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创建并保持一份本州职业护理学校的最新名单。这些经批准学校的毕业生,如果也符合本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就可以申请职业护理执照。

Section § 28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什么样的学校才算是合格的职业护理学校。这样的学校必须获得州职业护理委员会的批准,并提供至少 1,530 小时或 50 学期学分的课程。这些课程必须与医院相关联,并且可以由各种教育机构或组织提供。此外,一小时的教学时间被定义为至少 50 分钟的实际课堂时间。

Section § 28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职业护理学校为学生的先前教育和知识授予学分。学校必须提供挑战性考试或其他评估方法,让学生展示他们的知识并获得学分。委员会将制定规则,规定哪些类型的教育符合学分条件以及给予多少学分,包括注册护士助理的学分和经认可的中学课程的学分。学校负责评估先前的课程是否等同。

如果任何职业护理学校未在护理领域内,为学生申请人提供先前教育的学分,以及通过挑战性考试或其他评估方法获得其他已习得知识学分的机会,委员会应拒绝其批准申请,并应撤销已给予其的批准。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规定应给予学分的教育类型以及每种教育应给予的学分数量,包括应给予注册护士助理、在医疗机构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护士助理,以及已成功完成由任何州教育部门或国家认可的区域认证机构批准的中学所提供同等课程的申请人的学分数量。这些课程应由职业护理学校评估其等效性。

Section § 2881.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执业护理学校或项目获得委员会批准的流程和要求。当学校或项目表达意向时,它们必须遵循特定的时间表提交意向书和初步申请。如果未能按时完成这些步骤,它们必须等待六个月才能再次尝试。委员会在30天内检查申请是否完整,学校有另外60天时间提供任何缺失的信息。委员会在六个月内决定批准、拒绝或要求采取纠正措施。费用包括不可退还的初步申请费、最终审批费以及每四年一次的持续审批费。如果成本低于预期或项目减少招生人数,委员会可以调整费用。本节将于2029年失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a) 学校或项目的审批流程应符合以下时间表: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a)(1)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a)(1)(A) 在收到提交执业护理学校或项目审批申请的完整意向书后,委员会应告知拟议学校或项目审批流程的步骤,并提供预计等待时间,直至正式指派护理教育顾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a)(1)(A)(B) 执业护理学校或项目未能在委员会通知其缺陷之日起30天内提交完整意向书的,将不再被考虑批准为新学校或项目,且只能在六个月后重新申请。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a)(1)(A)(C) 在正式指派护理教育顾问后,学校或项目应在60天内提交初步审批申请。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a)(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a)(2)(A) 在委员会收到初步审批申请之日起30天内,委员会应通知学校或项目申请是否完整。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a)(2)(A)(B) 初步申请不完整的通知应具体说明学校或项目需要向委员会提交哪些额外文件或支付哪些费用才能使申请完整。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a)(3) 在委员会通知学校或项目初步申请不完整之日起60天内,学校或项目应提供缺失的信息。如果学校或项目未能提交所需信息,委员会应根据第2881.3条 (c) 款的规定,不再考虑该申请。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a)(4) 在委员会收到学校或项目初步审批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委员会应批准该学校或项目、拒绝批准,或通知学校或项目需要采取纠正措施。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b) 寻求委员会批准的执业护理学校或项目应按照以下时间表向委员会缴纳费用,存入执业护理和精神科技术员基金: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b)(1) 不可退还的初步申请费应等于委员会审查和处理申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最高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b)(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b)(2)(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最终审批费应等于委员会在申请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美元($15,000)。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b)(2)(A)(B) 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申请项目,其最终审批费应等于委员会在申请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最高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b)(2)(A)(B)(i) 该项目隶属于一个信誉良好且已获批准的学校或项目。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b)(2)(A)(B)(ii) 该项目采用委员会为已批准学校或项目核准的课程和政策。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b)(3) 持续审批费应等于委员会对学校或项目进行监督和审查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每四年一次,最高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c) 如果委员会初步认定,根据本节规定对学校或项目进行监督和审查的成本低于该学校或项目应支付的任何费用金额,委员会应将适用于该机构的费用降低至与委员会在该学校或项目相关的合理成本成比例的金额。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d) 对于因招生能力下降而直接导致州政府资助减少的项目,委员会可将持续审批费减少,但不得超过规定费用的一半。委员会应要求项目提供文件以办理费用减免。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2(e) 本节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8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维护一份不活跃且正在寻求批准的职业护理学校和项目的名单。学校在批准过程中必须在两周内回复委员会的请求。如果它们未能及时回复、提供所需文件或支付费用,它们将被视为不活跃。如果一所学校在申请过程中保持不活跃状态达90天,它们将失去获得批准的机会,并且必须等待六个月才能重新申请。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3(a) 委员会应维护一份寻求委员会批准的不活跃职业护理学校和项目的名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3(b) 寻求委员会批准的职业护理学校或项目,在根据第2881.2条提交初步批准申请后,应在申请过程的所有阶段,于每次询问或请求发出后的两周内回复委员会。未在两周内回复、未及时提交委员会要求的文件或未支付所需费用的学校或项目,应被指定为不活跃状态。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1.3(c) 寻求委员会批准的职业护理学校或项目,如果在申请期间内已在不活跃名单上达90天,应被取消作为新学校或项目进行审议的资格,且只能在六个月后重新申请。

