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15(a) 申请人遵守本章要求后,秘书应促使颁发注册证书并交付给申请人。注册证书应由秘书签署并加盖州印章,并应显示以下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15(a)(1) 声明拥有该商标的人的名称和营业地址,如果为公司,则为注册州,如果为合伙企业,则为合伙企业组织所在的州以及秘书指定的普通合伙人的姓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15(a)(2) 声明该商标在任何地方首次使用的日期以及声明该商标在本州首次使用的日期。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15(a)(3) 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描述。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15(a)(4) 商标的复制品。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15(a)(5) 商标的注册日期和注册期限。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15(b) 秘书根据本章规定颁发的任何注册证书或经秘书正式认证的副本,在本州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或司法程序中,均应作为该商标注册的合格且充分的证据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