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a)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a)(1) “委员会”指加州牙科委员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a)(2) “项目”指墨西哥执业牙医试点项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b) 墨西哥执业牙医试点项目特此设立。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c)(1) 本项目延续了根据前第853条设立的“执业医师和牙医试点项目”中的牙医部分,该项目曾授权不超过30名墨西哥牙医在加州执业,期限不超过三年。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c)(2) 本项目还应维护一份项目参与者的候补名单。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d) 委员会应向每位符合本节所列标准的墨西哥牙医颁发为期三年、不可续期的牙科执业许可证。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 每位符合资格参与本项目的墨西哥牙医应遵守分段 (A) 至 (C)(含)中规定的要求,或第 (2) 段中包含的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A) 毕业于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牙科学院(Facultad de Odontología)。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B) 符合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牙科学院(Facultad de Odontología)要求并正在实施的所有墨西哥执业许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B)(i) 最低平均绩点。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B)(ii) 规定的英语理解和会话水平。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B)(iii) 通过一项综合考试。
(i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B)(iv) 通过口头面试。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C) 注册并完成一项侧重于以下内容的入职培训项目: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C)(i) 药理学中的实际问题,应由隶属于委员会批准的加州牙科学院的讲师教授。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C)(ii) 口腔病理学中的实际问题和诊断,应由隶属于委员会批准的加州牙科学院的讲师教授。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C)(iii) 临床应用,应由隶属于委员会批准的加州牙科学院的讲师教授。
(i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C)(iv) 生物医学,应由隶属于委员会批准的加州牙科学院的讲师教授。
(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C)(v) 临床病史管理,应由隶属于委员会批准的加州牙科学院的讲师教授。
(v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C)(vi) 特殊患者护理,应由隶属于委员会批准的加州牙科学院的讲师教授。
(v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C)(vii) 镇静技术,应由隶属于委员会批准的加州牙科学院的讲师教授。
(v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C)(viii) 感染控制指南,应由隶属于委员会批准的加州牙科学院的讲师教授。
(ix)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C)(ix) 加州医疗保健系统介绍。
(x)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1)(C)(x) 社区诊所运营介绍。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2)(A) 在参加本项目之前的三年内,毕业于根据外国牙科学院批准项目于2003年11月前获得委员会临时批准或认证的外国牙科学院。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2)(A)(B) 注册并圆满完成一项侧重于加州医疗保健系统和社区诊所运营的入职培训项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2)(A)(C) 注册并圆满完成由经批准的外国牙科学院教授的、经委员会批准的感染控制课程。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3) 在圆满完成第 (1) 或 (2) 段中的要求并达到能力水平后,每位参与本项目的牙医应有资格根据分段 (f) 在非营利性社区健康中心获得就业,作为院外牙科项目的一部分,期限不超过三年。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4) 参与本项目的牙医应完成本章所要求的必要继续教育学分。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5) 本项目应接受30名参与牙医。本项目还应维护一份项目申请人的候补名单。如果一名活跃的项目参与者因任何原因离开本项目,应从候补名单中选择一名参与牙医来填补空缺。只有活跃的项目参与者才需要完成第 (1) 段分段 (C) 中规定的入职培训项目。
(6)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6)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6)(A) 此外,委员会可认定、具备资格并批准院外牙科设施,作为经批准的牙科学院临床和实验室部门的补充和延伸。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6)(A)(B) 在本分节中,“院外牙科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与经批准的牙科学院关联的临床设施,其目的是监督或管理参与本项目的在墨西哥获得执照的牙医的工作,并由经批准的牙科学院聘用进行牙科教学,该设施存在于经批准的牙科学院主校区围墙、边界或范围之外,并在其中提供牙科服务。这些设施应包括非营利性社区健康中心。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6)(A)(C) 在这些设施中向公众提供的牙科服务应构成牙科教育项目的一部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6)(A)(D) 经批准的牙科学院应向委员会注册院外牙科设施。此注册应附带牙科学院提供的有关教师监督、将提供的治疗范围、术后护理安排、设施名称和地点、设施运营开始日期以及可用设备和设施描述的信息。