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00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允许牙科保健师充分发挥其作用,以帮助满足本州所有人的牙科保健需求。它包括不同类型的牙科保健师,以确保服务覆盖面广且有效。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允许充分利用注册牙科保健师、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以及注册扩展职能牙科保健师,以满足本州所有公民的牙科保健需求。

Section § 19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消费者事务部内设立了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该委员会接管了此前由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承担的职责。任何提及“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或“委员会”的表述,现在都指新设立的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该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届时,该委员会将接受立法委员会的审查。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1(a) 特此在消费者事务部内设立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本条的行政管理权归属该委员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1(b) 凡本条中使用“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或“委员会”一词时,均指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1(c) 凡在任何其他法律中使用“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一词时,均指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1(d)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于该日期废止。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的废止将使牙科卫生委员会接受立法机关相关政策委员会的审查。

Section § 19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牙科执业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牙科卫生委员会”和“牙科委员会”是指该州特定的监管机构。“直接监督”意味着在进行某些牙科操作时,牙医必须在场;而“一般监督”则允许在牙医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操作。“口腔预防”是指旨在维护口腔健康的专业清洁操作。

Section § 19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牙科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公众。如果保护公众与其他任何目标发生冲突,确保公众安全应放在首位。

Section § 19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牙科和牙科卫生执照持有人在首次获得执照以及每次续期时报告其工作状况。他们必须说明是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还是境外全职或兼职工作,是否已退休,或者是否担任不涉及患者护理的行政职务。这些信息必须在牙科卫生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此外,持证人还可以提供有关其文化背景和语言能力的信息。这些数据每年都会收集,按地点和全州总计进行分组,并在线提供。该法律旨在由州牙科卫生基金支付这些活动的费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a) 持证人应在首次获得执照以及任何后续的执照续期或非活跃执照申请时,报告其执业或就业状况,并指定为以下之一: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a)(1) 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牙科或牙科卫生执业或就业,每周32小时或以上。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a)(2) 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从事牙科或牙科卫生执业或就业,每周32小时或以上。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a)(3) 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牙科或牙科卫生执业或就业,每周少于32小时。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a)(4) 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从事牙科或牙科卫生执业或就业,每周少于32小时。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a)(5) 不包括直接患者护理的牙科卫生行政职务,具体可由牙科卫生委员会进一步界定。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a)(6) 已退休。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a)(7) 其他执业或就业状况,具体可由牙科卫生委员会进一步界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b) 根据 (a) 款收集的信息应公布在牙科卫生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c)(1) 持证人可在续期申请中报告,牙科卫生委员会应酌情收集有关持证人文化背景和外语能力的信息。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c)(2) 根据本款收集的信息应每年汇总,根据牙科卫生委员会在数据收集中使用的类别,汇总为全州总计和主要执业或就业地点邮政编码总计。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c)(3) 本款下的汇总信息应每年编制,并酌情于每年7月1日或之前在牙科卫生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报告。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2(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利用州牙科卫生基金中的资金支付牙科卫生委员会在执行本节时产生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19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其他州获得执照的牙科保健师在加州牙科保健学院任教,而无需本州执照,但他们必须获得一份特别许可。该许可有效期为四年,不可续期。要获得此许可,申请人必须获得经批准的学院的工作邀请,毕业于经认可的牙科保健项目,并展示其专业领域的资质或经验。他们还需要通过加州法律和伦理考试,完成涵盖特定临床技能的课程,提交指纹,并支付申请费。

在其他州获得执照的注册牙科保健师,如果持有特别许可,则无需在本州获得执照即可在牙科保健学院任教。特别许可的有效期为四年,受 (g) 款约束,此后该许可不得续期。牙科保健委员会可向任何提交申请并满足以下所有资格要求的人员颁发特别许可,允许其在本州的牙科保健学院的某一专业领域从事牙科保健工作: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3(a) 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与经牙科保健委员会批准的加州牙科保健学院签订了待定合同,担任全职或兼职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教员或讲师。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3(b) 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毕业于经牙科保健委员会批准的牙科保健学院。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3(c) 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获得专科委员会文凭认证,或代替该认证,具备参加专科委员会考试的资格,或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经牙科保健委员会批准的牙科保健学院某一专业领域的高级教育课程。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3(d) 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成功通过由牙科保健委员会制定和管理的加州法律和伦理考试。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3(e) 如果在临床实践课程中教学,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成功完成经牙科保健委员会批准的牙周软组织刮治术、局部麻醉和氧化亚氮-氧气镇痛课程。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3(f) 符合第 1916 条规定的指纹提交要求。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2.3(g) 支付申请费,并根据第 1944 条 (k) 款的规定,需缴纳两年一次的续期费。

