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医疗环境中与麻醉相关的一些关键术语。“深度镇静”是指一个人没有完全清醒,可能需要帮助呼吸。“全身麻醉”是指更深度的无意识状态,即使有疼痛刺激,患者也无法醒来,并且通常需要辅助呼吸。“良好信誉”描述的是一种没有纪律问题或投诉的专业状态。

Section § 1646.1

Explanation

如果牙医想在门诊为患者进行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他们必须持有有效的牙医执照、特殊许可证以及高级生命支持认证。对于七岁以下的患者,牙医需要获得特殊的儿科附加认可;对于十三岁以下的患者,则需要满足特定的团队要求和儿科生命支持认证。牙医在麻醉期间必须在场,并参与紧急响应。本法律不适用于局部麻醉、微量镇静或中度镇静。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1(a) 牙医应持有委员会根据第1638或1640条颁发的有效牙医执照或许可证,以及有效的全身麻醉许可证,以便在门诊基础上对牙科患者实施或指示实施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1(b) 牙医应保持高级心脏生命支持 (ACLS) 的当前认证。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1(c) 牙医应持有其全身麻醉许可证的儿科附加认可,以便对七岁以下的患者实施或指示实施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1(d) 实施或指示实施全身麻醉或深度镇静的牙医,在患者处于全身麻醉或深度镇静状态期间,应亲自在治疗机构内。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1(e) 对于十三岁以下的患者,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1(e)(1) 主刀牙医和至少两名额外人员应在涉及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整个手术过程中在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1(e)(2) 如果主刀牙医是获准的麻醉提供者,则以下两项规定均适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1(e)(2)(A) 主刀牙医和至少一名额外人员应保持儿科高级生命支持 (PALS) 或委员会批准的根据第1601.8条通过的其他儿科生命支持和气道管理培训的当前认证。获得儿科高级生命支持 (PALS) 和气道管理认证或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儿科生命支持和气道管理培训的额外人员应专门负责监测患者,并应接受培训以读取和响应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脉搏血氧仪、心电监护仪、血压、脉搏、二氧化碳图仪和呼吸监测设备。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1(e)(2)(B) 主刀牙医应负责启动和实施任何必要的紧急响应。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1(e)(3) 如果有专门的获准麻醉提供者正在监测患者并实施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则以下两项规定均适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1(e)(3)(A) 麻醉提供者和主刀牙医,或另一名受过培训的人员,应在整个手术过程中在场,并应保持儿科高级生命支持 (PALS) 和气道管理或委员会批准的根据第1601.8条通过的其他儿科生命支持和气道管理培训的当前认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1(e)(3)(B) 麻醉提供者应负责启动和实施任何必要的紧急响应,并且主刀牙医,或经培训和指定的其他人员,应协助麻醉提供者进行紧急响应。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1(f) 本条不适用于局部麻醉、微量镇静或中度镇静的实施。

Section § 164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全身麻醉许可证将在一个固定日期到期,除非按照同一法律条款中的规定进行续期。

全身麻醉许可证将在其签发后下一个到来的、第1715条规定的日期到期,除非按照本条规定续期。

Section § 1646.11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在2022年1月1日之前颁发的全身麻醉许可证,您可以继续按照旧规定使用该许可证,直到它到期。但是,从2022年1月1日开始颁发或续期的任何许可证,都必须符合本节的新要求。

在2022年1月1日之前获得全身麻醉许可证的持有人,可以遵循该现有许可证的条款,直至其到期。根据本条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颁发或续期的任何许可证,应要求许可证持有人遵守本条的新要求。

Section § 1646.12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儿科执业认可,它将在签发后的某个特定日期到期,除非你按照本条的规定续期。

儿科执业认可应在其签发后下一个到来的、第1715条规定的日期期满,除非按照本条规定续期。

Section § 1646.13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从2022年1月1日开始生效。

