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0

Explanation
这部法律叫做《房地产法》。

Section § 100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章中给出的定义仅与本法典的这一部分相关,不适用于其他章节。

Section § 10003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将“专员”一词定义为房地产专员。

“专员”指的是房地产专员。

Section § 10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一词指的是隶属于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的房地产部。它还指出,这项定义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04(a) “部门”指隶属于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的房地产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04(b) 本节应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无论在本部门还是任何其他法律中,当你看到“局”、“部门”、“房地产局”或“房地产部门”等术语时,它们现在都指的是房地产部。这项变更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在法律条文中提到“人”时,不仅指个体的人,也包括公司、企业和商号等组织实体。

“人”包括公司、企业和商号。

Section § 10007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当使用“本部分中与房地产相关的规定”一词时,它特指第1部分第1、2、3和6章。这实质上是指出在本法律的这一部分中,可以在哪里找到与房地产相关的规则和指引。

“本部分中与房地产相关的规定”指第1部分第1、2、3和6章的规定。

Section § 10008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了当提及“商业机会监管”时,具体指法律的哪些部分。它明确涵盖了第1部分第1章、第2章和第6章。

“本部分中与商业机会监管相关的规定”指第1部分第1章、第2章和第6章的规定。

Section § 100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处理商业机会出售、租赁或交换交易的人持有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执照,那么某些规定不适用于这类交易。这一例外也适用于在其指导下工作的雇员。但是,如果交易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转让房地产以规避这些规定,那么它就不属于此例外。

Section § 10009.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提及有关矿产、石油和天然气经纪的规定时,它特指第1部分第1章、第2章、第6章和第7章中的规定。

“本部分中与矿产、石油和天然气经纪相关的规定”指第1部分第1章、第2章、第6章和第7章的规定。

Section § 10010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当提及“与听证相关的规定”时,它特指法律另一部分中的某些规则和指导方针。

“本部分中与听证相关的规定”指第1部分第2章第3条的规定。

Section § 1001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某些房地产法律(第 1289 号和第 2884 号议会法案)并未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根据现有法律所承担的职责。经纪人仍需遵守关于代表客户、分享重要信息以及履行信托义务的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必须以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销售员和经纪人助理也必须遵守这些法律,他们的主管经纪人对其行为负责,无论他们被视为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此处提及的法律是基于这些议会法案通过之前立即生效的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10.5(a) 2017-18 常规会议的第 1289 号议会法案或 2017-18 常规会议的第 2884 号议会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以下任何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10.5(a)(1) 房地产经纪人根据现有成文法或普通法作为委托其执行本分部要求持证行为的人的代理人的职责。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10.5(a)(2) 房地产经纪人对委托其执行本分部要求持证行为的人所负的任何信托义务。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10.5(a)(3) 房地产经纪人根据本分部或其他现有适用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包括普通法)产生的任何披露义务或任何其他职责或义务。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10.5(a)(4) 销售员或经纪人助理根据本分部或现有适用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包括普通法)产生的任何职责或义务,包括对销售员或经纪人助理的负责经纪人所负的职责和义务。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10.5(a)(5) 负责经纪人对根据本分部或其他现有适用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包括普通法)产生的、其所聘用的销售员或经纪人助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10.5(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10.5(b)(1)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根据第 10015.1 条定义,负责经纪人有责任监督和管理与其关联并在其监督下工作的每位销售员和经纪人助理的持证行为,无论与该销售员或经纪人助理的聘用合同规定的是独立承包商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10.5(b)(2)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根据现有成文法和普通法,负责经纪人对其聘用以执行本分部要求持证行为的销售员或经纪人助理的行为或过失负责。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10.5(c) 就本条而言,“现有成文法”和“现有适用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指在 2017-18 常规会议的第 1289 号议会法案和 2017-18 常规会议的第 2884 号议会法案颁布之前立即生效的法律。

Section § 10011

Explanation

“持证人”一词指的是根据本节规定持有经纪人或销售员执照的任何人。

“持证人”一词,在未经修饰地使用时,指根据本部分的任何规定获得许可的个人,无论是经纪人还是销售员。

Section § 10012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中提及“经纪人”一词时,它指的是根据本部分法律中概述的规定持有经纪人执照的人。

“经纪人”一词,未经修饰地使用时,指根据本部分的任何规定获得经纪人执照的人。

Section § 10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销售员”是指获得执照可以销售房地产的人。只要他们是根据本法律部分获得执照的,持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互换使用“salesman”、“saleswoman”和“salesperson”这些称谓。

