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与其他州签订协议,允许持牌企业之间销售和运输药用或成人用大麻。这些协议只有在相关活动在其他州合法,并且双方州都对运输进行适当监管的情况下才能达成。禁止通过大麻非法的州运输大麻。此外,这些协议不被视为加州环境审查法律下的项目,因此不受这些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263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持有大麻执照的外国实体与加州的大麻持证人进行商业往来。但是,这些外国持证人必须首先获得相应的州和地方许可,才能在加州境内或其地方区域内运营。此外,如果外国持证人违反了加州任何与大麻相关的法律,他们将受到加州的法规和处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外国持证人可以与州持证人从事商业大麻活动,且州持证人可以与外国持证人从事商业大麻活动,但须遵守本章规定的要求和限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2(b) 外国持证人不得在本州境内未持有州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商业大麻活动,或在地方管辖区内未持有该地方管辖区颁发的执照、许可证或其他授权的情况下从事商业大麻活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2(c) 外国持证人应受本州管辖,以便对违反加州商业大麻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行动。

Section § 26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加州签订协议以在加州销售大麻产品的州,必须确保其外国被许可人遵守加州严格的大麻标准。这包括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标准,参与州政府运营的大麻产品追踪系统,以及满足质量保证要求。外国被许可人还必须遵守加州关于大麻产品检测、包装、标签、营销和广告的规定。此外,必须有识别和销毁贴错标签或掺假大麻产品的程序。缔约州必须施加至少与加州一样严格的广告和销售限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3(a) 协议应要求缔约州对拟在本州内销售、转让或分销的大麻和大麻产品,对外国被许可人施加达到或超过适用于本州被许可人要求的规定,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3(a)(1) 等同于本分部要求的可执行的公共健康和安全标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3(a)(2) 强制参与由本州管理的系统,以监管和追踪从种子到销售的大麻和大麻产品的种植、制造、分销、运输、销售和销毁。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3(a)(3) 达到或超过本分部许可的检测实验室适用标准的大麻或大麻产品检测标准。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3(a)(4) 达到或超过根据第12章(第26120条起)制定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的大麻和大麻产品包装和标签要求。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3(a)(5) 达到或超过适用于本州被许可人种植、制造或销售的大麻或大麻产品要求的质量保证和检查要求。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3(a)(6) 外国被许可人在本州内的营销、标签和广告限制,达到或超过第26063条和第15章(第26150条起)中规定的对本州被许可人的限制。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3(a)(7) 识别掺假或贴错标签的大麻产品并销毁这些产品的流程,使用达到或超过根据本分部制定的标准和程序的标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3(b) 协议应要求缔约州对在其州内的广告、营销、标签或销售施加限制,达到或超过第26063条中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263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与其他州之间的协议应如何处理与大麻相关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监管合规问题。它要求建立处理受污染大麻等紧急情况的机制,并概述了调查合规问题的相互合作。加利福尼亚州和另一州都有义务相互协助调查执照持有人,以确保他们遵守大麻法规。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4(a) 协议应包含要求本部门和签约州的相应监管机构处理涉及在本州销售或拟在本州销售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公共健康和福利紧急情况的条款,包括迅速召回或禁运掺假或贴错标签的大麻或大麻产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4(b) 协议应包含要求各州的相应监管机构应另一州请求并根据双方商定的程序,调查涉嫌不遵守商业大麻监管计划的情况的条款。协议应包含要求签约州合理配合加利福尼亚州对外国被许可人的调查,并要求本部门合理配合签约州对持有州执照的个人或实体的调查的条款。

Section § 26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协议都必须包含条款,以鼓励那些曾受到过去大麻法律最大伤害的人群和社区参与并获得支持。

Section § 263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协议都必须包含征收所有相关税费的条款。

Section § 26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长在签订协议时绕过正常的规则制定程序,但规定了具体的透明度和监督要求。在最终确定任何协议之前,州长必须将其提交给一个立法预算委员会,该委员会有60天时间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如果州长选择不采纳任何建议,他必须解释原因。此外,拟议的协议必须在线公布30天,以征求公众意见,州长应将这些意见纳入考虑。

州长在签订协议或协议修正案时,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程序和要求,但前提是在执行协议或协议修正案之前,州长应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7(a) 将拟议的协议或修正案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论。委员会有60天时间审查拟议的协议或修正案,并向州长提交书面建议。委员会仅在多数成员同意该建议的情况下,才向州长提交建议。州长应考虑委员会提交的所有建议,并可修改拟议的协议或修正案以采纳这些建议。如果州长不采纳委员会提交的任何建议,州长应书面说明不采纳该建议的理由。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7(b) 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拟议的协议或修正案,供公众评论30天。州长应考虑收到的评论。

Section § 26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章中与大麻商业相关的协议,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不会生效。这些条件包括联邦法律的修改,即允许或不阻碍州际大麻转移,或者发布法律意见或备忘录,表明对此类转移的容忍。此外,司法部长必须出具一份法律意见,确认跨州大麻活动不会给加州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如果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发生,相关部门必须通知州长和立法机关的有关委员会,并将此信息在线发布。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8(a) 根据本章订立的协议,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否则不得生效: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8(a)(1) 联邦法律经修订,允许经授权的商业大麻企业之间进行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州际转移。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8(a)(2) 联邦法律颁布,明确禁止动用联邦资金阻止经授权的商业大麻企业之间进行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州际转移。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8(a)(3) 美国司法部发布意见或备忘录,允许或容忍经授权的商业大麻企业之间进行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州际转移。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8(a)(4) 司法部长根据《政府法典》第12519条规定的程序,发布书面意见,认为根据本章协议,州法律授权外国持证人与州持证人之间进行药用或成人用商业大麻活动(或两者兼有),在审查包括联邦司法判决和行政行动在内的适用法律后,不会根据联邦《受控物质法》给加利福尼亚州带来重大法律风险。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308(b) 部门应在发生(a)款所述事件时,通知州长和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委员会,并应将该通知发布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