中立调解员,并提供根据收入收费或对无力支付者免费的服务。如果双方同意,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不应对资助者表现出任何偏袒。参与必须是自愿的,主要目标是解决纠纷,特别是对于县级运营的项目。
Section § 467.3
对于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项目,在任何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前,相关方必须收到一份清晰的书面说明,解释争议是什么以及将如何解决。这包括关于程序的详细信息、所有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传唤证人和有律师在场的权利。此外,还必须解释将遵循的程序,以及如果选择仲裁,仲裁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Section § 467.4
Section § 467.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参与了争议解决程序但尚未同意具有约束力的结果,你可以退出并转而向法院或政府机构寻求解决。如果涉及刑事案件,且案情比轻微违规更严重,你需要在启动争议解决程序前咨询律师。不过,你可以选择不请律师,但在做出这个决定前,最好还是咨询一下律师,比如公设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