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的宗旨是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222(a) 通过合作促进、培养和鼓励大麻产品的智能化和有序营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222(b) 消除投机和浪费。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222(c) 使大麻产品的分销尽可能高效和直接。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222(d) 稳定大麻产品的营销。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222(e) 满足第26052节的条件。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大麻产品以智能、高效的方式进行营销。它通过鼓励合作,旨在减少浪费和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目标是确保分销尽可能直接和简单。它还旨在保持市场稳定并满足特定的法律要求。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成立的组织不得达成协议不公平地限制贸易,不得形成非法垄断,不得削弱竞争,也不得违反州法律不当地操纵价格。
本节规定,《一般公司法》也适用于根据本特定章节成立的协会。但是,如果法律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本章节的规定优先。此外,在没有股本的协会中,其成员根据《一般公司法》被视为“股东”。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一个人在某个协会中拥有专有权益,那么即使该权益被视为无人认领,它也不会自动归州政府所有。相反,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它就会成为协会的财产。在此之前,协会必须提前60天通过邮件和公告通知该成员。如果该成员或其继承人没有书面反对,转让就可以进行。专有权益包括协会中的任何形式的会员资格或附带股息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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