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行政管理
Section § 1600
本节规定,它包含了州《商业与职业法典》中关于牙科的规定,并正式命名为《牙科执业法》。因此,如果任何法律提到《牙科执业法》,指的就是这套规定。
Section § 1601.1
本法律在消费者事务部内设立了加州牙科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八名牙医、两名牙科助理和五名公众成员组成。在这些牙医中,一名应来自加州牙科学院,另一名应来自非营利牙科诊所。他们负责考试、执法及其他相关领域。本委员会取代本章中提及的任何牙科检查委员会,并可继续执行旧委员会的纪律处分。目前的设置是临时的,除非续期,否则将在2029年接受审查。
Section § 1601.2
Section § 1601.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董事会内部的委员会拥有审查和评估与其领域相关的法规变更提案的权力。他们可以举行信息会议讨论这些变更,然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他们的报告必须包含拟议变更的确切措辞以及支持这些变更的理由。然而,本条款不干涉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管理其自身法规的独立权力。
Section § 1601.4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审查并报告牙科麻醉相关的事件。他们必须查看不同类型镇静(如深度镇静和全身麻醉)导致不良后果的数据,并核查专业指南。他们需要在2022年前向立法机构报告调查结果,并且这些报告必须按照特定的政府法典提交。此外,在定期审查期间,他们还应提供因麻醉导致的儿童死亡的详细信息。所有相关数据必须至少保存15年。
Section § 1601.8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批准一项不同的培训项目,用于处理儿科牙科麻醉紧急情况,以替代要求儿科高级生命支持 (PALS) 认证。前提是替代培训同样有效或更佳,并涵盖儿科生命支持和气道管理等关键领域。
Section § 1602
Section § 1603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规定了特定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和任期。除首次任命外,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并任职至其继任者被任命,最多可连任两届。空缺应在30天内填补,任期为剩余部分。州长任命多名成员,包括公众成员、一名牙科保健师、一名牙科助理和执业牙医,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各任命一名公众成员。首次任命的任期错开,从一年到四年不等,以建立轮换机制。
Section § 1603.1
如果一个人已经在加州牙科委员会任职满两届,他们就不能再次被任命。但是,如果他们是在别人未完成的任期内替补任职的,那部分时间不计入两届任期限制。
Section § 1608
这项法律规定,特别会议可以在董事会决定时举行,或者如果董事会主席或至少四名董事会成员提出要求。未召集会议的成员必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5天收到书面通知,其中包含会议的时间、地点和目的等详细信息。
Section § 160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所有必要成员都同意,无论是书面同意还是通过出席会议表示同意,会议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举行。
Section § 1611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州牙医和牙科助理的执照发放。委员会审查这些职位的申请人,并向通过必要考试的人员颁发执照和许可证。委员会还负责收取和使用与这些流程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1611.3
Section § 1611.5
这项法律允许牙科委员会在接到投诉称牙医或牙科助理违反了任何规定或法律时,检查他们的记录和工作场所。如果牙医或助理拒绝这项检查,他们可能会失去执照或许可证。
Section § 1612
Section § 1614
本节允许委员会制定关于如何召开会议和举行考试、颁发执照以及为牙科学院和项目设定标准的规则。他们还可以决定申请人需要考哪些科目以及如何执行这些规则。任何规则的修改都必须遵循一个更广泛的法律框架,即《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特定程序。
Section § 1616
Section § 1618
本节规定,委员会的原始文件必须存放在执行官的办公室。如果有人需要这些文件的认证副本,他们可以向执行官申请并支付费用。这笔费用将存入州牙科基金。
Section § 1618.5
Section § 1619
Section § 1621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可以被选为加州牙科执业许可考试的考官。考官必须持有加州的有效牙医或牙科助理执照,并且至少有五年的执业经验。此外,除非他们是作品集考官,否则他们不能在同一领域担任教学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