Section § 1903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牙科卫生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方式。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七名由州长任命,一名由参议院委员会任命,一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这些成员的具体职责已明确,包括他们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根据其角色分为两年或四年,任何成员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届。空缺仅填补剩余任期。委员会成员因其服务获得每日津贴。州长可以重新任命前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书。委员会还可以任命一名执行官,本节将于2028年废止。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a)(1)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由九名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a)(1)(A) 由州长任命的七名成员,具体如下: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a)(1)(A)(i) 两名成员应为公众成员。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a)(1)(A)(ii) 一名成员应为在加利福尼亚州持有当前执照的执业普通牙医或公共卫生牙医。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a)(1)(A)(iii) 四名成员应为在加利福尼亚州持有当前执照的注册牙科卫生师。在这些注册牙科卫生师成员中,一名应在替代执业或扩展职能领域获得执照,一名应为牙科卫生教育者,另两名应为注册牙科卫生师。任何公众成员在任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根据本章获得执照,也不得在牙科相关业务中拥有任何当前经济利益。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a)(1)(B) 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一名公众成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a)(1)(C) 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一名公众成员。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a)(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a)(2)(A) 参议院规则委员会或众议院议长根据本款进行的首次任命,应在预定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届满的公众成员任期届满时,或以其他方式届满时进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a)(2)(A)(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2019年1月1日之前任命的委员会成员应继续担任牙科卫生委员会成员,直至其任期届满,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a)(3) 就本款而言,公共卫生牙医是指其主要雇主或工作地点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牙医: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a)(3)(A)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a)款获得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a)(3)(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c)款免于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a)(3)(C) 由公立医院或卫生系统拥有或运营的诊所。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a)(3)(D) 由与县政府签订主要合同以履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000条规定的县级职责的医院拥有和运营的诊所。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b)(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牙科卫生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每位成员应任职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被任命的任期届满后一年,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b)(2) 对于2012年1月1日开始的任期,两名公众成员、普通牙医或公共卫生牙医成员,以及两名注册牙科卫生师成员(牙科卫生教育者成员或在替代执业或扩展职能领域获得执照的注册牙科卫生师成员除外),每人任期两年,于2014年1月1日届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受(e)款的约束,州长可以任命曾担任原委员会或牙科卫生委员会成员的人员进入牙科卫生委员会,即使该人员的上一任期已届满。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d)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书。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e) 任何人不得连续担任牙科卫生委员会成员超过两届。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f) 牙科卫生委员会的空缺应通过任命填补未届满的任期。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g) 牙科卫生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应按照第103条的规定获得每日津贴和报销费用。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h) 各任命机构应有权根据第106条随时罢免其任命的委员会任何成员。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i) 牙科卫生委员会经主任批准,可以任命一名免于公务员制度的人员,该人员应被指定为执行官,并应行使牙科卫生委员会授权的以及本条赋予执行官的权力和职责。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3(j)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904

Explanation
牙科卫生委员会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且可以根据需要,在方便的地点举行额外的会议,以有效处理其事务。

Section § 19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牙科卫生委员会的职责。它必须评估和批准牙科卫生师的教育项目,如果存在问题,可以撤销批准。它负责执业许可,包括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要求、颁发和续期执业许可,以及监督考试。委员会还负责设定费用、执行继续教育要求,并有权拒绝、暂停或吊销执业许可。此外,它还就牙科卫生执业提出建议,并制定有关监督级别的规定。最后,它可以雇用必要的员工来有效履行这些职责。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5(a)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能: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5(a)(1) 评估所有申请批准的注册牙科卫生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师和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师教育项目,并根据牙科卫生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批准或拒绝这些申请。任何在2009年6月30日或之前经牙科委员会批准的此类教育项目,应被视为已获得牙科卫生委员会的批准。任何经牙科认证委员会认可的牙科卫生项目均可获得批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5(a)(2) 根据牙科卫生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撤销或废止其先前对注册牙科卫生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师教育项目的批准。如果牙科认证委员会已表示有意撤销批准或已撤销批准,牙科卫生委员会可以撤销或废止牙科卫生项目的批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5(a)(3) 审查和评估所有注册牙科卫生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师和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师的执业许可申请,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应执业许可要求,维护申请记录,收取申请费,颁发和续期执业许可,并执行与申请和执业许可流程相关的任何其他任务。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5(a)(4) 根据本条的规定确定适当的执业许可考试类型,并根据牙科卫生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制定或促使制定并管理考试。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5(a)(5) 确定根据本条征收的费用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成本。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5(a)(6) 确定并执行第1936.1节中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5(a)(7) 根据本条拒绝、暂停或吊销执业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执行本条的规定。任何此类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节起)进行,牙科卫生委员会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5(a)(8) 就牙科卫生执业范围问题向牙科委员会提出建议。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5(a)(9) 通过、修订和废止规章制度以实施本条的规定,包括注册牙科卫生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师对注册牙科助理的所需监督程度。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5(b) 牙科卫生委员会可以雇用其认为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能和职责所必需的雇员和考官。

