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69.5(a) 为促进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分部(自第150200条起)设立的项目下参与实体之间药物的捐赠或转让而设立的剩余药物收集和分发中介机构,须经委员会许可。委员会应执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08条规定的要求。该许可证应每年续期。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69.5(b) 作为剩余药物收集和分发中介机构的许可申请应使用委员会提供的表格提交,并应说明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常用职业以及专业资格(如有)。如果申请人是非自然人实体,申请书应说明该实体中每位受益权益人的信息。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69.5(c) 在本条中,并受制于 (e) 款,“受益权益人”一词指并包括: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69.5(c)(1) 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协会,则指每位合伙人或成员。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69.5(c)(2) 如果申请人是公司,则指其每位职员、董事和股东,但任何自然人均不应被视为非营利公司的受益权益人。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69.5(c)(3) 如果申请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则指每位职员、经理或成员。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69.5(d) 如果申请人是《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所述的慈善组织,申请人应向委员会提供该组织的章程。申请人还应向委员会提供控股成员的姓名。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69.5(e) 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协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并且合伙人、成员或股东(视情况而定)的人数超过五名,申请书应如此说明,并应进一步说明关于拥有申请实体中五项最大权益的五位合伙人、成员或股东的 (b) 款所要求的信息。经委员会执行官要求,申请人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申请书中未列明的合伙人、成员或股东的 (b) 款所要求的信息,或应将委员会转介至该信息的适当来源。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69.5(f) 申请书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或受益权益人未曾被判重罪,且未违反本章任何规定。如果申请人无法作出此声明,申请书应包含违规情况(如有)的说明,或导致申请人无法遵守该声明要求的理由。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69.5(g) 经委员会批准申请并支付三百美元 ($300) 的费用后,如果本章所有规定均已遵守,委员会执行官应颁发或续期作为剩余药物收集和分发中介机构运营的许可证。委员会根据本条收到的费用应存入药事委员会应急基金。根据 (d) 款,政府所有或非营利组织的剩余药物收集和分发中介机构的许可申请人免除费用要求。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69.5(h) 根据本条获得许可的剩余药物收集和分发中介机构免除批发商许可。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69.5(i) 根据本条获得许可的剩余药物收集和分发中介机构应保存并维护三年完整记录,记录中介机构促进了参与实体之间药物的捐赠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