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灸行政与一般规定
Section § 4925
这项法律是加州关于针灸规定的一部分,被称为《针灸执业许可法》。它解释说,该法案中任何时候提到“证书”或“认证”,实际上都指的是“执照”或“执业许可”。同样,“认证”指的是“许可”,“证书持有人”指的是“执照持有人”。此外,如果你看到“针灸委员会”或“委员会”,它指的是“针灸管理局”或“管理局”。
Section § 4926
本节旨在通过支持亚洲医学(特别是针灸)的实践来推崇整体健康方法,针灸侧重于治疗疾病的根本原因而非仅仅症状。目标是改善针灸的可及性,并消除限制其使用的不必要的法律障碍。它还规定,针灸师应作为初级医疗保健提供者受到适当监管,以确保公众安全和福祉。
Section § 4927
本节定义了与针灸实践相关的关键术语。“委员会”指负责监督执照颁发的针灸委员会。“针灸师”是指持有有效执照进行针灸的人员。“针灸”是指通过在身体上使用针具来管理疼痛或健康问题,包括电针和拔罐等技术。“监督针灸师”必须有五年执业经验,并遵守特定规定来监督他人。“针灸助理”可以在直接监督下执行拔针和拔罐等基本任务,但不能执行复杂的程序或诊断。助理必须参加培训项目并获得清洁针技术认证。“基本辅助针灸服务”包括一些次要操作,但不包括需要更高技能或判断力的活动。
Section § 4927.5
这项法律规定了针灸师的“经批准的教育和培训项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要获得资格,学校必须提供至少3,000小时的培训,其中对课堂教学和临床指导有具体的最低要求,并且其课程必须获得委员会的批准。学校还需要根据特定的州教育法典条款获得全面的机构批准,并获得相关委员会的认证或有认证计划。委员会必须及时审查并批准课程。
Section § 4928
本节设立了针灸局,该局由七名成员组成,负责执行和管理本章的规定。本节还指出,它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4928.1
本节解释说,即使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第4928条的终止或废止意味着该委员会将受到特定的立法委员会的审查。
Section § 4928.2
这项法律规定,针灸局在许可、监管和惩戒执业者时,其首要任务必须始终是保护公众。如果公共安全与其他目标之间发生冲突,公共安全将优先。
Section § 4929
Section § 4931
董事会成员每天会收到一笔钱,他们的花销也会被报销,具体规定在第103条中。
Section § 4933
本节概述了监督针灸执业的委员会的职责和程序。该委员会负责管理这些法律,并可根据特定的政府程序制定或修改规则以协助执行。委员会开展业务,至少需要四名成员(包括一名针灸师)在场。任何决定都需要超过半数的在场成员同意。
Section § 4934
Section § 4934.1
本节要求米尔顿·马克斯“小胡佛”委员会彻底审查加州针灸执业和教育的某些方面,并于2004年9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这包括分析针灸师的执业范围、教育需求以及国家考试与州考试的对比。委员会还应评估与针灸教育相关的各种审批程序。这项审查的费用上限为25万美元,将由委员会使用针灸基金支付。
Section § 4934.2
本节要求某委员会在2004年9月1日前进行两项具体研究。首先,他们需要调查无证针灸助理的角色,并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许可和监管。其次,他们必须研究如何更好地审计并确保其课程的质量和相关性,然后向相关部门和委员会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