“销售员”一词未经修饰地使用时,指根据本部分的任何规定获得销售员执照的人。无论本分部或专员的规章制度中使用“salesman”一词时,均指销售员。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持证人可以选择将其执照身份称为房地产销售员(real estate salesman)、房地产销售女员(real estate saleswoman)或房地产销售人员(real estate salesperson)。

Section § 10014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房地产执业人员”被定义为任何已根据第3章获得许可的房地产经纪人或销售员。

“房地产执业人员”是指根据本部分第3章获得许可的个人,无论是经纪人还是销售员。

Section § 10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房地产经纪人简单定义为根据第3章持有经纪人执照的人。

“房地产经纪人”指根据本部分第3章获得经纪人许可的人。

Section § 10015.1

Explanation

“负责经纪人”是指负责监督和管理房地产销售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以确保他们遵守规定并保护消费者。如果他们未能做到,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

“负责经纪人”指根据第 10159.2 条负责对房地产销售人员行使控制和监督的房地产经纪人,或根据第 10177 条 (h) 款因未能监督需要房地产执照的活动而受到纪律处分的持证人。根据本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要求的对销售人员的监督仅限于监管合规和消费者保护。

Section § 1001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经理”定义为一名房地产执业者,该执业者被批准为主要负责的经纪人监督某些任务。

“经理”指被授权为责任经纪人提供监督服务的房地产执业者。

Section § 10015.3

Explanation

经纪人助理是指持有房地产执照,在另一位被称为“负责经纪人”的经纪人手下工作,并被允许代表该负责经纪人提供服务的人。

“经纪人助理”是指由负责经纪人聘用,并有权代表该负责经纪人提供需要房地产执照服务的经纪人。

Section § 10015.4

Explanation
“负责经纪人身份”一词指的是经纪人向部门注册并以此名义运营的官方名称,可能还包括其执照号码。它不涉及任何虚构的商业名称或团队名称。

Section § 1001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阐明,“专业身份”涵盖了负责经纪人的名称以及持证人获准使用的营业名称。

Section § 10016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房地产销售员”是指持有特定执照并为房地产经纪人工作的人。他们从事与房地产相关的特定工作,并因完成这些工作而获得报酬或预期获得报酬,这些工作在其他条款中有详细说明。

“房地产销售员”指根据本部分第3章获得销售员执照的自然人,其为获得报酬或预期获得报酬,受房地产经纪人聘用,从事第10131、10131.1、10131.2、10131.3、10131.4和10131.6条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行为。

Section § 10018.01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聘用”指经纪人监督与其合作的持证人的专业关系。该持证人可以是独立承包商,也可以是雇员,并且他们在经纪人的指导下进行需要执照的活动。

Section § 10018.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房地产交易中的“卖方”是谁。它指的是任何转让房产的人。这包括将房产委托给房地产经纪人挂牌出售的人(无论房产是否实际售出),以及通过经纪人收到购买要约的人。它还涵盖了直接出售房产的人和出租房产的人。

“卖方”指不动产交易中的转让人,包括将不动产委托给持证人挂牌出售的业主(无论是否发生转让),或通过持证人代表他人收到购买其拥有的不动产的要约的业主。“卖方”包括不动产的卖主和出租人。

Section § 10018.03

Explanation

“挂牌代理人”是指与卖方签订特定协议,协助其出售房产的房地产专业人士。这包括担任卖方的代表。

“挂牌代理人”是指根据挂牌协议,为卖方或代表卖方提供需要房地产执照服务的持证人。挂牌代理人包括卖方代理人。

Section § 10018.04

Explanation

本规定将“卖方代理人”定义为代表房产卖方行事的房地产专业人士。他们协助处理需要房地产执照的任务。并非所有卖方代理人都一定负责挂牌出售房产。

“卖方代理人”是指为卖方或代表卖方提供需要房地产执照服务的持证人。卖方代理人可以是挂牌代理人,也可以不是挂牌代理人。

Section § 10018.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房地产领域的“购买方”。购买方是指寻求获取不动产的人,即使他们只是提出了要约或寻求了房地产经纪人的帮助。它涵盖了打算购买、租赁或承租房产的人,而不仅仅是那些完成交易的人。

