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使用远程药房系统在偏远地区配发处方药并提供咨询服务。如果某个地区医疗服务不足(即10英里内没有附近的药房),就可以颁发运营此类远程配药点的执照。这些站点必须仅由持证药剂师或技术员配备人员。它们不能在州设施内运营或取代州雇员,并且每个监督药房只能获得一个执照。如果远程站点每天配发超过225张处方,它必须转变为一家提供全面服务的药房。

Section § 4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监管药房与远程配药点之间提供远程药房服务的具体要求。一个监管药房只能管理一个远程配药点,并且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50公路英里,除非获得特别批准。这两个药房必须属于同一所有者。如果远程配药点没有药剂师在场,则必须至少配备一名合格的药学技术员,并且他们必须通过技术手段接受监管药房药剂师的监督。同一位药剂师可以同时担任这两个地点的负责人。此外,两个药房都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以确保安全运营。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1(a) 监管药房应仅为一个远程配药点药房提供远程药学服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1(b) 监管药房与远程配药点药房之间的公路里程不得超过150英里,除非经委员会另行批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1(c) 监管药房和远程配药点药房应为共同所有。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1(d) 除非由药剂师配备人员,远程配药点药房应至少配备一名符合第4132条规定的注册药学技术员。在远程配药点药房运营期间,药学技术员应始终处于监管药房药剂师的直接监督和控制之下。就本条而言,直接监督和控制不要求药剂师亲自在远程配药点药房在场,但药剂师应使用远程药学系统,通过音视频技术从监管药房监督运营。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1(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药剂师除了担任监管药房的负责药剂师外,还可以担任另一药房的负责药剂师。监管药房的指定负责药剂师也应担任远程配药点药房的指定负责药剂师。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1(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远程配药点药房的负责药剂师和监管药房的值班药剂师应负责确保监管药房和远程配药点药房均配备足够人员以进行适当监督,即不会合理预期导致对公众健康、安全或福祉造成不合理损害风险的监督。

Section § 4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远程配药点工作的药房技术员的资格要求。要符合资格,技术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药房技术员执照,获得经批准项目的认证,并拥有药学技术副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完成特定培训课程之一。此外,他们必须在过去两年内至少有2,000小时的工作经验。在这些远程配药点,技术员可以在药剂师通过远程药学系统监督下执行基本任务,但不能执行需要专业判断或涉及直接与患者或处方者咨询的任务。一名监督药剂师可以在每个远程配药点监督最多两名技术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a) 除了第4202条的规定外,药房技术员在远程配药点药房工作前,应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a)(1) 持有有效且信誉良好的药房技术员执照。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a)(2) 持有并维持由委员会批准的药房技术员认证计划颁发的证书。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a)(3)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a)(3)(A) 至少拥有药学技术副学士学位。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a)(3)(B) 至少拥有任何专业的学士学位。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a)(3)(C) 完成委员会根据第4202条通过的法规所规定的培训课程的结业证书。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a)(4) 在首次开始在远程配药点药房工作前的两年内,完成至少2,000小时的药房技术员工作经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b) 尽管有第4115条的规定,注册药房技术员可以在远程配药点药房,在监督药房的药剂师通过远程药学系统监督下,执行订单录入、包装、操作性、重复性及其他非自由裁量任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c) 远程配药点药房的药房技术员不得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c)(1) 口头接收处方者或法律授权的其他人员开具的新处方订单。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c)(2) 在配药前或配药后,就处方或患者用药记录系统或患者病历中包含的任何医疗信息与患者或其代理人进行咨询。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c)(3) 识别、评估或解释处方。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c)(4) 解释患者用药记录系统或患者病历中的临床数据。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c)(5) 与任何处方者、护士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或其授权代理人进行咨询。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c)(6) 监督药品包装,并在完成后检查包装程序和产品。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c)(7) 执行任何需要执业药剂师专业判断的职能。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c)(8) 配制药物制剂。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2(d) 尽管有第4115条的规定,监督药房的药剂师可在每个远程配药点药房监督最多两名药房技术员。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改变药剂师在监督药房同时监督药房技术员的能力。

