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一般规定
Section § 12006
Section § 12009
Section § 12009.5
Section § 12010
本节澄清,“使用”一词也涵盖了任何形式的为使用而持有某物。因此,如果你被问及使用某物,这也意味着你包括了以任何方式持有该物以备将来使用的行为。
Section § 12011
在此语境下,当你在法律文件中看到“人”这个词时,它不仅仅指一个单独的个人。它也指商号、公司等商业实体,或协会等团体。
Section § 12011.7
本法律将“托盘”定义为一种可移动的平台,用于放置容器或材料,使其更易于搬运。
Section § 12012
这条法律规定,秘书可以通过州计量官或采用其他方式,使用赋予部门或州计量官的任何权力。
Section § 12012.1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官员寻求法院命令,以阻止他人违反规定或法规。秘书可以在违规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县提起此类案件,即使涉及来自不同地区的多个当事人。县级印章官在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的协助下,也可以采取类似行动。如果他们与秘书联手,则不受限于其所在县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此法律程序遵循另一法律章节下的特定法院程序。
Section § 12013
这项法律允许计量员(一种公职人员)在目睹与度量衡相关的轻罪或违规行为时,无需逮捕令即可逮捕他人。警官可以不立即将被捕人带到法官面前,而是开具传票,除非被捕人坚持要见法官。只要这些警官有合理理由行事,法律就保护他们免受虚假逮捕的起诉。计量员还可以在全州范围内送达法律通知,但县计量员仅限于在其所属县内送达。
Section § 1201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负责检查衡器和计量设备的官员在未首先检测这些设备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封印,他们就犯了轻罪。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该官员正在使用经批准的抽样和检测方法,他们就不必在封印前单独检测每个设备。相反,他们可以作为计划抽样项目的一部分来封印设备。
Section § 12015.3
如果有人违反本分部规定的规则,每次违规可能被罚款最高1,000美元,但如果他们支付了这笔罚款,就不会面临刑事指控。当事人应收到关于违规行为和拟议罚款的书面通知,并有权在20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以提出异议。如果他们放弃听证会,罚款将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执行。听证会后,如果他们不同意决定,可以在30天内向秘书提出申诉。如有必要,决定可由法院进一步审查。最终罚款由相关政府机构收取和使用,这些程序不适用于某些住宅区的水电表问题。应要求,计量员必须与某些法律机构共享记录,但这些违规行为不收取额外的调查费用。
Section § 12015.5
Section § 12017
本法律规定,使用或销售任何衡器或计量设备的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和经理,必须确保公司遵守所有相关规定。同样,销售受检查商品的个人也必须遵守。如果公司违反这些规定,公司和参与违规的个人都可能被指控犯有轻罪。
Section § 12018
如果有人拥有秤、测量设备或相关工具,并且在被要求时拒绝向检查员出示,他们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12020
Section § 12022
Section § 12022.5
这项法律规定,当鲜肉或烤肉被出售、广告宣传或展示时,应该只计算肉本身的重量。任何添加到肉内部或表面的脂肪都被认为是额外部分,不计入总重量。但是,如果包装上用大字体清楚地标明“已添加脂肪”,那么这条关于将脂肪从重量中排除的规定就不适用。
Section § 12023.5
Section § 1202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销售商品时声称其数量多于实际数量,他们就犯了轻罪,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
Section § 12024.10
Section § 12024.13
本法律条款规定,饮料经销商在收取饮料容器回收押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另一法律设定的具体费率收取正确的金额。如果经销商多收费用,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0美元的罚款,尤其是在多收金额较少的情况下。此外,检查员必须报告为执行这些规定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并记录所处以的任何罚款。负责监管回收计划的部门的权力不受此规定的影响。
Section § 12024.2
这项法律规定,在销售商品时,收取高于广告、标记或展示价格的费用是违法的。如果商店对同一商品有多个价格,除非定价涉及特定条件(例如需要会员资格,且该条件必须清楚张贴),否则他们必须收取最低的价格。如果有人故意或因严重疏忽而多收费用,他们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处罚,包括罚款或监禁,特别是当多收费用超过一美元时。如果价格差异为一美元或更少,则适用较轻的罚款。
Section § 12024.3
如果商家在现场销售预包装产品并违反了某些定价法律,他们可能会面临处罚。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的,或者导致了显著的短缺(每批次超过 $2 或总计超过 $10),则被视为轻罪,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如果违规涉及的金额较少且并非故意,则被视为较轻的违规行为,罚款也较少。
Section § 12024.5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或广告销售宰杀家禽、其他家禽、兔肉或各种肉类和鱼类是违法的,除非它们是使用经过正确校准的秤按重量出售。如果这些商品是包装好的,包装上必须显示净重,除非零售商计划自行添加此信息。某些即食食品可获得豁免,例如在现场出售供食用的食品、多组成部分餐食的一部分,或未经预包装立即烹制和出售的食品。在制作地点出售且不用于转售的三明治也获得豁免。
Section § 12024.55
如果你从上门推销员那里购买肉类、鱼类或禽类,包装上必须清楚地标明每种类型和切块的每磅价格。这必须清楚地标有“每磅价格”字样,且字母高度至少为四分之一英寸。此外,价格信息周围还需要留出空白区域,不得有任何其他文字。
Section § 12024.7
Section § 12024.9
这项法律解释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肉块的规定,重点是“零售肉块”、“冷冻肉”和“什锦包”。当肉以什锦包形式出售时,卖家必须向买家提供每块肉以及包含的任何其他食品的总重量。销售冷冻肉(如半头牛肉)时,卖家必须提供精确的重量和切割说明。半头牛肉应来自同一动物,并且卖家需要为消费者保管好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