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从事验光执业前,验光师必须书面告知验光委员会其执业地点,并报告任何变更。他们还必须获取一份执业许可声明,并将其张贴在除主要办公室以外的所有执业地点。临时执业无需通知即可进行,如果其在所有地点每月不超过五天或每年不超过36天。在临时执业期间,验光师必须随身携带执照证明,但无需张贴。临时执业期间开具的收据必须包含主要执业地点和临时执业地点的地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a) 在从事验光执业之前,每位执业验光师应当书面通知委员会其将从事验光执业的地址或多个地址,以及其执业地点的任何变更。在向委员会提供地址或多个地址以及执业地点信息后,执业验光师应当从委员会获取一份执业许可声明,以张贴在其主要执业地点以外的所有执业地点。验光执业是指执行或控制第3041条规定的任何行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b) 如果执业验光师从事临时验光执业,则无需提供 (a) 款所述的通知。“临时执业”定义为在验光师主要执业地点以外的地点从事验光执业,在30天内不超过五个日历日,且在一个日历年内不超过36天。此限制适用于执业验光师从事临时执业的所有执业地点,而非单独适用于每个执业地点。如果因任何原因需要延长临时执业期限,执业验光师应当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6篇第1506条向委员会提交执业许可声明申请。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c) 尽管有第3075条的规定,在 (b) 款所述地点从事临时验光执业的验光师应当随身携带并在要求时出示其执业许可证明,但无需张贴其当前执照或委员会颁发的其他当前执照状态证明。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d) 除了第3076条要求的信息外,在 (b) 款所述地点从事临时验光执业的验光师向患者开具的收据,应当包含验光师主要执业地点的地址以及提供服务的临时执业地点的地址。