“购买方”指不动产交易中的受让人,包括通过持证人向卖方签署购买不动产要约的人,无论是否发生转让,或以非随意、非暂时性或非初步的方式寻求持证人服务,旨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人。“购买方”包括不动产的购买人、受买人或承租人。

Section § 10018.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买方代理人”,指持有房地产执照并提供服务以协助买方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人。

Section § 10018.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对“不动产”的定义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传统的独户住宅和多单元公寓楼,还包括商业物业、空地,以及特定类型的租赁土地和移动房屋或预制房屋。

Section § 10018.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何为“独户住宅物业”。它包括拥有最多四套住宅的物业、特定住房安排(如公寓或合作社)中的单元,以及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出售的移动房屋或预制房屋。

“独户住宅物业”或“独户住宅不动产”指:(a) 建造有一至四套住宅单元的不动产,包括任何期限超过一年的此类租赁权益;(b) 住宅股份合作社、公寓或规划单元开发项目中的单元;或 (c) 根据第 10131.6 条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出售或提供出售的移动房屋或预制房屋。

Section § 10018.09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商业不动产”指的是所有不属于独户住宅、受房东-租客法管辖的租赁物业、移动房屋、空地或休闲车的房地产。

“商业不动产”指除以下各项之外的所有不动产:(a) 独户住宅不动产,(b) 受《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第五章第二章(自第1940条起)管辖的住宅单元,(c) 《民法典》第798.3条所定义的移动房屋,(d) 空地,或 (e) 《民法典》第799.29条所定义的休闲车。

Section § 10018.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出售”、“销售”或“已售”定义为不动产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交易。它不仅涵盖了直接的房产销售,还包括房产交换、不动产销售合同以及期限超过一年的长期租赁。

Section § 10018.11

Explanation
双重代理人是指在同一笔房产交易中,亲自或通过其销售人员或经纪人助理,同时代表买方和卖方的房地产经纪人。

Section § 10018.13

Explanation

“估价师”一词指的是根据第3部分中概述的要求,并从第11300条开始获得必要许可或认证的人。

“估价师”指的是根据第3部分(从第11300条开始)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人。

Section § 10018.14

Explanation

“挂牌协议”是一种书面合同,房地产经纪人受房产或企业所有者雇佣,负责出售房产或寻找买家。这种合同可以包括不同类型的协议,例如“独家销售权”、“卖方保留”或“公开挂牌”协议,并且可能涉及其他需要房地产执照的服务。

“挂牌协议”是指房地产或商业机会的卖方与房地产经纪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根据该合同,经纪人被授权出售房地产或寻找或获得买方,包括根据协议条款向卖方提供需要房地产执照的其他服务。“挂牌协议”包括“独家销售挂牌协议”、“卖方保留挂牌协议”和“公开挂牌协议”。

Section § 10018.15

Explanation
“独家销售代理协议”是一种合同,房产所有人通过它将独家出售其房产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交给房地产经纪人。如果在此期间房产售出,无论由谁促成交易,经纪人都能获得佣金。此外,如果经纪人找到一个符合协议条款的合格买家并提出报价,即使卖家是独立找到买家的,经纪人也能获得报酬。有时,如果房产在协议结束后不久售出,经纪人仍可能获得佣金。

Section § 1001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卖方保留挂牌协议”定义为一种特殊的房产挂牌交易。根据该协议,房主允许代理人在一段独家销售期内出售房产。如果在此期间内房产售出,无论由谁促成销售,代理人都会获得报酬。如果代理人带来了买方提出的可接受的要约,代理人也会获得报酬。但是,如果业主自行出售房产,代理人则不会获得佣金。该协议还可以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如果房产在协议终止后不久售出(除非是由业主直接出售),代理人仍可获得报酬。

“卖方保留挂牌协议”是指业主在特定期间内授予卖方代理人独家销售、寻找或获得不动产买方的挂牌协议,并且如果在此期间内不动产售出(无论由谁促成销售),或者卖方代理人收到并向业主提交了来自准备就绪、有能力且愿意的买方提出的、符合挂牌协议授权或业主接受条款的任何可强制执行的要约,则卖方代理人有权获得约定报酬。如果业主直接出售房产且未通过任何其他经纪人,则无需向卖方代理人支付报酬。“卖方保留挂牌协议”可以规定,如果在挂牌协议终止后的特定期间内,房产被出售(非由卖方直接出售),则卖方代理人有权获得报酬。

