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违反本章的罪行
Section § 1700
Section § 1700.5
Section § 1701
这项法律规定,不当处理牙科执照、文凭或证书是违法的。首次犯下这些罪行的人将被控轻罪,面临罚款和可能的监禁。重复犯罪将被视为重罪,并处以更严厉的处罚。该法律禁止出售、购买或使用伪造的牙科文件,无证执业牙科,在牙科申请中作虚假陈述,以及使用虚假名称执业。当局可以在其网站上公布与这些行为相关的违规情况。
Section § 1701.1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没有有效的证书、执照、注册或许可证就从事或声称从事牙科执业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这样做并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风险,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并可能被判入狱。帮助他人做同样的事情也是非法的,并会受到相同的处罚。牙科委员会可以将这些违规行为的传票公开张贴在其网站上。但是,这项法律并不限制可能采取的其他法律行动。
Section § 1701.5
这项法律允许牙医,无论是个人执业还是作为团体或公司的一部分,通过获得特殊许可证,以不同的商业名称执业。要获得或续签此许可证,牙医需要提交申请,其中包含他们的详细信息、执业地点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以及他们希望使用的虚构名称。该名称必须包含“牙科团体”或“牙科办公室”等词语。牙医必须持有有效执照,且没有针对其的待决行动。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但如果条件不符合,可能会被撤销。执业中的任何变更,例如牙医离职或加入,都必须向委员会报告。如果牙医的执照被撤销,他们的许可证也会被暂停或撤销。必须支付费用,如果违反条件,许可证可能会被暂停。
Section § 1702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州经相关委员会批准的信誉良好的牙科学院可以授予学位和文凭,不受本条的任何限制。
Section § 1703
Section § 1705.5
如果有人正在或即将违反与牙科执业相关的规定,至少十名持证牙医可以请求法院制止这种行为。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或禁令来阻止此类行为,并且该程序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
Section § 1706
Section § 1707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有人在加州宣传需要委员会批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教育项目时发出传票。传票可以处以50美元至5,000美元的罚款,并可能命令该人停止广告宣传并切断其电话服务。如果某人打算对传票提出异议,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他们不遵守最终的纠正令,委员会将要求公共事业委员会确保电话公司切断广告中宣传的电话号码。如果电话公司按照公共事业委员会的命令切断服务,它们将免受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