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大麻产品以智能、高效的方式进行营销。它通过鼓励合作,旨在减少浪费和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目标是确保分销尽可能直接和简单。它还旨在保持市场稳定并满足特定的法律要求。

本章的宗旨是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222(a) 通过合作促进、培养和鼓励大麻产品的智能化和有序营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222(b) 消除投机和浪费。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222(c) 使大麻产品的分销尽可能高效和直接。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222(d) 稳定大麻产品的营销。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222(e) 满足第26052节的条件。

Section § 262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授予由种植者个人拥有或控制的大麻产品的豁免,也适用于当这些产品由种植者协会的成员交付时。因此,无论产品是由个体种植者持有还是由其所属的协会持有,相同的豁免规则都适用。

Section § 26222.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设立或经营企业,除非您遵守本章的规定,否则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大麻合作社”一词来开展生产者营销活动。

Section § 262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成立的组织不得达成协议不公平地限制贸易,不得形成非法垄断,不得削弱竞争,也不得违反州法律不当地操纵价格。

根据本章组建的协会,不得共谋限制贸易,不得构成非法垄断,不得试图削弱竞争,或违反本州法律规定操纵价格。

Section § 26222.4

Explanation
成员协会与其成员之间签订的营销合同和协议,不得限制竞争或违反州法律。

Section § 2622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般公司法》也适用于根据本特定章节成立的协会。但是,如果法律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本章节的规定优先。此外,在没有股本的协会中,其成员根据《一般公司法》被视为“股东”。

《一般公司法》(《公司法典》第一编 (第100条起) 第1章)适用于根据本章组建的每个协会,但若这些规定与本章的明示规定相冲突或不一致,则不适用。对于未发行股本的协会,其成员应被视为《一般公司法》中所使用的“股东”。

Section § 2622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一个人在某个协会中拥有专有权益,那么即使该权益被视为无人认领,它也不会自动归州政府所有。相反,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它就会成为协会的财产。在此之前,协会必须提前60天通过邮件和公告通知该成员。如果该成员或其继承人没有书面反对,转让就可以进行。专有权益包括协会中的任何形式的会员资格或附带股息的股份。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222.6(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篇第七章(自第1500条起)不适用于根据本章组建的协会中的专有权益。原本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篇第七章(自第1500条起)应归属州政府的专有权益,应转为协会的财产。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222.6(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否则任何专有权益不得根据本条成为协会的财产: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222.6(b)(1) 拟将专有权益转让给协会的至少提前60天的通知,须通过平信或挂号信寄送至协会记录中显示的成员最后地址,送达受影响的成员,并通过在协会记录中显示的成员最后居住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根据本款发出的通知构成实际通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222.6(b)(2) 在拟议转让日期之前,协会未收到受影响成员的反对转让的书面通知,或者,如果成员已故,未收到其继承人或遗产执行人(男或女)的反对转让的书面通知。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6222.6(c) “专有权益”指并包括任何会员资格、会员证书、会员股份、股份证书,或任何类别的股权或股息证书,代表协会的专有权益并由协会发行,以及所有与此相关的已累积和未支付的收益、股息和惠顾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