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助的申请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8.2(a) 符合第467.2、467.3和467.4节规定的证明。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8.2(b) 对拟议的服务社区区域、主要运营组成部分的成本以及由咨询委员会规则确定的任何其他特征的说明。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8.2(c) 对限定地理区域内现有争议解决服务和设施的说明。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8.2(d) 对申请人拟议项目的类型和目的的说明,包括社区支持的证明、现有资源的可用性以及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能力。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8.2(e) 对申请人与当地人类服务和司法系统机构之间现有或计划合作的说明。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8.2(f) 申请人已证明的努力,以表明根据本计划可能获得的资金如何与可用于第467.2、467.3和467.4节所述活动的其他地方、州或联邦资金进行协调或整合。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8.2(g) 对用于选拔和培训争议解决过程中使用的调解员及其他协调员的方法的解释。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8.2(h) 县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