Section § 19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牙科卫生委员会可以与牙科委员会合作。他们可以聘请牙科委员会协助调查申请或持有牙科卫生相关执照的人员。

牙科卫生委员会可以与牙科委员会签订合同,以执行本条规定。牙科卫生委员会可以与牙科委员会签订合同,对本条规定下的申请人和持证人进行调查。

Section § 19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牙科卫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规则,以执行有关牙科卫生的特定法律条款的要求。这些规则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除非明确允许,否则这些规则不得对牙医或牙科诊所施加新的要求。在牙科卫生委员会制定新规则之前,现有的牙科委员会规则仍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注册牙科卫生师。牙科卫生委员会是执行这些针对牙科卫生师的法规的机构。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6(a)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制定、修订和废止法规,以实施本条的规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6(b) 牙科卫生委员会制定的所有法规均应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6(c) 牙科卫生委员会制定的任何法规均不得直接对执业牙医或牙科诊所的管理施加要求或禁令,除非本条明确授权。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6(d) 除非与本条规定相悖,牙科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应继续适用于注册牙科卫生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师和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师,直到牙科卫生委员会制定其他法规。这些法规中所有提及“委员会”之处均应指牙科卫生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全权执行有关注册牙科卫生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师和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师的法规。

Section § 1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的注册牙科保健师也可以执行通常由注册牙科助理完成的职责。那些在2005年底之前持有牙科保健师执照的人可以自动执行这些任务。然而,任何在2006年1月1日之后获得执照的人,在从事牙科助理工作之前,需要获得单独的牙科助理执照,并可能需要参加额外的课程。

注册牙科保健师除可执行根据第1908条至第1914条(含)授权的职能外,还可执行以下职能: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7(a) 注册牙科助理可执行的所有职能。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7(b)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持有注册牙科保健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保健师执照的所有人员,均获授权执行本章规定的注册牙科助理的职责。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注册牙科保健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保健师执照的所有人员,在执行本章规定的注册牙科助理职责之前,须根据第1752.1条(d)款申请并获得注册牙科助理执照,并成功完成第1752.4条(b)款要求的任何额外教育。

Section § 1908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了牙科卫生师在其执业范围内的允许和禁止行为。他们可以评估口腔健康,制定并实施牙科卫生护理计划,并提供健康教育和筛查。然而,牙科卫生师不能进行诊断、制定综合治疗计划、实施手术、移除或处理永久性填充物、开具药物处方,也不能施用大多数形式的麻醉,但施用一氧化二氮和某些局部麻醉等少数情况除外。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8(a) 牙科卫生执业包括牙科卫生评估以及牙科卫生护理计划的制定、规划和实施。它还包括口腔健康教育、咨询和健康筛查。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8(b) 牙科卫生执业不包括以下任何程序: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8(b)(1) 诊断和综合治疗计划。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8(b)(2) 永久性修复体的置入、充填、雕刻或移除。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8(b)(3) 硬组织和软组织的手术或切割,包括但不限于拔牙以及软组织的切割和缝合。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8(b)(4) 开具药物处方。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8(b)(5) 施用局部麻醉或全身麻醉,或口服或肠外清醒镇静,但施用一氧化二氮和氧气(无论是单独施用还是相互结合施用)或根据第1909条施用局部麻醉除外。

Section § 19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注册牙科保健师可以执行某些操作,但必须在执业牙医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在执行这些任务之前,牙科保健师必须证明他们已完成牙科保健委员会批准的课程。他们可以执行的操作包括软组织刮治术、施用局部麻醉,以及单独或组合使用氧化亚氮和氧气。

注册牙科保健师在向牙科保健委员会提交已令人满意地完成经牙科保健委员会批准的关于以下操作的课程的证据后,被授权在执业牙医的直接监督下执行以下操作: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a) 软组织刮治术。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b) 局部麻醉的施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09(c) 氧化亚氮和氧气的施用,无论是单独施用还是组合施用。

Section § 1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注册牙科保健师在一般监督下执行某些操作。他们可以进行预防性和治疗性处理,例如洁牙和根面平整,使用特殊制剂维护口腔健康,取美白托盘印模,并使用光照设备进行牙齿美白。

