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0(a)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 指《民法典》第4100条中规定的住宅开发项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0(b) “协会” 的含义与《民法典》第4080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0(c) “金融服务” 指为协会有偿执行或提供执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内部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内部会计和簿记职能、评估费账单以及相关服务。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0(d) “管理服务” 指为协会以咨询身份执行或提供执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0(d)(1) 在协会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或监督协会或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财务或公共区域资产的收集、报告和归档。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0(d)(2) 执行经选举负责监督共有权益开发项目运营的协会董事会的决议和指示。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0(d)(3) 执行《民法典》第4150条中定义的、规范共有权益开发项目运营的管理文件的规定。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0(d)(4) 在协会职责范围内,或与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经理、供应商、承包商以及向协会或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其他第三方提供商一起,管理协会合同,包括
保险合同。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0(e)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经理专业协会” 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组织: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0(e)(1) 拥有至少200名在加利福尼亚州担任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经理的会员或持证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0(e)(2) 已存在至少五年。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0(e)(3)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条运营。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0(e)(4) 证明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经理已符合第
11502条中规定的标准,且不要求成为该协会会员。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500(e)(5) 要求遵守经认证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经理的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