Section § 4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远程药学系统的,它允许在监督下远程配发处方。它要求使用适当的通信工具,如音频和视频,将主药房与远程地点连接起来。在交付任何药物之前,药剂师必须审查并批准,并且应使用条形码技术确保准确性。患者咨询必须在他们收到药物之前通过安全的视听方式进行。所有与处方相关的操作和记录必须安全存储至少三年,并且所有内容都必须符合隐私法。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3(a) 远程药学系统应维持一个视频和音频通信系统,以确保监督药房与远程配药点药房的人员和患者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3(b) 远程药学系统应促进充分的药剂师监督,并允许进行适当的视觉、口头和书面沟通,以用于患者咨询以及药物合法配发所涉及的其他事项。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3(c) 在所有处方从远程配药点药房配发之前,必须使用视听通信提供患者咨询。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3(d) 远程药学系统必须能够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3(d)(1) 识别并记录准备每份处方的药房技术员以及审查并授权配发该处方的监督药剂师。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3(d)(2) 要求药剂师审查并比较在远程配药点药房出示的任何新处方的电子图像与该处方的数据录入记录。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3(d)(3) 要求药房技术员使用条形码技术核实待配发药物的准确性。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3(d)(4) 要求监督药房的药剂师在配发前对药品原瓶和待配发药物进行远程视觉确认。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3(d)(5) 确保在药剂师对处方准确性进行最终核实并批准处方出售和交付之前,处方不得出售或交付给患者。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3(e) 用于咨询和与每位患者或患者护理人员互动的视频和音频通信系统必须安全并符合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Public Law 104-191)。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3(f) 所有已配发处方记录,包括通过远程药学系统执行操作的记录,必须保存在远程配药点药房,并且必须在处方配发后保存三年。

Section § 4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药剂师每月进行检查,并对远程配药点的受控物质进行持续盘存,以防止丢失。受控物质必须安全储存,任何盘存差异都必须报告并处理。包括所有附表II药物详细核查在内的定期核对报告,必须每三个月编制一次,进行审查,并至少存档三年。如果发生药物丢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并调查原因。任何差异或盘盈的报告都必须有充分的文件记录,并由责任方签署。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4(a) 监管药房的药剂师应使用委员会指定的表格,每月对每个远程配药点药房进行一次亲自自我检查,并应保留所有检查报告。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4(b) 远程配药点药房储存的所有受控物质均应保持永续盘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4(c) 远程配药点药房的所有受控物质均应储存在上锁的安全柜或保险柜中。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4(d) 监管药房的药剂师应在远程配药点药房执行盘存和盘存核对职能,以发现并防止任何受控物质的丢失。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4(e) 远程配药点药房的负责药剂师应审查所有已进行的盘存和盘存核对报告,并应建立和维护安全方法以防止任何受控物质的丢失。委员会应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用于执行本节要求的盘存核对报告。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4(f) 监管药房的药剂师应至少每三个月编制一次远程配药点药房所有附表II受控物质的盘存核对报告。此编制应要求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4(f)(1) 对远程配药点药房所有附表II受控物质的数量进行实物盘点,而非估算。根据联邦法律要求的两年一次受控物质盘存,可在联邦两年一次盘存进行的当年,作为本节规定的一项强制性盘存,前提是该两年一次盘存距本节要求的上次盘存不超过三个月。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4(f)(2) 审查自上次盘存核对报告以来所有附表II受控物质的购入和处置情况。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4(f)(3) 比较第(1)款和第(2)款,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差异。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4(f)(4) 用于编制每份盘存核对报告的所有记录应在远程配药点药房保存至少三年,并以易于检索的形式保存。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4(g) 远程配药点药房应在发现损失后30天内,书面报告委员会任何已查明的受控物质损失和可能的损失原因,除非损失原因是盗窃、转用或自用,在这种情况下,报告应在发现损失后14天内提交。如果远程配药点药房无法查明损失原因,远程配药点药房应进行进一步调查,以查明损失原因和防止任何额外受控物质损失所需的安全改进。负责药剂师应负责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4(h) 应书面查明盘盈的可能原因,并将其纳入盘存核对报告。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4(i) 盘存核对报告应注明日期并由执行盘存的个人或多个人签署,并由远程配药点药房的负责药剂师会签。如果负责药剂师亲自完成了盘存核对报告,则无需会签。盘存核对报告应在远程配药点药房保存至少三年,并以易于检索的形式保存。

Section § 4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为并非总是开放的远程药房地点设定了规则。它们在关闭时需要警报或监控系统来保护其药品和设备。除非有药剂师在场或通过远程药学系统可用,否则员工不得进入。它们还需要记录谁进出,负责人药剂师应定期检查这些记录。此外,这些地点必须保留监控录像(不包括患者对话)120天。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5(a) 在关闭期间,远程配药点药房应当使用警报或其他类似的监控系统,以保护其设备、记录以及药品、器械和其他限制销售物品的供应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获取或使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5(b) 除非有药剂师在远程配药点药房现场,否则在监督药房关闭期间,远程配药点药房不得开放,其员工也不得进入。安全系统应当能够追踪进入远程配药点药房的记录,负责人药剂师应当定期审查进入记录。 如果远程药学系统不可用,远程配药点药房不得提供药学服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35(c) 远程配药点药房应当保留设施监控录像,不包括患者通讯,至少1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