注册牙科保健师被授权在一般监督下执行以下操作: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0(a) 预防性和治疗性干预措施,包括口腔洁治、刮治和根面平整。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0(b) 应用用于控制龋齿和牙周病的局部、治疗性和龈下制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0(c) 取漂白托盘印模,以及使用非激光光固化设备应用和激活制剂。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0(d) 取漂白托盘印模,以及放置诊室内牙齿美白设备。

Section § 19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注册牙科保健师在特定条件下,执行除其他条款规定之外的某些额外职责。他们可以决定为新患者拍摄哪些X光片,并在牙医诊断和制定计划后进行临时治疗性修复。这些操作只能在牙科诊所或公共卫生环境中进行,并且需要通过远程医疗与主治牙医沟通。牙科保健师在执行这些功能之前,必须完成牙科保健委员会批准的特定培训。该法律规定了必要培训的法规,并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0.5(a) 除第1910条规定的职责外,注册牙科保健师还获授权执行以下额外职责,具体如下: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0.5(a)(1) 确定对尚未接受主治牙医初次检查的患者进行哪些X光片检查,其具体目的是为了让牙医为患者制定诊断和治疗计划。在此情况下,牙科保健师应遵循主治牙医制定的规程。本款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0.5(a)(1)(A) 在牙科诊所环境中。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0.5(a)(1)(B) 在公共卫生环境中,使用第2290.5条定义的远程医疗,以便与主治牙医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启蒙和学前教育项目以及社区诊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0.5(a)(2) 放置保护性修复体,为此目的,这些修复体被认定为临时治疗性修复体,并定义为一种直接临时修复体,用于稳定牙齿,直至持证牙医诊断出需要进一步的确定性治疗。临时治疗性修复体包括仅使用手动器械(不使用旋转器械)从牙齿上清除软组织,随后放置粘合修复材料。放置临时治疗性修复体无需局部麻醉。临时治疗性修复体应仅根据以下两项规定放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0.5(a)(2)(A) 在以下任一环境中: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0.5(a)(2)(A)(i) 在牙科诊所环境中。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0.5(a)(2)(A)(ii) 在公共卫生环境中,使用第2290.5条定义的远程医疗,以便与主治牙医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启蒙和学前教育项目以及社区诊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0.5(a)(2)(B) 在牙医提供诊断、治疗计划和执行该程序的指示之后。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0.5(b) 注册牙科保健师只有在完成包含执行这些功能的培训项目后,或在向牙科保健委员会提供其已完成牙科保健委员会批准的这些功能课程的满意证据后,方可执行(a)款所述的功能。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0.5(c) 牙科保健委员会应不迟于2018年1月1日,通过法规,为注册牙科保健师和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根据第1910.5条和第1926.05条获授权执行的程序,制定课程要求,并应使用由卫生保健获取和信息部通过卫生人力试点项目(HWPP)第172号建立的基于能力的培训规程。牙科保健委员会应使用牙科委员会根据第1753.55条提交的课程,采纳用于批准临时治疗性修复课程的法规语言。牙科保健委员会颁布的任何后续临时治疗性修复课程法规修正案,均应经牙科委员会和牙科保健委员会同意。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0.5(d) 本条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911

Explanation
加州的注册牙科保健师可以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提供教育服务、培训和筛查。如果在筛查中发现任何口腔健康问题,他们必须将患者转介给牙医。在公共卫生项目、赞助活动或非营利机构中,他们还可以提供预防性服务,例如涂氟和窝沟封闭剂,并且可以为这些服务提交保险索赔。非营利组织必须主要由捐赠或政府资金支持,提供这些服务不意味着他们未经许可从事牙科执业。‘赞助活动’和‘赞助实体’的具体定义参考了其他章节。

Section § 19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注册牙科保健师可以无需牙医监督,为患者施用氟保护漆。

Section § 1912

Explanation
注册牙科保健师可以在没有牙医直接在场监督的情况下执行某些操作,但这些操作必须在一般监督下进行。这意味着牙医不需要亲自在场,但应以某种方式进行监督,除非情况可能导致剧烈疼痛或如果不立即治疗会造成严重的健康风险。

Section § 19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注册牙科保健师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执行各种操作和提供服务,前提是他们已接受必要的教育和培训。这些活动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监督级别下进行。

Section § 19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注册牙科保健师使用经许可用于其所执行任务的材料或设备,前提是他们具备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并在适当的监督下工作。

