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5(a) 当通过正式法院诉讼解决许多争议时,如果当事人是对立的,并受制于形式化的程序,则解决过程可能不必要地耗费成本、耗费时间和复杂。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5(b) 为了在复杂的社会中实现更有效和高效的争议解决,应鼓励更多地使用法院替代方案,例如调解、和解和仲裁。社区争议解决项目以及更多地使用正式司法系统之外的其他替代方案,可以为所有族裔、种族和社会经济背景的人提供威胁性更小、更灵活的平台。这些替代方案,除其他外,可以协助解决邻里纠纷、一些家庭纠纷、消费者与商家纠纷以及当事人之间存在持续关系的其他类型纠纷。社区中的非强制性争议解决平台还可以为社区提供宝贵的预防和早期干预问题解决资源。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5(c) 应利用当地资源,包括反映社区多样性的志愿者和可用的公共建筑,以实现更易于获取、更具成本效益的争议解决。需要额外的财政资源来扩大、稳定和改进现有支持替代性争议解决的计划和实体。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5(d) 法院、检察机关、执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应在司法行政得到改善时,鼓励更多地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技术。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5(e) 各县在制定和实施法院改革计划时,应考虑在其运作中增加替代性争议解决的使用。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65(f) 司法委员会在重新起草或更新本州审判法院使用的任何官方诉讼文书时,应考虑纳入有关替代性争议解决选项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