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护理职业护理学校
Section § 2880
Section § 2881
Section § 2881.1
这项法律要求职业护理学校为学生的先前教育和知识授予学分。学校必须提供挑战性考试或其他评估方法,让学生展示他们的知识并获得学分。委员会将制定规则,规定哪些类型的教育符合学分条件以及给予多少学分,包括注册护士助理的学分和经认可的中学课程的学分。学校负责评估先前的课程是否等同。
Section § 2881.2
本节概述了执业护理学校或项目获得委员会批准的流程和要求。当学校或项目表达意向时,它们必须遵循特定的时间表提交意向书和初步申请。如果未能按时完成这些步骤,它们必须等待六个月才能再次尝试。委员会在30天内检查申请是否完整,学校有另外60天时间提供任何缺失的信息。委员会在六个月内决定批准、拒绝或要求采取纠正措施。费用包括不可退还的初步申请费、最终审批费以及每四年一次的持续审批费。如果成本低于预期或项目减少招生人数,委员会可以调整费用。本节将于2029年失效。
Section § 2881.3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维护一份不活跃且正在寻求批准的职业护理学校和项目的名单。学校在批准过程中必须在两周内回复委员会的请求。如果它们未能及时回复、提供所需文件或支付费用,它们将被视为不活跃。如果一所学校在申请过程中保持不活跃状态达90天,它们将失去获得批准的机会,并且必须等待六个月才能重新申请。
Section § 288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职业护理学校的要求。它规定课程必须包括最低教学课时和实践临床经验,涵盖内科、外科和产科护理,以及照护患病儿童等领域。负责护理教育的委员会将决定所需的具体科目和经验。此外,委员会将制定关于如何批准这些课程的规定,这些课程可以通过教学课时、学分或评估特定技能和能力来衡量。
Section § 2883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定期检查加州的职业护理学校,以确保它们符合规定的标准。如果学校不符合这些标准,委员会必须通知它们存在的问题。如果学校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会面临罚款或被从批准名单中移除。委员会负责建立一套发出传票(包括罚款)的系统。被移除的学校可以在移除一年后重新申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