Section § 1915

Explanation

在加州,只有特定的专业人员才被允许从事牙科保健工作。这包括注册牙科保健师、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扩展职能牙科保健师以及持证牙医。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牙科专业的学生可以在监督下进行实践,牙科助理可以执行有限的任务,例如涂氟、取漂白托盘印模和施用封闭剂,前提是他们遵守牙科委员会的规定。注册牙科助理拥有额外的权限,例如抛光和漂白牙齿,而具有扩展职能的助理也可以施用封闭剂。此外,来自其他地区的牙科保健师可以出于教育目的进行演示。

除注册牙科保健师、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注册扩展职能牙科保健师或持证牙医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从事牙科保健执业或对患者执行牙科保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龈上和龈下洁治、牙科保健评估和治疗计划,以下人员除外: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5(a) 就读于牙科或牙科保健学校的学生,作为该项目常规课程的一部分,在该项目教职人员的监督下执行程序。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5(b) 牙科助理根据牙科委员会的规定执行以下程序: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5(b)(1) 施用非气溶胶和非腐蚀性局部制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5(b)(2) 施用局部氟化物。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5(b)(3) 取漂白托盘印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5(c) 注册牙科助理根据牙科委员会的规定执行以下程序: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5(c)(1) 抛光牙冠表面。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5(c)(2) 施用漂白剂。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5(c)(3) 使用非激光光固化设备激活漂白剂。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5(c)(4) 施用窝沟封闭剂。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5(d) 注册扩展职能牙科助理根据牙科委员会的规定施用窝沟封闭剂。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5(e)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获得许可的注册牙科保健师、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或注册扩展职能牙科保健师,为教育目的进行临床演示。

Section § 1916

Explanation

在加州申请牙科卫生执照时,申请人必须提交电子指纹图像,以验证身份并检查州和联邦层面的犯罪记录。如果申请人来自州外且无法提供电子指纹,则需要提交指纹卡硬拷贝。加州司法部(DOJ)会调查申请人的犯罪历史,并将联邦犯罪历史调查请求转发给联邦调查局(FBI)。司法部随后审查联邦调查局的调查结果,并将此信息分享给牙科卫生委员会。委员会还会请求关于任何新逮捕的持续更新。这些检查的处理费用由司法部收取。所收集的信息用于决定是否根据过去的定罪或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拒绝申请人的执照。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6(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6(a)(1) 本条规定下的执业许可申请人应提供电子指纹图像,以提交给州和联邦刑事司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邦调查局,以确定申请人的身份并用于本节所述的其他目的。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6(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对于居住在州外的州外申请人或持证人,如果其持证人的指纹电子记录不存在,且在其居住州无法获取或共享电子指纹图像,则应提供申请人或持证人的指纹卡硬拷贝。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6(b)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将指纹图像或指纹卡提交给司法部,以获取关于州和联邦层面定罪和逮捕的刑事罪犯记录信息,包括司法部确定该人正在保释或自行具结候审或候诉期间的逮捕。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6(c) 收到后,司法部应将根据本节收到的联邦简要犯罪历史信息请求转发给联邦调查局。司法部应审查联邦调查局返回的信息,并整理和分发回复给牙科卫生委员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6(d) 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 11105 条 (p) 款的规定,向牙科卫生委员会提供回复。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6(e)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根据《刑法典》第 11105.2 条的规定,向司法部请求后续逮捕通知服务。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6(f) 指纹采集所获得的信息应根据《刑法典》第 11105 条使用,并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应根据第 1.5 部(自第 475 条起)或第 1943 条的规定被拒绝执业许可。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6(g) 司法部应收取足以支付本节所述请求处理费用的费用。

Section § 1917

Explanation

要在加州成为一名注册牙科卫生师,您必须完成一个经批准的教育项目,通过包括全国牙科卫生考试和加州法律与道德考试在内的多项考试,并在过去三年内满足特定的经验或教育要求。您还需要接受某些操作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基础生命支持证书。最后,提交您的申请和相关费用。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向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人员授予注册牙科卫生师的初始执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a) 完成经牙科卫生委员会批准、牙科认证委员会认可、并由授予学位的专上院校开设的注册牙科卫生师教育项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b) 在过去三年内,个人完成了以下任一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b)(1) 令人满意地通过了西部地区考试委员会举办的牙科卫生考试,或牙科卫生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其他临床或牙科卫生考试。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b)(2) 毕业于经牙科卫生委员会批准的加州认可牙科卫生学院。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c) 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全国牙科卫生委员会考试。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d) 令人满意地通过了牙科卫生委员会规定的加州法律和道德考试。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e) 提交完整的申请表和牙科卫生委员会要求的所有费用。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f) 令人满意地完成了牙科卫生委员会批准的牙龈软组织刮治术、氧化亚氮-氧气镇痛和局部麻醉的培训。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g) 持有符合《加州法规》第16篇第1016、1016.2或1017节规定的基本生命支持现行有效证书。

