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以自己的品牌或“无品牌”的形式销售产品,前提是他们已获得产品实际制造商的书面许可。

Section § 135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购买石油产品的真正制造商才能更改其名称或标签。但是,他们必须首先获得书面许可才能这样做。

Section § 13568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提出要求,您必须提供本条中提到的所有书面许可的副本。

本条所要求的书面授权的副本,应部门要求提供。

Section § 135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分销酒精含量至少为1%的燃料时,分销商必须在文件上注明具体信息,例如酒精百分比、酒精类型以及最低抗爆指数(这是衡量燃料质量的一个指标)。如果燃料的乙醇含量低于10%,只需说明其“含有最高10%乙醇”即可。这项关于抗爆指数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分销的汽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570(a) 制造商、混合商、代理商、批发商、寄售代理商或分销商,凡分销体积含量至少为1%酒精的机动车燃料,应当在发票、提货单、运输单据或正常和惯常商业实践中使用的其他文件中,注明酒精百分比、酒精类型,并且,除联邦法律要求证明汽油辛烷值的文档外,还应注明所分销产品的最低抗爆指数,该指数定义见第13400条(q)款。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570(b) 如果机动车燃料产品乙醇含量低于10%,文档中注明产品“含有最高10%乙醇”的声明,即符合(a)款关于注明乙醇百分比的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570(c) 本条,就其与最低抗爆指数认证相关而言,适用于所有分销的机动车汽油。

Section § 135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前述条款中提及的文件,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由经批准的部门官员查阅。

第13570条规定的文件副本,在工作时间,应可供部门正式授权的代表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