本条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646.2

Explanation
如果牙医想实施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他们需要申请一个特殊许可证。牙医必须持有有效执照,支付费用,完成特定的麻醉培训,并获得高级生命支持认证。对于儿科麻醉,牙医必须证明其成功完成了相关培训,拥有对幼儿的经验,并持有儿科生命支持认证。如果缺乏足够的儿科病例经验,他们可以在合格牙医的监督下获得实践经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2(a) 牙医如欲实施或指示实施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应向委员会提交委员会规定的申请表。该牙医须持有委员会根据第1638或1640条颁发的有效牙医执照或许可证,提交申请费,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成功完成至少一年经委员会批准的麻醉学及相关学术科目的高级培训,或经委员会批准的同等培训或经验,且该培训或经验是在本科教育水平之上,并具备高级心脏生命支持 (ACLS) 的当前认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2(b) 许可证申请须包含文件证明,表明委员会要求的设备和药物已在场所内备妥。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2(c) 牙医可通过提供成功完成以下所有要求的证明,申请全身麻醉许可证的儿科附加认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2(c)(1) 牙科认证委员会 (CODA) 认可的或同等的住院医师培训项目,该项目证明在对儿科患者实施深度镇静和全身麻醉方面具备能力。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2(c)(2) 在申请儿科附加认可之前直接的24个月内,至少有20例对七岁以下患者实施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病例,以证明其能力,无论是在初次申请时还是在续期时。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应保留并能够在委员会要求时提供这些病例的证明,最长可达三个许可证续期周期。 根据本款提交给委员会的患者记录应保密,不得根据任何州法律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0部(第7920.000条起)),但根据合法签发的传票或负责民事或刑事法律执行或个人专业执照的政府机构在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时提出的书面请求而披露的情况除外。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2(c)(3)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具备儿科高级生命支持 (PALS) 的当前认证,或根据第1601.8条,具备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儿科生命支持和气道管理培训。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2(d) 申请儿科附加认可者,如果其他方面符合儿科附加认可的条件,但缺乏足够对七岁以下患者实施儿科镇静的病例,则可以在持有儿科附加认可的全身麻醉许可证持有人的直接监督下,对七岁以下患者实施深度镇静和全身麻醉。申请人可以将这些病例计入其获得儿科附加认可所需的20个病例中。

Section § 1646.3

Explanation

在给患者进行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之前,医生必须完成身体检查并审查患者的病史。这些检查以及所施用的镇静或麻醉的记录,必须按照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规定予以保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3(a) 在施用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之前,应当进行身体检查和病史记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3(b) 病史、身体检查、深度镇静和全身麻醉记录应当按照委员会规定予以保存。

Section § 16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牙医获得或续签使用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许可证之前,牙科委员会可以要求对牙医及其设施、设备和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如果牙医未能通过检查,其许可证将在30天内被暂停,除非他们在此期间通过重新检查。牙医必须至少每五年接受一次此类检查。拒绝检查将导致许可证被拒绝或吊销。

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进行检查,但保留对许可证颁发和检查对象的最终决定权。法律要求委员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来管理这一过程,并且费用应涵盖管理和执法成本。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4(a) 在颁发或续签使用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许可证之前,委员会可酌情要求对持证人及其使用的设施、设备、人员和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任何未能通过现场检查和评估的牙医,其许可证应在委员会通知牙医未通过之日起30天后自动暂停,除非在该期限内牙医已重新参加并通过现场检查和评估。根据本条获得许可证的每位牙医应至少每五年接受一次现场检查和评估。拒绝接受检查将导致许可证自动被拒绝或吊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4(b) 委员会可与在牙科门诊全身麻醉方面具有专长的公共或私人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以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但是,委员会不得将其颁发许可证或决定检查对象或设施的权力下放。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4(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委员会应雇用足够的工作人员来管理该计划,并且根据本节设定的费用应与委员会执行本条所产生的管理和执法成本相当。

Section § 1646.5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实施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许可证,您需要完成至少24小时与这些操作相关的特定课程,才能续期您的许可证。这些课程学时也计入您的总体继续教育要求。

持证人须完成24小时经批准的与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相关的课程学习,作为许可证续期的条件。这些课程学习应计入委员会根据第1645条要求的继续教育总学时。

