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惩教诊所
Section § 4187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惩教机构内医疗设施和人员相关的关键术语。“惩教诊所”是指由州政府运营,为囚犯提供医疗服务的诊所。“首席执行官”是最高级别的医疗行政人员,“首席医疗执行官”是主要医生,“首席护理执行官”是这些诊所的最高级别护士。“主管牙医”是级别最高的牙医。此外,“持牌惩教诊所”特指符合州许可要求的诊所。
Section § 4187.1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惩教诊所(即监狱内经批准的医疗设施)可以从特定的来源获取药品,例如惩教药房或惩教与康复部的中央配药药房。这样做是为了在医生指示或针对囚犯的特殊健康规程下,协助对囚犯进行治疗。只有医生、牙医或药剂师等合格专业人员才能配发这些药品,并且他们需要遵守关于处方和标签的特定规定。惩教诊所必须对所处理的药品保留至少三年的详细记录,并且这些记录必须可供检查。在惩教诊所根据这些规定运营之前,它必须获得许可,并且每个诊所地点都需要自己的许可,该许可不可转让或在其他地方使用。诊所地址的任何变更都必须提前报告给有关当局。
Section § 4187.2
本节概述了惩教诊所制定药学服务政策的规定,这些政策必须由一个中央委员会批准。在颁发诊所执照之前,这些政策需要关键工作人员的签署。首席执行官负责药学服务运营,而药师则确保政策合规。如果首席执行官发生变动,必须在30天内报告。此外,药师必须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诊所。
Section § 4187.3
这项法律允许持牌惩教诊所的医护人员分发某些管制药物,特别是附表II至V所列的药物。他们可以这样做,如果他们有医嘱、符合本章规定的有效处方,或者根据全州囚犯医疗服务政策和程序中预先批准的规程。
Section § 4187.5
本法律允许在惩教诊所使用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并确保其遵循详细的安全、安保和准确性程序。药剂师必须在审查处方后授权取药,除非出现需要立即配药的紧急情况。该系统需要药剂师每月进行定期审查以进行维护和确保准确性,且补给必须在获得许可的药剂师监督下进行。自动化系统必须由获得许可的惩教药房运营,这些药房在药品分发之前保留其所有权。只有授权人员才能处理这些药物,以确保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