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的牙科公司如果遵守特定规则和法案,就可以提供专业的牙科服务。这包括其成员和雇员(例如牙医和牙科助理)遵守各项法规,特别是《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该法律明确规定,牙科公司可以根据这些法律执业牙科,并且加州牙科委员会负责监督合规情况。

Section § 1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牙科公司的名称以及它用于提供服务的任何名称,都必须包含“牙科公司”字样,或者其他表明其为公司的措辞或缩写。

Section § 1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少数例外情况外,牙科公司的所有董事、股东或高级职员都必须依照特定的专业公司规定持有执照。

Section § 1806

Explanation
如果牙医不具备执业资格,那么在其担任股东期间,从牙科服务中获得的任何收入都不能归其本人所有,也不能归其在牙科业务中的股份所有。

Section § 18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牙科公司必须遵守与个人执业牙医相同的专业行为标准。如果牙科公司行为不专业或未能遵守这些标准,它将面临与个人牙医类似的纪律处分,例如暂停执业或吊销执照。这些处分程序受另一部特定政府法典的规定管辖。

牙科公司不得从事或不从事任何行为,如果从事或不从事该行为将构成现行或此后生效的任何法规、规则或条例下的非专业行为。在其执业过程中,它应遵守并受此类法规、规则和条例的约束,其程度与根据本法典第1634条持有执照的人相同。委员会应对牙科公司拥有与本法典第1670条或任何其他类似法规现在或此后授权对个人执业者相同的暂停、吊销和纪律处分权力,但对牙科公司的诉讼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且委员会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80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制定并执行规则,以支持某项特定专业公司法的目标。它要求牙科公司确保不合格人员的股份出售给公司或其余股东。它还强制要求牙科公司为患者因专业服务而提出的索赔提供保险或其他保障。

委员会可以制定并执行规章制度,以实现本条以及《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的宗旨和目标,包括要求 (a) 牙科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细则应包含一项规定,据此,由不合格人员(定义见《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或已故人员拥有的该公司股本,应在规章制度可能规定的时间内出售给该公司或该公司的其余股东,并且 (b) 牙科公司应通过保险或其他方式为其患者因提供专业服务而对其提出的索赔提供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