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7(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3条针对持证人因违反本章任何规定而提起的任何指控,应当在委员会发现作为纪律处分理由的被指控行为或不作为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或在作为纪律处分理由的被指控行为或不作为发生之日起七年内提出,以较早者为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7(b) 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3条针对持证人提起的指控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的指控,不受 (a) 款规定的限制。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7(c) 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3条针对持证人提起的指控基于持证人无能、重大过失或多次过失行为的不专业行为的指控,如果能证明持证人故意隐瞒其无能、重大过失或多次过失行为使其不被发现,则不受 (a) 款规定的限制。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7(d) 如果被指控的行为或不作为涉及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第726条所述的任何行为,则 (e) 款规定的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应中止,直至该未成年人达到法定成年年龄。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7(e) 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3条针对持证人提起的指控第726条所述行为的指控,应当在委员会发现作为纪律处分理由的被指控行为或不作为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或在作为纪律处分理由的被指控行为或不作为发生之日起十年内提出,以较早者为准。本款适用于委员会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指控行为的投诉。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37(f) 在本条所述的任何指控、控告或程序中,(a) 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在因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导致对委员会而言,起诉或确定是否应采取纪律处分所需的关键证据不可用的期间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