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47.1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口腔清醒镇静相关的牙科执业关键术语。“成年患者”指13岁或以上的任何人。“良好信誉”是指牙科专业人员的执照或许可证处于有效状态,没有未决投诉,并且未受到纪律处分。“口腔清醒镇静”是一种使用口服药物轻度抑制意识的技术,同时保持患者有反应能力并能维持气道通畅。这种镇静水平不应导致失去意识。对于因残障而无法进行口头回应的个体,应予以特殊考虑,确保他们保持在最低程度的意识抑制水平。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18(a) “成年患者”指13岁或以上的牙科患者。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18(b) “良好信誉”指执照或许可证处于有效状态,未受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采取的纪律处分限制,未涉及未决投诉或审查程序,且未涉及任何未决纪律程序。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18(c) “口腔清醒镇静”指通过口服药物产生的最低程度的意识抑制,患者在此状态下仍能独立且持续地保持气道通畅,并对身体刺激或口头指令作出适当反应。“口腔清醒镇静”不包括小于或等于可用于家庭使用的单次最大推荐剂量的剂量。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18(c)(1) 口腔清醒镇静所使用的药物和技术应具有足够宽的安全范围,以避免意外失去意识。此外,仅对疼痛刺激表现出反射性退缩的患者不应被视为处于口腔清醒镇静状态。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18(c)(2) 对于无法作出通常预期口头反应的残障人士,应保持其最低程度的意识抑制。

Section § 1647.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牙医在门诊环境下对成年患者进行或安排口服清醒镇静,前提是他们拥有必要的执照和许可证。它规定镇静证书有有效期,需要续期才能保持有效。该规定不包括局部麻醉、一氧化二氮与氧气的混合物,或术后药物管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19(a) 牙医可以在门诊基础上对成年患者施用或指示施用口服清醒镇静,前提是该牙医持有根据第1638条或第1640条颁发的有效牙医执照或许可证,以及根据第1647.20条颁发的有效全身麻醉许可证、中度镇静许可证或成人门诊口服清醒镇静证书。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19(b) 成人门诊口服清醒镇静证书应在其颁发后首次出现的第1715条规定的日期到期,除非按照本条规定续期。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19(c) 本条不适用于局部麻醉或一氧化二氮和氧气混合物的施用,也不适用于术后药物的施用、配发或处方。

Section § 1647.20

Explanation

如果牙医希望对成年患者进行口腔清醒镇静,但没有全身麻醉或中度镇静的特定许可证,他们就必须满足一些特定条件。他们需要向相关委员会申请许可证,支付费用,并证明他们已经完成了某些经批准的牙科教育项目或住院医师培训。这些项目可能包括口腔外科、儿科牙科、牙周病学方面的培训,或者专门的口腔镇静课程。

希望对成年患者实施或指示实施口腔清醒镇静的牙医,如果未持有第1646.1和1646.2条规定的全身麻醉许可证,或第1647.2和1647.3条规定的中度镇静许可证,则须持有委员会根据第1638或1640条颁发的有效牙医执照或许可证,向委员会提交委员会规定的申请表,并提交认证费和证明该牙医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要求的证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20(a) 令人满意地完成经牙科认证委员会或委员会批准的类似组织批准的口腔颌面外科研究生项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20(b) 令人满意地完成经委员会批准的儿科牙科、牙周病学或全科实习住院医师项目,或全科牙科项目中的其他高级教育。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20(c) 令人满意地完成经委员会批准的关于口服药物和镇静的教育项目。

Section § 1647.21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为成人患者提供口腔清醒镇静的证书,您必须完成至少七小时关于此主题的特定培训,才能续期您的证书。这些学时也可以计入您的其他继续教育要求。

证书持有人须完成至少七小时与成人患者口腔清醒镇静相关的经批准的课程学习,作为口腔清醒镇静服务提供者证书续期的条件。这些课程学习应计入委员会根据第1645条要求的任何继续教育。

Section § 1647.22

Explanation
牙医在给成年人进行口服清醒镇静前,需要进行身体检查并了解患者的病史。这些记录必须保存。牙医必须在患者镇静期间以及患者离开诊所前一直待在诊所里。所使用的药物必须足够安全,以避免患者意外失去意识。

Section § 164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办理或续期认证所收取的费用必须仅足以支付管理和执行这些认证的成本。如果牙医执照或许可证的续期日期发生变化,费用可以相应调整,即按比例分摊。

根据本条规定,首次认证或续期申请的费用不得超过委员会在执行本条规定时产生的行政管理和执行成本所需的金额。所列费用可以根据牙医执照或许可证的续期日期按比例分摊。

Section § 1647.24

Explanation
如果牙科诊所对成人进行口服清醒镇静,则必须遵守委员会制定的特定设备和设施标准,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1647.25

Explanation
如果牙医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这将被视为不良行为,并可能导致其专业执业许可证、证书或执照被吊销或暂时中止。他们也可能受到警告或被处以缓刑。决定这些后果的程序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具体规则,赋予委员会采取行动的权力。

Section § 1647.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从州牙科基金中拨款47,000美元给消费者事务部,用于在2005-06财政年度期间处理成人清醒镇静证书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