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语言病理学公司或听力学公司是指获授权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司,如《公司法》第13401条所定义,前提是该公司及其股东、高级职员、董事以及提供专业服务的雇员(即言语-语言病理学家或听力学家)均遵守《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本条以及所有现行或此后颁布或通过的、与该公司及其事务的开展有关的其他法规和规章。
就言语-语言病理学公司或听力学公司而言,《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中提及的政府机构是言语-语言病理学和听力学委员会。
本节规定,加州的言语-语言病理学公司或听力学公司,如果其企业及其成员遵守包括《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在内的特定法律和规定,则可以提供专业服务。言语-语言病理学和听力学委员会是这些公司的监管机构。
这项法律规定,言语病理学和听力学公司必须遵守与持证个人相同的规章制度。它们必须避免根据现行或未来的法律被视为不专业的任何行为。
本节允许委员会为语言病理学或听力学公司的运营制定规则。这些规则可能包括要求,如果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丧失资格或去世,其股份必须出售给公司或公司的其他股东。规则还可能确保这些公司有适当的保险或其他保障措施,以应对患者因专业服务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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