此信息应补充一份经批准的牙科学院与附属机构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协议副本。最初提供给委员会的信息如有任何变更,应告知委员会。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7) 该项目还应包括与项目运营相关的问题,并应与社区诊所、经批准的牙科学院或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牙科学院 (Facultad de Odontología) 的代表协商制定。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e)(8) 委员会应提供对本项目实施和根据分节 (j) 要求进行的评估的监督审查。委员会在履行本项目和评估的监督职责时,应咨询已申请资金以实施和评估本项目的加州牙科学院,以及希望聘用项目参与者的非营利性社区健康中心的执行董事和牙科主任。除非从非营利慈善机构获得适当资金,否则本项目不得实施。委员会应在项目运营期间的每年一月向立法机构报告项目状况以及项目获得必要资金以执行其规定条款的能力。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1005 条的规定,委员会可以接受非营利慈善机构的资金。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f) 聘用参与者的非营利性社区健康中心应负责确保参与者参加当地的英语语言教学项目,并确保参与者达到必要的英语流利程度,以便在需要时为讲英语的患者群体提供服务,并具备必要的读写能力,以便在需要时与相关医院工作人员沟通。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g) 就本项目而言,三年不可续期牙科许可证的费用为五百四十八美元 ($548)。许可证持有人只能在向许可证持有人提供就业的非营利性社区健康中心及其相应的医院执业。此三年不可续期许可证应根据本章规定被视为有效许可证,用于参与所有联邦、州和地方健康项目并获得报销。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h) 如果委员会自行决定,认定以下任一情况,则三年不可续期许可证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通知许可证持有人的登记地址后终止: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h)(1) 许可证系错误签发。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h)(2) 任何委员会收到针对许可证持有人的投诉,该投诉有理由在调查和解决之前终止许可证。
(i)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i)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i)(1) 尽管有第 30 条 (a) 至 (d) 分节(含)的规定,如果委员会工作人员认定申请人仅根据本条规定的项目符合获得许可证的资格,委员会应根据本条向未提供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码的申请人签发三年不可续期许可证,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i)(1)(A) 申请人应在本节规定下获得医疗执照后的14天内,立即向美国政府申请适当的三年期签证和随附的社会安全号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i)(1)(B) 申请人应在联邦政府签发与所发签证相关的社会安全卡后的10天内,立即向委员会提供根据分段 (A) 获得的社会安全号码。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i)(1)(C) 申请人不得根据本节从事牙科执业,直到委员会确定分段 (A) 和 (B) 中的条件已满足。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i)(2) 委员会如果确定申请人已满足第 (1) 段中的条件,应通知申请人可以根据本节规定,凭许可证从事牙科执业。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j) 非营利社区健康中心向其现有员工提供的所有适用雇佣福利、薪资和政策,应提供给参与本试点项目的来自墨西哥的医疗和牙科执业者。这应包括非营利社区健康中心提供医疗事故保险。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k) 本试点项目启动12个月后,应利用慈善基金会提供的资金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应由加州的一所牙科学院和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或经委员会批准的外国牙科学院进行。如果根据本节要求的评估未在本试点项目启动后的15个月内开始,评估可由消费者事务部主任选定的独立顾问进行。本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和关注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k)(1) 本试点项目下牙医提供的护理质量。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k)(2) 这些执业者对加州牙科标准的适应性。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k)(3) 对非营利社区健康中心工作和行政环境的影响,以及对与健康中心内持有医疗执照的同行之间人际关系的影响。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k)(4) 患者的反应和认可。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k)(5) 对文化和语言服务的影响。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k)(6) 参与执业者向英语能力有限的患者群体提供的医疗接触次数的增加,以及从非营利社区健康中心寻求医疗服务的英语能力有限的患者数量的增加。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k)(7) 关于项目是否应继续、扩大、修改或终止的建议。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k)(8) 关于所列可用数据的进展报告应在本试点项目实施的第二年开始,以可实现的时间间隔提交给立法机构。一份中期最终报告应在本试点项目终止前三个月发布。一份最终报告应在本试点项目终止时,就所有上述数据提交给立法机构。最终报告应反映并包括加州和美国境内其他关于培养具有文化和语言能力的医疗和牙科提供者的举措,如何影响需要这些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社区。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l) 管理本试点项目的费用应从慈善机构获得。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5.4(m) 项目申请人应负责与墨西哥和美国政府合作,以获得项目参与所需的三年期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