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由根据本部分征收的费用和评估金组成。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10条的规定,所有从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基金转入普通基金的资金,均应按集合资金投资利率支付利息。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许可与资格认证房地产估价师监管基金
Section § 11410
本法律设立了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基金,该基金收取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费用和评估金。如果这笔钱中的任何部分被转入普通基金,它将按照州集合投资的利率赚取利息,尽管有其他现有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基金 费用和评估金 集合资金投资利率
Section § 11411
这项法律规定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基金必须设立两个独立账户:一个用于处理行政事务,另一个用于追偿。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所收取的执照和证书费用的5%必须划拨到追偿账户。设立追偿账户是为了确保有专门资金用于执行本法律的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 管理基金 行政管理账户
Section § 11412
该法律要求主任在2002年1月1日前评估,有多少与欺诈相关的投诉可能符合类似于房地产追偿基金的赔偿条件。这将有助于决定是否需要为房地产估价师设立一个专门账户。到2004年1月1日,必须制定管理该账户的法规,设定索赔和资金规则,类似于现有房地产追偿基金的规定。此外,在账户正式设立之前产生的任何索赔,其时效将暂停,直到基金设立为止。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12(a) 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前,主任应确定包含司法欺诈裁定且可能根据与第1部分第6.5章(自第10470条起)设立的房地产追偿基金(Real Estate Recovery Fund)所采纳的法规密切相似的未来法规而符合追偿条件的投诉案件数量。主任应利用此信息来确定是否需要设立房地产估价师追偿账户(Recovery Account),或是否建议将其取消。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12(b) 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前,应制定用于管理追偿账户(Recovery Account)的法规,其中应包括与为第1部分第6.5章(自第10470条起)设立的房地产追偿基金(Real Estate Recovery Fund)所采纳的法规密切相似的索赔、资金和行政程序。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1412(c) 在本部分生效日期与基金设立日期之间产生的对基金提出的索赔的诉讼时效,应中止直至基金设立之日。
房地产估价师追偿账户 司法欺诈裁定 投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