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许可总则
Section § 10004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一词指的是隶属于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的房地产部。它还指出,这项定义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005
Section § 10007
本节阐明,当使用“本部分中与房地产相关的规定”一词时,它特指第1部分第1、2、3和6章。这实质上是指出在本法律的这一部分中,可以在哪里找到与房地产相关的规则和指引。
Section § 10008
本节明确了当提及“商业机会监管”时,具体指法律的哪些部分。它明确涵盖了第1部分第1章、第2章和第6章。
Section § 10008.5
Section § 10009.5
本节解释说,当提及有关矿产、石油和天然气经纪的规定时,它特指第1部分第1章、第2章、第6章和第7章中的规定。
Section § 10010
本节明确指出,当提及“与听证相关的规定”时,它特指法律另一部分中的某些规则和指导方针。
Section § 10010.5
本节解释说,某些房地产法律(第 1289 号和第 2884 号议会法案)并未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根据现有法律所承担的职责。经纪人仍需遵守关于代表客户、分享重要信息以及履行信托义务的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必须以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销售员和经纪人助理也必须遵守这些法律,他们的主管经纪人对其行为负责,无论他们被视为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此处提及的法律是基于这些议会法案通过之前立即生效的规定。
Section § 10011
“持证人”一词指的是根据本节规定持有经纪人或销售员执照的任何人。
Section § 10012
在此语境中提及“经纪人”一词时,它指的是根据本部分法律中概述的规定持有经纪人执照的人。
Section § 10013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销售员”是指获得执照可以销售房地产的人。只要他们是根据本法律部分获得执照的,持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互换使用“salesman”、“saleswoman”和“salesperson”这些称谓。
Section § 10014
在本法律中,“房地产执业人员”被定义为任何已根据第3章获得许可的房地产经纪人或销售员。
Section § 10015.1
“负责经纪人”是指负责监督和管理房地产销售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以确保他们遵守规定并保护消费者。如果他们未能做到,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
Section § 10015.2
本法律条款将“经理”定义为一名房地产执业者,该执业者被批准为主要负责的经纪人监督某些任务。
Section § 10015.3
经纪人助理是指持有房地产执照,在另一位被称为“负责经纪人”的经纪人手下工作,并被允许代表该负责经纪人提供服务的人。
Section § 10015.4
Section § 10016
在此语境下,“房地产销售员”是指持有特定执照并为房地产经纪人工作的人。他们从事与房地产相关的特定工作,并因完成这些工作而获得报酬或预期获得报酬,这些工作在其他条款中有详细说明。
Section § 10018.01
Section § 10018.02
本节定义了房地产交易中的“卖方”是谁。它指的是任何转让房产的人。这包括将房产委托给房地产经纪人挂牌出售的人(无论房产是否实际售出),以及通过经纪人收到购买要约的人。它还涵盖了直接出售房产的人和出租房产的人。
Section § 10018.03
“挂牌代理人”是指与卖方签订特定协议,协助其出售房产的房地产专业人士。这包括担任卖方的代表。
Section § 10018.04
本规定将“卖方代理人”定义为代表房产卖方行事的房地产专业人士。他们协助处理需要房地产执照的任务。并非所有卖方代理人都一定负责挂牌出售房产。
Section § 10018.05
本节定义了房地产领域的“购买方”。购买方是指寻求获取不动产的人,即使他们只是提出了要约或寻求了房地产经纪人的帮助。它涵盖了打算购买、租赁或承租房产的人,而不仅仅是那些完成交易的人。
Section § 10018.07
Section § 10018.08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何为“独户住宅物业”。它包括拥有最多四套住宅的物业、特定住房安排(如公寓或合作社)中的单元,以及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出售的移动房屋或预制房屋。
Section § 10018.09
在加利福尼亚州,“商业不动产”指的是所有不属于独户住宅、受房东-租客法管辖的租赁物业、移动房屋、空地或休闲车的房地产。
Section § 10018.10
Section § 10018.13
“估价师”一词指的是根据第3部分中概述的要求,并从第11300条开始获得必要许可或认证的人。
Section § 10018.14
“挂牌协议”是一种书面合同,房地产经纪人受房产或企业所有者雇佣,负责出售房产或寻找买家。这种合同可以包括不同类型的协议,例如“独家销售权”、“卖方保留”或“公开挂牌”协议,并且可能涉及其他需要房地产执照的服务。
Section § 10018.15
Section § 10018.16
这项法律将“卖方保留挂牌协议”定义为一种特殊的房产挂牌交易。根据该协议,房主允许代理人在一段独家销售期内出售房产。如果在此期间内房产售出,无论由谁促成销售,代理人都会获得报酬。如果代理人带来了买方提出的可接受的要约,代理人也会获得报酬。但是,如果业主自行出售房产,代理人则不会获得佣金。该协议还可以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如果房产在协议终止后不久售出(除非是由业主直接出售),代理人仍可获得报酬。
Section § 10018.17
“开放式挂牌协议”是一种合同,其中卖方代理人没有独家销售房产的权利。代理人只有在找到一个准备好、愿意且有能力满足协议条款的买方,并且业主在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出售房产之前,或在协议终止或取消之前接受了该要约,才能获得佣金。
Section § 10023
本节定义了“矿产、石油和天然气被许可人”,指根据第7章(从第10500条开始)持有许可证的人。
Section § 10026
Section § 10027
本节解释了“挂牌”(listing)在房地产和商业机会中的含义。它包括房产所有者以及潜在买家、卖家或租户的姓名或地点。“挂牌”还可以指专业人士推广房产销售或租赁,或帮助房地产专业人士寻找可供出售或租赁房产的协议。
Section § 10029
本法律将“房地产销售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其中一方同意将一块房地产的正式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但是,这种所有权转让不必在合同签订后一年以上才发生,前提是合同中的某些条件已得到满足。
Section § 10032
这项法律规定,房地产销售人员和经纪人对公众的职责和责任,无论他们将工作关系称为“独立承包商”还是“雇主与雇员”,都同样适用。然而,就他们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而言,他们可以选择这两种定性中的任何一种。他们的关系在税务和失业保险方面的规定由不同的法律决定,而工伤赔偿事宜则由另一套法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