Section § 10018.17

Explanation

“开放式挂牌协议”是一种合同,其中卖方代理人没有独家销售房产的权利。代理人只有在找到一个准备好、愿意且有能力满足协议条款的买方,并且业主在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出售房产之前,或在协议终止或取消之前接受了该要约,才能获得佣金。

“开放式挂牌协议”是指不授予卖方代理人任何独家权利或优先权的挂牌协议,且约定的佣金仅在以下情况下支付给卖方代理人:该代理人在房产通过另一持牌人或业主直接出售之前,以及在挂牌协议根据其条款到期或被卖方代理人或业主撤销之前,获得并向业主提交了一份来自准备好、有能力且愿意的买方,且符合挂牌协议授权条款并被业主接受的可强制执行的要约。

Section § 1002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矿产、石油和天然气被许可人”,指根据第7章(从第10500条开始)持有许可证的人。

“矿产、石油和天然气被许可人”指根据本部分第7章(自第10500条开始)获得许可的人。

Section § 10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矿产、石油和天然气经纪人”定义为根据州法律规范的特定章节获得官方经纪人执照的人。

Section § 10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房地产领域中“预付费”的含义。它基本上是指持牌代理人在服务尚未完成但已承诺提供的情况下收取的任何款项。法律还明确了哪些不被视为预付费:保证金、租客筛选费、不受经纪人控制的广告费,以及某些合同下的特定服务费。重要的是,在合同完全履行后才向经纪人支付佣金的合同不属于预付费。最后,本条规定了不受其他特定法律约束的费用。

Section § 1002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挂牌”(listing)在房地产和商业机会中的含义。它包括房产所有者以及潜在买家、卖家或租户的姓名或地点。“挂牌”还可以指专业人士推广房产销售或租赁,或帮助房地产专业人士寻找可供出售或租赁房产的协议。

本部分所使用的“挂牌”一词包括但不限于: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27(a) 出租、出售、租赁或交换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所有人、房东、交换方或出租人的姓名或姓名列表,或财产的地点,其中可能包括挂牌协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27(b) 可以找到或联系到财产的潜在或预期购买者、买方、承租人、租户或交换方的姓名或姓名列表,或其地点,其中可能包括挂牌协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27(c) 从事促进商业机会或房地产销售或租赁业务的人,同意向财产所有人或承租人提供任何服务以促进该财产销售或租赁的协议。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27(d) 从事寻找、定位或促进商业机会或房地产销售或租赁业务的人,同意向房地产经纪人或销售人员散发信息、通知或推荐待售或待租财产的协议。

Section § 10028

Explanation

本条澄清,当使用“信托契约”或“信托契据”这些术语时,它们包括通常所说的“抵押”。

本部分所使用的“信托契约”或“信托契据”包括“抵押”。

Section § 1002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房地产销售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其中一方同意将一块房地产的正式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但是,这种所有权转让不必在合同签订后一年以上才发生,前提是合同中的某些条件已得到满足。

本部分所称的“房地产销售合同”是指一项协议,其中一方同意在满足合同中规定的特定条件后,将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并且不要求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转让所有权。

Section § 10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当它提到“商业机会”时,指的是出售或租赁一项业务,连同其品牌声誉或客户忠诚度。

Section § 10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房地产销售人员和经纪人对公众的职责和责任,无论他们将工作关系称为“独立承包商”还是“雇主与雇员”,都同样适用。然而,就他们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而言,他们可以选择这两种定性中的任何一种。他们的关系在税务和失业保险方面的规定由不同的法律决定,而工伤赔偿事宜则由另一套法律决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32(a) 根据第10000条及后续条款产生的所有义务、专员发布的与房地产销售人员相关的所有法规,以及经纪人和房地产销售人员对公众承担的所有其他义务,均应适用,无论该房地产销售人员及其执业经纪人是否将其关系定性为“独立承包商”或“雇主与雇员”关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0032(b) 房地产经纪人及其执业的房地产销售人员可以就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义务,约定其关系为独立承包商或雇主与雇员。就法定目的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工资预扣税和失业补偿目的,将关系定性为“雇主与雇员”或“独立承包商”应受《失业保险法》第650条以及第13000条至第13054条(含首尾)的管辖。就工人赔偿目的而言,该关系的定性应受《劳动法》第3200条及后续条款的管辖。

Section § 10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如果有人违反了本部分的规定,他们可能同时也违反了其他刑事法律。一项行为即使符合本特定部分的违规定义,也不意味着其他刑事法律就不适用。对于同一行为,你可能会面临多项法律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