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注册商标不被非法使用,并规定了商标所有人可以采取的行动。如果有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例如复制或销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特定规定将其告上法庭。如果房东知道其物业上发生非法销售活动,也可能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人在付费广告中无意使用了该商标,或者只是为他人印刷了该商标,他们可能只会收到一份未来停止此类行为的禁令。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 实施下列任何行为的人,应由注册商标所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并适用第14250条规定的补救措施: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1) 未经注册人同意,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分销、要约销售或广告中使用本章注册商标的任何复制品、伪造品、仿制品或近似品,且该使用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欺骗。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2) 复制、伪造、仿制或近似使用该商标,并将该复制品、伪造品、仿制品或近似品用于标签、标志、印刷品、包装、包裹、容器或广告,意图在本州用于或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或其他分销相关。除非行为人明知该商标意图用于造成混淆、误认或欺骗,否则注册人无权根据本款追回利润或损害赔偿。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3) 在未经注册人同意的情况下,明知地协助、促使或以其他方式帮助他人制造、使用、分销、展示或销售带有本章注册商标的复制品、伪造品、仿制品或近似品的商品或服务。在通过专人递送、快递或要求回执的挂号信向该人送达书面停止侵权通知后,该人的行为被推定为明知,该通知应附有以下所有文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3)(A) 注册证书的副本以及所声称的注册商标的复制品、伪造品、仿制品或近似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3)(B) 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声明,由注册商标所有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公司高级职员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法律顾问提供,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3)(B)(i) 侵权人的姓名或描述。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3)(B)(ii) 正在或将被侵犯的产品或服务及商标。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3)(B)(iii) 侵权日期。
(i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3)(B)(iv) 其他合理信息以帮助接收者识别侵权人。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4) 第 (3) 款所产生的推定不影响所有人证明存在违反本章行为的举证责任。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a)(5) 第 (3) 款适用于房东或物业所有人,其提供、出租、租赁或许可使用不动产,在该不动产上销售、要约销售或广告宣传带有根据本章注册商标的复制品、伪造品、仿制品或近似品的商品或服务,且该房东或物业所有人对该物业拥有控制权,并且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侵权活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b)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本条授予被侵犯权利所有人的补救措施限制如下: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b)(1) 如果侵权人或违法者仅从事为他人印刷商标或侵权材料的业务,并证明其是无意侵权人或无意违法者,则被侵犯权利的所有人仅有权获得禁止该无意侵权人或无意违法者未来印刷该商标的禁令。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5(b)(2) 如果被投诉的侵权行为包含在报纸、杂志或其他类似期刊的付费广告材料中,或作为其一部分,或包含在美国法典第18篇第2510条第 (12) 款所定义的电子通信中,则被侵犯权利的所有人对报纸、杂志或其他类似期刊或电子通信的出版商或分销商的补救措施应仅限于禁止在未来出版的报纸、杂志或其他类似期刊或电子通信的进一步传输中展示该广告材料的禁令。本款的限制仅适用于无意侵权人和无意违法者。

Section § 142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驰名且独特的商标所有人阻止他人在商业中使用其商标,如果这种使用会淡化其品牌的认知度。在判断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时,法院可以考虑其广告和销售范围、公众认知度以及注册状态等因素。如果有人故意使用该商标以削弱其影响力,商标所有人可能会获得额外的法律救济。然而,某些使用,例如用于比较或戏仿的合理使用、非商业使用以及新闻报道,不被视为侵权。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7(a) 遵循衡平法原则,驰名且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所有人,无论是固有的还是通过后天获得的显著性,有权获得禁令,以禁止他人商业使用某一标志或商号,如果该使用始于该标志已驰名之后,且可能导致该驰名标志的淡化,并获得本条规定的其他救济。就本款而言,如果本州的一般消费者或本州的某一地理区域广泛认可某一标志是该标志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识,则该标志为驰名标志。在确定某一标志是否驰名时,法院可以考虑以下所有因素,但不限于此: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7(a)(1) 该标志在本州的广告和宣传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理覆盖范围,无论是由所有人还是第三方进行广告或宣传。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7(a)(2) 在本州销售的该标志项下商品或服务的数量、销量和地理范围。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7(a)(3) 该标志在本州的实际认知程度。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7(a)(4) 该标志是否在本州进行州注册,或根据1881年3月3日法案或1905年2月20日法案进行联邦注册,或根据经修订的1946年商标法(美国法典第15卷第1051条及后续条款)在主注册簿上注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7(b)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驰名标志所有人有权在该标志被认定在次级使用开始前已驰名的整个地理区域内获得禁令救济,但不得超出本州范围。如果被寻求禁令救济的人故意意图造成驰名标志的淡化,所有人还有权获得第14250条规定的救济,但须服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和衡平法原则。以下情形不构成本条项下的可诉行为: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7(b)(1) 任何人对驰名标志的任何合理使用,包括指示性或描述性合理使用,或为此类合理使用提供便利,但并非作为该人自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识,包括与以下任一情形相关的用途: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7(b)(1)(A) 允许消费者比较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或促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7(b)(1)(B) 识别、戏仿、批评或评论驰名标志所有人或驰名标志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7(b)(2) 对标志的非商业使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47(b)(3) 所有形式的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

Section § 14250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注册商标,并且有人未经许可使用它(假冒),您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制止他们。法院可以命令他们停止,并可能要求他们支付因假冒所得利润的最高三倍以及您遭受的任何损害赔偿。此外,法院可以命令销毁假冒商品。如果您想查封假冒商品,您需要证明您很有可能赢得诉讼,并提供一笔资金担保,以防您查封错误。如果您不小心查封了非假冒商品,您可能需要支付损害赔偿和律师费,特别是如果您是恶意行事。如果您认为查封条件不公平,可以在查封后30天内提出异议。

Section § 1425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在本部分列出任何特定权利或解决方案,并不剥夺个人根据加州刑法(例如《刑法典》第350条中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能力。

Section § 14254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取消商标注册或强制注册某个商标,你必须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你是想强制注册,法院的决定将只依据秘书处掌握的记录。对于取消注册的案件,你不需要起诉秘书,但必须告知他们案件情况,这样他们如果愿意可以介入诉讼。如果你起诉的是一位不住在本州的注册人,州务卿可以作为他们的法律联系人,就像处理非本州公司的商业案件一样。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54(a) 根据本章要求撤销已注册商标的诉讼,或根据本章强制注册商标的强制令诉讼,均应在高等法院提起。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54(b) 在强制令诉讼中,程序应仅以提交给秘书的记录为依据。在撤销诉讼中,秘书不应被列为诉讼当事人,但应由受理法院的书记员通知其诉状的提交,并应被赋予介入诉讼的权利。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54(c) 在针对非居民注册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416.10条至第416.40条(含)以及《公司法典》第2110条、第2111条和第2114条规定的对非居民公司和商业实体进行送达的程序,将秘书作为注册人的送达代理人进行送达。

Section § 142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通过普通法善意且公平地获得了商标权利,那么这些权利仍然受到保护,并且不会受到本条规定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