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县接收和使用来自公共和私人来源的资金,以支持本章所述的活动。

县可以为本章目的接受并支付来自任何公共或私人来源的资金。

Section § 4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获得拨款的组织可以接受来自公共和私人两方面的资金。县有权检查获得这些资金的计划和项目的财务记录。此外,计划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免费或以低廉的费用使用公共场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0.1(a) 拨款接受者可以为本章目的接受来自任何公共或私人来源的资金。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0.1(b) 县及其代表可以检查、审查和审计根据本章资助的计划和项目的财政事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0.1(c) 计划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免费或以象征性费用使用公共设施。

Section § 470.2

Explanation
县级政府最多只能获得该项目经批准的总预算的一半。

Section § 470.5

Explanation

自2006年1月1日起,加州各县,如果其争议解决项目由法院立案费资助,将继续按每案收取与2005年底相同的资助金额。这适用于包括民事和遗嘱认证在内的各类案件,并取决于案件类型及其历史收费金额。此外,各县可以调整其收取和分配的金额,但每笔立案费不得超过8美元。以这种方式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支持这些争议解决项目,且财务记录需向公众开放。新的或修订的收费可以在每年的年初或年中生效,变更需提前15天提交给法院行政办公室。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0.5(a) 自2006年1月1日起,依照《政府法典》第68085.1条的规定,法院行政办公室应每月从高等法院立案费中进行分配,用于支持本章规定的在每个已采取行动设立项目的县的争议解决项目。在每个县分配的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0.5(a)(1) 从法院根据《政府法典》第70611或70612条、第70613条(a)款、第70614条(a)款或第70670条收取的每笔首份文件立案费中,以及法院根据《政府法典》第70650、70651、70652、70653或70655条在遗嘱认证事项中收取的每笔首份文件或申请立案费中,收取与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县为支持争议解决项目而要求收取的相同金额,即根据《政府法典》第26820.4条对民事诉讼中的首份文件立案收取费用时的金额。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0.5(a)(2) 从法院根据《政府法典》第70613条(b)款或第70614条(b)款收取的每笔有限民事案件首份文件立案费中,以及法院根据《政府法典》第70654、70656或70658条在遗嘱认证事项中收取的每笔首份文件或申请立案费中,收取与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县为支持争议解决项目而要求收取的相同金额,即根据《政府法典》第72055条对民事诉讼中的首份文件立案收取费用时,且所要求的金额(不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为一万美元 ($10,000) 或更少时的金额。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0.5(b) 根据本条进行的分配应仅用于支持本章授权的争议解决项目。县应将根据本条分配的金额存入由县为此目的设立和维护的账户中。这些分配的记录应根据请求向公众开放查阅。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0.5(c) 2006年1月1日之后,尚未根据本条从高等法院立案费中获得分配且设立了本章授权的争议解决项目的县,可以批准根据本条进行分配。已根据本条获得分配的县可以更改分配金额。根据本条为支持争议解决项目而分配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每笔立案费八美元 ($8)。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70.5(d) 县可以根据(c)款进行更改,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任何一年的1月1日或7月1日生效。县应在变更生效日期前至少15天向法院行政办公室提供县监事会确定该变更的决议副本。

Section § 470.6

Explanation
加州的一个县可以保留并使用从特定争议解决项目费用和之前的分配规定中收取的资金,即使在2006年法律变更之后。
县可以结转从第 (470.5) 条规定的分配中收到的资金,以及从本章授权的争议解决项目支持费用中收到的资金,这些费用曾根据2006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法律,被加到在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首份文件所需的费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