Section § 30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验光师在非传统场所(如家庭住所、医疗机构或居住照护机构)执业的要求。为此,验光师若在家庭住所执业,需要获得特殊许可证,并且必须设立一个独立的办公室来处理行政事务。他们有义务仔细保存患者记录,并遵守像HIPAA这样的法律。此外,验光师必须向患者提供某些披露信息,并获得患者同意才能与委员会共享信息。该法律还允许委员会进行质量保证检查以确保合规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a)(1) “医疗机构”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节所定义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该节 (a) 或 (b) 款所定义的医院。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a)(2) “居住照护机构”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节 (a) 款第 (1) 项所定义的、由州社会服务部许可的居住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a)(2)(A) 成人居住机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a)(2)(B) 针对有特殊医疗需求者的成人居住机构。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a)(2)(C) 针对慢性病患者的居住照护机构。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a)(2)(D) 针对老年人的居住照护机构。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a)(2)(E) 持续照护退休社区。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a)(2)(F) 社会康复机构。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a)(3) “家庭住所”指因身体或精神残疾状况而受限制的个人的主要住所。“家庭住所”不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节所定义的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节 (a) 款所定义的社区照护机构,但包括个人公寓单元、公寓、独栋住宅、合作社单元、移动房屋或拖车,如果其用作住所。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b)(1) 根据第3041.3节被认证为治疗性药物剂的验光师,可以按照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委员会提交家庭住所执业许可证申请,并支付第3152节规定的所有适用费用。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并支付第3152节规定的费用后,应向根据第3041.3节被认证为治疗性药物剂的验光师颁发家庭住所执业许可证。家庭住所执业许可证授权持有人在本节规定的家庭住所从事验光执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b)(2) 家庭住所执业许可证应在持证人的验光执照到期日同日到期。家庭住所验光师可以通过按照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委员会提交续期申请,并支付第3152节规定的任何适用费用来续期该许可证。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b)(3) 从事第3070节 (b) 款所定义的临时验光执业的人员,无需获得家庭住所执业许可证即可在家庭住所从事临时验光执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c) 验光师可以在任何医疗机构或居住照护机构以及家庭住所从事验光执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c)(1) 验光师维持一个独立于医疗机构、居住照护机构或家庭住所的主要营业办公室,该办公室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c)(1)(A) 在正常营业时间通过电话向公众开放,并用于账单服务或查阅患者记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c)(1)(B) 作为当地企业,由其所在市或县许可给验光师或验光师的雇主。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c)(1)(C) 由验光师在验光委员会注册。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c)(1)(D) 由验光师或验光师的雇主拥有或租赁。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c)(1)(E) 不位于住宅内或与住宅相连。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c)(2) 验光师以以下方式维护或披露患者记录: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c)(2)(A) 记录的维护和向患者提供的方式应能显著披露向患者提供的服务类型和范围。记录的披露应在服务提供时或临近时进行,并应保存在第 (1) 项指定的主要营业办公室。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c)(2)(B) 验光师遵守所有关于医疗记录维护和保护的联邦和州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42 U.S.C. Sec. 300gg)。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1(c)(2)(C) 根据第3007节,验光师应自服务之日起至少保存所有必要记录七年,以便充分披露向患者提供的服务范围。原始文件打印副本中包含的任何信息,应由验光师证明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Section § 30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管理移动验光诊所,即提供验光服务的车辆。这些移动诊所必须由非营利或慈善组织拥有和运营,例如根据特定美国国税局法规免税的组织。它们必须向委员会注册,并且其人员和服务详情必须定期报告。对收费有严格规定,主要只允许从特定的医疗保健计划中获得收入。执业验光师必须监督所有运营,确保提供优质护理和适当服务。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35年7月1日失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a) 在本节中,“移动验光诊所”指拖车、货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在其中进行第3041节所定义的验光执业,且不隶属于加利福尼亚州经批准的验光学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b)(1) 由加利福尼亚州经批准的验光学校远程提供的验光服务,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6篇第1507节的要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b)(2) 在第3070.1节 (a) 款的 (1)、(2) 或 (3) 项中定义的设施进行验光执业的持证人。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b)(3) 联邦合格医疗中心,如《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d(l)(2)(B)节所定义。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b)(4)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26 U.S.C. Sec. 501(c)(3), 501(c)(4), or 501(c)(6))第501(c)(3)、501(c)(4)或501(c)(6)节免税的非营利或慈善组织,该组织根据第3070节 (b) 款利用从事临时验光执业的持证人的志愿服务。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b)(5) 免费诊所,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节 (a) 款 (1) 项 (B) 分项所定义,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0节 (b) 款 (3) 项所定义的诊所公司运营。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b)(6) 专门视力保健服务计划,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5节 (f) 款所定义,根据《非营利公司法》(《公司法典》第1篇第2部(第5000节起))的规定成立并存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c) 移动验光诊所的所有权和运营应限于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或501(c)(4)节免税的非营利或慈善组织,且无论患者支付能力如何,均向其提供验光服务。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c)(1) 移动验光诊所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向委员会注册。移动验光诊所的所有者和运营者以及提供服务的验光师不得接受除通过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或通过《社会保障法》第XIX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或第XXI篇(42 U.S.C. Sec. 1397aa et seq.)下的儿童健康保险计划(CHIP)的任何州计划提供的服务之外的任何服务费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c)(2) 移动验光诊所的医疗运营应由执业验光师指导,并且在每个阶段都应由执业验光师独家控制,包括验光人员的选择和监督、患者的安排、验光师或配镜师与患者相处的时间、验光产品和服务的收费、检查程序、向患者提供的治疗以及根据本节进行的后续护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c)(3) 移动验光诊所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在首次两年续期期内不得运营超过12个移动验光诊所,但在首次续期期完成后可以运营超过12个诊所。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d) 根据 (c) 款 (1) 项获得委员会批准并希望运营移动验光诊所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在每个移动验光诊所开始运营前向委员会申请许可证。申请应使用委员会规定的表格提交,该表格应要求委员会认为适合根据本节注册移动验光诊所的任何信息。该表格应附带四百七十二美元 ($472) 的不可退还费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加费用,以弥补合理的行政监管成本,但不得超过六百美元 ($600)。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d)(1) 许可证获批后,委员会应为每个移动验光诊所颁发一个唯一的识别号码,该号码应在所有所有者和运营者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使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d)(2) 获批后,许可证有效期至所有者和运营者注册的下一个续期日期。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d)(3) 移动验光诊所许可证专用于在委员会注册的车辆。许可证不可转让。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d)(4) 所有者和运营者可以通过证明符合本节要求并支付委员会规定的两年期续期费用来申请续期移动验光诊所许可证。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l) 委员会不得仅基于移动验光诊所与加州经批准的验光学校的附属关系,对其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或在委员会根据 (j) 款通过最终法规之前(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远程提供验光服务提起强制执行行动。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m) 移动验光诊所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以下方式保存记录,这些记录应在委员会要求检查时提供给委员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m)(1) 记录的保存和向患者提供的方式应能显著披露向患者提供的服务的类型和范围。记录的披露应在提供服务时或接近提供服务时进行,并应保存在指定的 主要营业地点。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m)(2) 移动验光诊所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遵守所有关于医疗记录保存和保护的联邦和州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1996年联邦医疗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 (42 U.S.C. Sec. 300gg)。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m)(3) 根据第3007条,移动验光诊所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自服务之日起至少保存所有必要记录七年,以便充分披露向患者提供的服务范围。任何包含在提供给患者的原始文件打印副本上的信息,应由移动验光诊所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证明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m)(4) 如果向患者开具处方,则应将每份处方的记录作为患者病历的一部分进行保存,包括以下所有关于验光师的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m)(4)(A) 姓名。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m)(4)(B) 验光师执照号码。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m)(4)(C) 执业地点和主要营业地点。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m)(4)(D) 向患者收费的商品和服务的描述以及收费金额。如果未向患者收费,则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描述。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m)(5) 移动验光诊所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保存移动验光诊所的准确记录,包括车辆注册号以及每辆拖车或厢式货车的年份、品牌和型号。
(n)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n) 任何与移动验光诊所合作提供患者护理的持证验光师,应根据第3070条 (a) 款获取执业声明,其中包含在委员会注册的移动验光诊所地址。如果持证人不在移动验光诊所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外的地点执业验光,则持证人应将其在委员会注册的移动验光诊所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地址列为其主要备案地址。
(o)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o) 在移动验光诊所进行的所有检查应由持证验光师执行,该验光师应根据第3041.3条获得使用治疗性药物的认证。
(p)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p) 本节不适用于第3070.1条中定义的验光服务。
(q)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0.2(q) 本节仅在2035年7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307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验光师,您需要在诊室里将您的当前执照展示在患者容易看到的地方。您可能需要为执照证明文件支付一笔费用。