Section § 191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牙科卫生委员会向在加州未参加州临床考试的人员颁发牙科卫生师执照,只要他们符合特定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已持有其他州的执照、工作达到一定小时数、通过法律和道德考试,并提供教育和经验证明。其他要求包括未曾受到其他州的纪律处分、未曾多次未通过过去的考试,以及完成继续教育。如果这些标准未达到,委员会可以吊销执照。此外,牙科卫生委员会还会向外州申请人提供关于牙科卫生师短缺地区以及非营利诊所和医院潜在工作机会的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a) 牙科卫生委员会可向未在牙科卫生委员会参加临床考试的申请人授予注册牙科卫生师执照,前提是申请人向牙科卫生委员会提交以下所有材料: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a)(1)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牙科卫生委员会要求的所有费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a)(2) 由其他州颁发的当前注册牙科卫生师执照证明,该执照未被吊销、暂停或以其他方式限制。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a)(3) 证明申请人在紧接本节申请日期之前的至少五年内,每年至少有750小时作为注册牙科卫生师从事临床实践,或在经认证的牙科卫生教育项目中担任全职教员。如果申请人提供至少三年临床实践的证明,并承诺通过向牙科卫生委员会提交一份待定合同副本,以在以下任何机构从事牙科卫生实践来完成剩余两年的临床实践,则应视为已满足临床实践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a)(3)(A)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a)款获得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a)(3)(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c)款免于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a)(3)(C) 由公立医院或医疗系统拥有或运营的诊所。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a)(3)(D) 由与县政府保持主要合同以履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000条规定的县级职责的医院拥有和运营的诊所。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a)(4) 在加州法律和道德考试以及牙科卫生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考试中表现令人满意。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a)(5) 证明申请人未曾受到申请人当前或以前曾获得任何专业或职业执照的任何州的纪律处分。如果申请人曾受到纪律处分,牙科卫生委员会应审查该处分,以确定是否因此拒绝向申请人颁发执照。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a)(6) 牙科认证委员会认证的牙科卫生学校毕业证明。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a)(7) 令人满意地完成全国牙科卫生委员会考试以及州临床考试、区域临床执照考试或牙科卫生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其他临床牙科卫生考试的证明。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a)(8) 证明申请人在申请本节执照之日前五年内,未曾未通过州临床考试、西部地区考试委员会的考试或牙科卫生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其他临床牙科卫生考试以根据本章获得牙科卫生执业许可超过一次或仅失败一次。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a)(9) 在申请前两年内获得至少25个继续教育学分的完成证明文件,包括完成牙科卫生委员会在申请时对本州注册牙科卫生师施加的任何继续教育要求。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a)(10) 令人满意地证明已成功完成牙科卫生委员会批准的局部麻醉、笑气-氧气镇痛和牙周软组织刮治术的课程或教育培训。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a)(11) 牙科卫生委员会指定的任何其他信息,只要本条规定通过考试申请执照的申请人需要提供这些信息。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b) 牙科卫生委员会可定期要求核实是否符合(a)款(3)项的要求,并可在发现就业要求或(a)款(3)项的任何其他要求未得到满足时吊销执照。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c)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根据本节规定,在向每位外州牙科卫生师提供的申请材料包中提供以下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c)(1) 本州牙科人力短缺地区的地点。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7.1(c)(2) 任何寻求与持证人签订合同以提供牙科卫生服务或培训目的的非营利诊所、公立医院和经认证的牙科卫生教育项目。

Section § 1917.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在加州成为一名持证牙科保健师,但临床考试失败三次,或在考试中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那么他们不能再次参加考试,直到他们完成了牙科保健委员会批准的额外培训。

Section § 1918

Explanation

牙科卫生委员会将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颁发扩展职能注册牙科保健师执照:已持有加州牙科保健师执照,完成在学校附属机构进行的经批准的临床培训,通过委员会的考试,并提交申请及所需费用。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向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人员颁发扩展职能注册牙科保健师执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8(a) 持有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牙科保健师的现行执照。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8(b) 在牙科学校附属机构完成牙科卫生委员会批准的临床培训,并在牙科学校教职人员的直接监督下进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8(c) 在牙科卫生委员会要求的考试中表现合格。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18(d) 填写申请表并支付牙科卫生委员会要求的所有申请费。

