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商标符合某些标准,就不能注册。这些标准包括:不道德、欺骗性或具有丑闻性质;虚假暗示与个人或实体有联系;未经同意使用国家象征;未经在世个人许可包含其姓名或肖像;仅仅是描述性的、地理描述性的,或是一个普通姓氏(除非它已获得显著性);或与已注册的商标过于相似以至于可能引起混淆。

可将任何注册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标准,则不得注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a) 包含或构成不道德、欺骗性或丑闻性内容。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b) 包含或构成可能贬低或虚假暗示与活人或死者、机构、信仰或国家象征有联系的内容,或使其受到蔑视或损害声誉。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c) 包含或构成美利坚合众国、任何州或市、或任何外国的旗帜、徽章或其他标志,或其任何仿制品。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d) 包含或构成识别特定在世个人的姓名、签名或肖像,除非获得该个人的书面同意。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e) 包含以下任何一种标志: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e)(1) 当用于或与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关时,仅是描述性的或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的。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e)(2) 当用于或与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关时,主要是地理描述性的或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的。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e)(3) 主要仅是姓氏,但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注册申请人所使用的、已成为其商品或服务显著特征的标志。秘书可接受以下证据证明该标志已成为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本州内,在提出显著性主张之日前五年内,持续使用该标志作为其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的证明。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5(f) 包含或构成与本州已注册的标志或他人先前使用且未放弃的标志或商号过于相似的标志,以至于当用于或与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关时,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

Section § 14207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注册商标,你需要填写秘书处提供的一份特定表格。这份申请需要你的姓名和地址、商标所用于的商品或服务、商标首次使用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确认你确实拥有该商标。你还需要说明是否曾申请联邦商标,并提供相关详情。表格中必须包含商标的图样和实际使用样本,并签署声明所有信息真实无误——在此处撒谎可能导致1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商标涉及外语,请准备好提供一份经认证的英文译文,并支付所需费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7(a) 受本章所列限制的约束,使用标志的人可向秘书提交一份由秘书规定的表格,申请注册该标志,其中应载明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7(a)(1) 申请注册人的姓名和营业地址,如果该人是公司或合伙企业,则需提供公司注册地所在州或合伙企业组建地所在州,以及秘书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姓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7(a)(2) 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或与该标志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该标志在商品或服务上或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具体使用方式;以及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别。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7(a)(3) 该标志首次在任何地方使用的日期,以及申请人或其前任权利人首次在本州使用该标志的日期。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7(a)(4) 声明申请人是该标志的所有者,该标志正在使用中,并且据核实申请人的知情,没有其他人在本州注册或有权使用该标志,无论是相同形式,还是近似到在应用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时,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7(b) 秘书还可要求声明,申请人或其前任权利人是否已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该标志或其部分或组合的注册申请,如果是,申请人应提供所有相关详情,包括每份申请的提交日期和序列号、其状态,以及如果任何申请最终被拒绝注册或未获得注册,拒绝或未注册的原因。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7(c) 秘书还可要求提供符合秘书规定要求的标志图样,随申请一并提交。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7(d) 申请应包含一份准确性声明,由申请人、申请公司或协会的成员或高级职员,或申请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签署。如果签署声明的人故意在声明中将明知虚假的重大事实陈述为真实,他或她将面临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该罚款的诉讼可由检察官提起。签署声明的人应以书面形式被告知此罚款。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7(e) 申请应附带三份样本,显示标志的实际使用情况。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7(f) 申请应附带向秘书支付的申请费,如《政府法典》第12193条(a)款所规定。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7(g) 如果标志或标志的任何部分使用英语以外的任何语言,申请应附带一份经认证的英文译文。

Section § 14209

Explanation

当你申请注册商标时,秘书会审查申请,并可能要求提供额外信息或进行修改。你可能会被要求声明放弃商标中不可注册的部分,但如果这些部分后来变得具有显著性,这不影响你使用它们的权利。如果你的申请被驳回,你会收到理由,并有时间进行修正。如果仍然被驳回,你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注册。如果提交了两份非常相似的商标申请,先提交的会获得优先权。如果你的申请因他人的批准而被驳回,如果你认为自己对该商标拥有更多权利,你可以提出异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9(a) 提交注册申请并支付申请费后,秘书可以安排审查该申请,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本章规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9(b) 申请人应提供秘书要求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对设计标志的描述,并且可以对申请进行修改,或授权秘书进行修改,以回应任何驳回或异议,这些修改可能是秘书合理要求的,或申请人认为可取的。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9(c) 秘书可以要求申请人声明放弃一个原本可注册标志中不可注册的部分,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声明放弃寻求注册标志的某个部分。任何声明放弃均不得损害或影响申请人或注册人当时存在或此后产生的对所放弃事项的权利,或申请人或注册人在另一申请中的注册权利,如果所放弃事项是或已成为申请人或注册人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特征。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9(d) 秘书可以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修改,或要求提交一份新的申请。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9(e) 如果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注册条件,秘书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在秘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答复或修改申请,在此情况下,申请将重新审查。此程序可以重复,直到秘书最终拒绝注册该标志,或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修改,届时,该申请应被视为已放弃。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9(f) 如果秘书最终拒绝注册该标志,申请人可以寻求强制令(writ of mandamus)以强制注册。强制令可以被授予,但秘书无需承担费用,只要证明申请中的所有陈述属实,且该标志在其他方面符合注册条件。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4209(g) 对于秘书同时处理的、寻求注册相同或易混淆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申请,秘书应按照提交顺序给予申请优先权。如果先提交的申请获得注册,其他申请将随后被驳回。任何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对该标志的在先权利或优先权利提起撤销注册的诉讼,依照第14230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