Section § 164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申请或续签某些许可证的费用,以及检查费用,不得超过另一条款(第1724条)中规定的金额。这些费用应足以支付行政和执法成本。此外,经委员会酌情决定,委员会聘用的承包商可以收取并保留检查费用。

Section § 1646.7

Explanation

如果牙医或医生违反了这项法律,这将被视为不专业行为,并可能导致他们的专业执照被暂停或吊销。委员会可能会允许缓刑,而不是更严厉的处罚,但前提是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对于医生来说,如果违反了这项规定,加州医学委员会可能会介入,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纪律处分。根据这项法律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都将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7(a) 违反本条规定构成不专业行为,并作为吊销或暂停牙医的执业许可或执照,或两者兼有的理由。委员会应仅对未造成人身伤害的违规行为发出缓刑条款。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7(b) 违反本条或第1682条的任何规定,是暂停或吊销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执业许可的理由。委员会对医生和外科医生的专属执法权应是暂停或吊销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执业许可。委员会应将医生和外科医生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转交加州医学委员会,供其考虑作为不专业行为并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加州医学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则根据第5章(自第2000条起)进行。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暂停或吊销医生和外科医生的执业许可,不应构成任何目的的纪律程序或行动,除非允许加州医学委员会根据第2220.5条的授权启动调查或纪律行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7(c) 本条规定的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且委员会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64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牙医只能在进行牙科治疗时(具体规定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实施或监督全身麻醉或深度镇静。

Section § 164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具备特定资质的医生在牙医诊所进行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即使牙医本人没有特殊许可证。医生必须持有有效的行医执照、牙科委员会颁发的麻醉许可证,并符合其他特定要求。他们还必须提交执照历史记录、支付费用,并证明已完成麻醉学培训。牙科诊所必须配备合适的设备和药物,并且医生需要提供其在医院的任职信息。牙科委员会可以随时检查诊所和医生,如果未能满足要求,可以撤销许可证。如果医生符合进一步的标准,还可以申请一项特殊认可,以便为年幼儿童提供治疗。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9(a) 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根据第5章(自第2000条起)许可的内外科医生,可在执业牙医的诊所为牙科患者实施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无论该牙医是否持有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许可证,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9(a)(1) 该内外科医生持有在本州执业的有效行医执照。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9(a)(2) 该内外科医生持有加利福尼亚州牙科委员会根据(b)款颁发的有效全身麻醉许可证。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9(a)(3) 该内外科医生符合第1646.1条(e)款的要求。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9(b) 欲根据(a)款规定实施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内外科医生,应持有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视情况而定)颁发的良好信誉执照,应向委员会提交委员会规定的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所有材料: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9(b)(1) 由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视申请人执照情况而定)颁发的执照历史证明,显示内外科医生执照号码和当前执照状态。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9(b)(2) 支付本条规定的申请费。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9(b)(3) 证明申请人已成功完成经研究生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认可的麻醉学研究生住院医师培训项目的证据。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9(b)(4) 证明委员会要求的所有设备和药物已在申请人实施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任何牙科诊所内备妥以供使用的文件。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9(b)(5) 有关申请人目前在医院医疗人员中的成员资格信息。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9(c) 在根据本条颁发或续签许可证之前,委员会可酌情要求对设施、设备、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内外科医生)以及所采用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评估内外科医生所采用程序的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经委员会为此目的授权或合同聘用的、在门诊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方面具有专长的执业内外科医生。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9(d) 未通过现场检查和评估的内外科医生的许可证,自委员会通知该内外科医生未通过之日起30天后自动中止,除非在该期限内该内外科医生已重新接受并通过现场检查和评估。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许可证的每位内外科医生,应至少每五年接受一次现场检查和评估。拒绝接受检查将导致许可证自动被拒绝或撤销。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6.9(e) 另外符合第1646.2条(c)款(2)项和(3)项要求的内外科医生,可向委员会申请儿科认可,以便为七岁以下儿童提供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病例不足以获得儿科认可的内外科医生,可根据第1646.2条(d)款的要求获得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