Section § 192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2009年7月1日之前是持有扩展职能或替代执业执照的牙科保健师,您将自动获得一个标准的牙科保健师执照,除非您已经拥有一个。这个新执照将与您的旧执照在同一时间到期,并且必须按照相同的规定续期。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0(a) 在2009年7月1日持有当前有效的扩展职能注册牙科保健师执照或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执照的人,将自动获得注册牙科保健师执照,除非该人已持有当前有效的注册牙科保健师执照。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0(b) 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注册牙科保健师执照,应与该人的注册牙科保健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保健师执照在同一日期到期,并应遵守法律或法规对执照规定的相同续期及其他要求。

Section § 1921

Explanation
接受过额外培训的牙科保健师(无论是扩展职能还是替代执业),除了他们已有的特殊职责外,还能做普通牙科保健师被允许做的所有事情。

Section § 1922

Explanation

要在加州成为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师,您需要通过一项关于加州法律和伦理的考试,填写申请表,支付所需费用,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您可以是已经持有加州执照的牙科卫生师,在过去三年内有至少2,000小时的工作经验,并完成了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以及额外的指定课程。或者,如果您已被健康劳动力试点项目第155号的就业阶段录取,也可以符合资格。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颁发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师执照:该人员在牙科卫生委员会要求的加州法律和伦理考试中表现令人满意,完成申请表并支付牙科卫生委员会要求的所有申请费,并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2(a) 持有当前有效的加州注册牙科卫生师执照并符合以下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2(a)(1) 在紧接的过去36个月内,作为注册牙科卫生师,在任何环境下(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从事第1908节所定义的牙科卫生执业至少2,000小时。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2(a)(2) 已成功完成学士学位或其同等学历,该学历被认可为高等教育中至少120学期学分或180季度学分,且来自经美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家或区域认证机构认证的学院或高等教育机构;并已完成牙科卫生委员会通过法规规定的至少150小时的额外教育要求,这些要求应符合良好的牙科和牙科卫生执业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牙科卫生技术和理论(包括老年病学和医疗紧急情况),以及商业管理和执业管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2(b) 已收到健康劳动力试点项目第155号(由医疗保健获取和信息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07部第3部分第3章第1条(始于第128125节)设立)就业利用阶段的录取通知书。

Section § 192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牙科保健师曾参与一项特殊培训项目,并在1997年6月30日前建立了个人诊所,他们可以无需额外许可继续经营其诊所,但需遵守特定规定。他们必须亲自在诊所执业,遵守规定的操作流程,并且只能将诊所转让给一名注册牙医。

已通过健康人力试点项目 (HMPP) 完成规定课程,并已于1997年6月30日前在HMPP下建立独立执业的注册牙科保健师执业者,应被视为已满足第1922条规定的执业许可要求,并应被授权继续经营其目前经营的执业,只要其遵循第1922、1925、1926、1927、1928、1930和1931条以及第1929条 (b) 款中规定的处方和职能要求,且只要其继续亲自执业和经营该执业,或直至其将该执业出售给一名注册牙医。

Section § 19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可以在哪里工作。他们可以受雇于牙医或另一名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作为独立承包商工作,或经营自己的诊所。他们还可以在特定类型的诊所工作,例如初级保健或专科诊所、公立医院拥有的诊所,以及根据特定公司法成立的专业公司。该法律规定了这些执业可以合法运营的条件。

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可以根据第1907条(a)款、第1908条(a)款、第1910条(a)款和(b)款、第1910.5条以及第1926.05条的规定,作为牙医或另一名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的雇员、作为独立承包商、作为替代牙科保健执业的独资经营者,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获得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或专科诊所、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c)款免于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在由公立医院或卫生系统拥有或运营的诊所、在由与县政府签订主要合同以履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000条规定的县级职责的医院拥有和运营的诊所,或在《公司法典》第1卷第3部第4章《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自第13400条起)下的专业公司中执业。

Section § 1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替代执业环境中工作的注册牙科保健师在不同地点履行特定职责。他们可以在无法出门的居家病患家中、学校、患者被临时转诊接受门诊服务的场所、牙科专业人员短缺的地区以及牙科诊所工作。即使某个地区失去了短缺认证,现有执业机构仍可继续运营,但牙科保健师必须告知患者有哪些牙医可以提供更全面的牙科护理服务。

除了第1925条授权的执业范围外,注册的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可以在以下场所履行根据第1907条(a)款、第1908条(a)款以及第1910条(a)款和(b)款授权的职责: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a) 居家病患的住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b) 学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c) 居住设施以及其他机构和医疗场所,居住设施的患者被转诊至这些场所接受门诊服务。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d) 牙科健康专业人员短缺地区,经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根据现有办公室指南认证。如果牙科健康专业人员短缺地区的认证被取消,在该地区已有执业的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可以继续提供牙科保健服务,并且应每年向在其现有执业场所接受治疗的患者提供一份名单,列出原牙科健康专业人员短缺地区中可能能够为患者提供全面服务的牙医。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e) 牙科诊所。

