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护理行政管理
Section § 2840.5
Section § 2841
本法律设立了加利福尼亚州职业护理和精神病技师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隶属于消费者事务部。该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监管本州的职业护理和精神病技师。值得注意的是,本节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之后将被废止。
Section § 2841.1
这项法律指出,对于负责监管加州职业护理和精神病技师的委员会来说,公众的安全和福祉应是其最重要的考量。如果公众保护与其他目标发生冲突,确保公众安全应始终放在第一位。
Section § 2841.2
Section § 2841.3
Section § 2842
本节规定了加州某个特定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和资格。该委员会必须由十一名成员组成,他们必须是美国公民和加州居民。其中两名必须是持有执照的职业护士,并有至少三年的经验。另两名必须是精神科技术员,并在精神科领域有至少五年的经验。还有一名必须是职业护士或注册护士,并在经认可的护理教育机构有五年教学或管理经验。委员会还包括六名公众成员,他们不得与任何其他医疗委员会有关联。委员会成员最多只能连任两届,并且精神科技术员成员的每日津贴将从特定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2843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方式和任期。每位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于6月1日结束。如果有人提前离职,将任命新人填补剩余任期。州长负责任命四名公众成员以及持有执照的董事会成员,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议会发言人则各自任命一名公众成员,专门用于填补1983年1月1日之后出现的头两个空缺。
Section § 2845
Section § 2846
Section § 2847.1
本法律规定了董事会执行官的选任和管理方式。首先,董事会选任一名执行官负责具体事务,但该执行官不能是董事会成员。执行官的薪资需经财政总监批准后确定。他们可以报销差旅费和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开支,但必须证明这些开支的真实性。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官的任命方式曾暂时改变。从2022年1月1日起,董事会将再次选任执行官,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在任的执行官将继续留任,直至职位空缺。本法律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
Section § 2847.6
Section § 2848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来处理其事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一项正式的决定,即“决议”来确定。
Section § 2849
本节解释了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召开时机。会议可以由董事会自行安排,也可以由董事会主席或至少五名董事会成员提议召开。此外,任何未参与组织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提前至少15天收到执行官发出的书面通知,其中需详细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Section § 2852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详细记录其活动,包括所有执照申请人的名单,以及对每份申请所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