Section § 3076

Explanation
当有人向验光师付款时(不包括保险共付额或免赔额等保险部分),验光师必须给他们一张收据。这张收据应包含验光师的姓名、执照号码、执业地点,以及所提供服务和商品的详细信息以及费用。

Section § 3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开设验光诊所的规定。你只有在获得执业许可或经营非营利性移动诊所的情况下才能拥有验光诊所。验光师不能拥有超过11家诊所,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执照被暂停。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来执行这些法律。验光师不会仅仅因为参与或与个体执业协会合作而被视为拥有额外的诊所,个体执业协会是一个帮助与健康计划签订合同的团体,它不控制或拥有独立的验光执业。

在本节中,“诊所”指任何验光执业场所或其他地点,包括但不限于货车、拖车或其他移动设备。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7(a) 任何人,无论是单独还是与他人联合,均不得拥有诊所,除非该人根据本章获得验光执业许可,或是本章规定的非营利性移动验光诊所的注册所有者和经营者。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7(b) 任何验光师,以及两名或两名以上验光师联合,不得拥有超过11家诊所。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7(c) 任何未能遵守本节规定的行为,将导致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拥有诊所的每位验光师的验光执照被暂停。被暂停的验光执照,除非遵守上述规定并支付本章规定的因未能遵守本节而被暂停执照后的恢复费用,否则不得恢复。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7(d) 委员会应有权制定、修订和废止规章制度以执行本节规定。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7(e)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验光师或个体执业协会均不得仅因验光师参与个体执业协会或个体执业协会的设立或运营而被视为拥有额外诊所。在本款中,术语“个体执业协会”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实体: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7(e)(1) 符合第3160节中验光公司的定义。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7(e)(2) 主要为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方签订合同而运营,这些合同通过验光师小组向参保人或订阅者提供眼科/视力服务。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7(e)(3) 与验光师签订合同,使其在验光师小组中服务,但不对小组中这些验光师各自的验光执业获得所有权权益,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控制权。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7(f) 就第3070.2节而言,“诊所”应包括由移动验光诊所拥有和运营的货车、拖车或移动设备。

Section § 30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使用虚假名称执业验光是违法的。但是,验光师或验光团体可以申请特殊许可证来使用特定名称,前提是他们必须满足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拥有或控制执业地点;使用不具欺骗性且包含“验光”或“验光科”字样的名称(除非在社区诊所工作);在执业地点清晰展示所有执业验光师的姓名;以及没有可能导致执照问题的待决指控。许可证必须定期续期,如果不再符合条件,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或暂停。如果验光师的执照被暂停或吊销,任何相关的许可证也会被吊销或暂停。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8(a) 以虚假或冒用名称执业验光,或在验光执业中使用虚假或冒用名称,或将任何虚假或冒用名称与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人员姓名联系起来使用,均属非法。但是,当且仅当委员会满意地发现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委员会可以签发书面许可证,授权个体验光师、验光团体或验光公司使用许可证中指定的名称进行执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8(a)(1) 申请人执业的场所或机构,或其部分,由申请人拥有或租赁,并且在该场所或机构,或其部分进行的执业完全由申请人拥有和控制。但是,如果申请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a)款的定义在社区诊所执业验光,则本分款不适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8(a)(2) 申请人拟使用的名称,经委员会判断,不具有欺骗性,也不妨碍消费者公众做出理性选择,并且包含以下至少一个名称:“验光”或“验光科”。但是,如果申请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a)款的定义在社区诊所执业验光,则本分款不适用。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拟使用的名称均不得包含在该社区诊所执业的任何验光师的姓名。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8(a)(3) 在申请中指定的地点执业的所有验光师的姓名,须在显眼处展示供公众查看,不仅在该地点,而且在任何法律允许的广告中。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8(a)(4) 在该地点执业的任何验光师均无可能导致其验光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或暂停的指控待决。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8(b) 委员会根据本条签发的许可证将失效并作废,除非按照第7条(自第3145条起)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续期,该第7条适用于根据本章签发的许可证的续期。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8(c) 委员会发现,除(a)款第(4)项规定外,任何一项原始许可证签发要求不再由获得该许可证的个体验光师、验光公司或验光团体满足时,根据本条签发的许可证可随时被吊销或暂停。吊销或暂停程序应受《行政程序法》管辖。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78(d) 如果委员会吊销或暂停根据本条获得许可证的个体验光师或公司或团体任何成员的验光执业许可证,该吊销或暂停也应构成对该许可证的吊销或暂停,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