Section § 28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职业护理学校的要求。它规定课程必须包括最低教学课时和实践临床经验,涵盖内科、外科和产科护理,以及照护患病儿童等领域。负责护理教育的委员会将决定所需的具体科目和经验。此外,委员会将制定关于如何批准这些课程的规定,这些课程可以通过教学课时、学分或评估特定技能和能力来衡量。

经批准的职业护理学校的教学课程应包括不少于委员会可能不时通过法规确定的科目所需的规定课时数,以及在内科、外科、产科患者、患病儿童护理方面的规定课时数,以及委员会可能不时确定的其他临床经验。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规定教学课程的审批,这些课程可以以教学课时或学分表示,或要求令人满意地展示技能和行为能力。

Section § 28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定期检查加州的职业护理学校,以确保它们符合规定的标准。如果学校不符合这些标准,委员会必须通知它们存在的问题。如果学校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会面临罚款或被从批准名单中移除。委员会负责建立一套发出传票(包括罚款)的系统。被移除的学校可以在移除一年后重新申请批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3(a) 委员会的职责是,通过一名官方代表,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检查或审查本州所有职业护理学校或项目。检查或审查的书面报告应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应随即批准符合其所规定要求的学校或项目。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3(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3(b)(1) 收到代表的报告后,如果委员会认定任何职业护理学校或项目未达到委员会要求的标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学校或项目发出通知,指明缺陷。如果未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缺陷,该学校或项目可能会被发出传票并处以 (c) 款规定的罚款,或从批准名单中移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移除。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3(b)(2) 在委员会根据 (c) 款制定法规之前,只有在缺陷未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的情况下,学校或项目才能从批准名单中移除。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3(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3(c)(1) 如果委员会已通过法规建立了一套符合第 125.9 条规定的向职业护理学校或项目发出传票的系统,则委员会可以发出传票,其中可能包含停止违规行为的命令或支付行政罚款的命令。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3(c)(2) 如果学校或项目未在 30 天内缴纳所评估的罚款,委员会可以将该学校或项目置于临时批准状态,最长可达六个月,或将其从批准的学校或项目名单中移除,并书面通知其移除。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83(d) 从批准名单中移除的职业护理学校或项目,可以在其被移除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请批准。

Section § 288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章的规则不适用于由公认的教会或宗教团体开办的学校,这些学校旨在依照其宗教信仰教育其成员如何照护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