Section § 1926.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经过特殊培训的牙科保健师,即“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可以在特定场所(如居家病人的住所、居住设施、牙科短缺地区和牙科诊所)执行通常需要牙医咨询的职责。他们必须与合作牙医进行协商,并且现场必须有另一名能够进行心肺复苏的人员,以及氧气等应急设备随时可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01(a) 除第1925条授权的执业范围外,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可在第1909条 (a) 和 (b) 款授权的职责范围内,经与合作牙医书面协商后,在以下场所执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01(a)(1) 居家病人住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01(a)(2) 居住设施和其他机构,以及居住设施病人被转诊接受门诊服务的医疗场所。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01(a)(3) 经由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依照现有办公室指南认证的牙科卫生专业人员短缺地区。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01(a)(4) 牙科诊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01(b) 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在提供本条授权的服务时,应立即备有以下所有物品: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01(b)(1) 一名额外受过基本生命支持培训的人员,具备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心肺复苏的资格。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01(b)(2) 应急设备和用品,包括氧气。

Section § 192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在各种场所执行某些任务,例如无法出门者的住所、学校、居住设施及其他机构、牙科或医疗诊所,以及牙科保健专业人员短缺的地区。对于某些任务,他们首先需要牙医的诊断、治疗计划和指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05(a) 除第1926条规定的职责外,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获授权在以下场所履行根据第1910.5条规定的职责: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05(a)(1) 居家病患的住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05(a)(2) 学校。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05(a)(3) 居住设施及其他机构。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05(a)(4) 牙科或医疗场所。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05(a)(5) 经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依照现有办公室指南认证的牙科保健专业人员短缺地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05(b) 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获授权在本节规定的场所履行根据第1910.5条(a)款第(2)项规定的职责,但须在牙医提供诊断、治疗计划和执行该程序的指示之后。

Section § 19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非传统场所执业的牙科保健师运营移动牙科诊所。他们必须向牙科保健委员会注册这些诊所,并遵守特定的规定。委员会可以检查这些诊所,以确保它们符合标准。如果诊所不遵守规定,将被视为非专业行为,牙科保健师可能会面临缓刑或罚款等处罚。委员会可以对任何违规行为发出传票,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牙科保健的基金。

Section § 192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注册的替代执业牙科卫生师运营一个移动牙科卫生诊所。这些诊所必须注册并遵守牙科卫生委员会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应限制竞争。它们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某些移动单位,例如根据特定健康法规免于许可的单位,则无需遵守本法律。但是,豁免的移动单位所有者必须在开始服务后的60天内通知牙科卫生委员会。在这些豁免单位执业的从业人员无需遵守注册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注册的替代执业牙科卫生师可以运营一个注册为牙科卫生诊所或机构的移动牙科卫生诊所。该移动牙科卫生诊所或单位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当根据牙科卫生委员会制定的法规进行注册和运营,这些法规不得旨在阻止或减少服务区域内的竞争,并应支付第1944条所述的费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2(b)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65.105条(b)款所定义的移动服务单位,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b)、(c)或(h)款免于许可的实体运营的移动单位,免于受本条约束。尽管有此豁免,移动单位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在首次在该移动单位提供牙科卫生服务的日期起60天内通知牙科卫生委员会,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65.130条提交的移动单位申请获批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2(c) 在(b)款所述的移动单位中执业的持证人,不受(a)款关于该移动单位的约束。

Section § 1926.3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的一名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你需要告知牙科保健委员会你的执业地点,或者如果你没有固定地点,也需要告知。如果你使用便携式设备,你必须注册存放这些设备的地点。委员会可以检查你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它们符合要求。如果他们发现问题,你可能会面临缓刑、罚款或失去注册等后果。委员会还可以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所有罚款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牙科保健的基金。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3(a) 任何现在或将来在本州获得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执照的人员,应使用牙科保健委员会规定的表格,向执行官注册其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的实体设施;如果该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根据第1926.4节拥有一个以上的实体设施,则应注册所有实体设施。如果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没有实体设施,该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应通知执行官。获得牙科保健委员会执照的人员,应在其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执行官注册。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3(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3(b)(1) 使用便携式设备从事牙科保健执业的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应使用牙科保健委员会规定的表格,向执行官注册其存放便携式设备的实体设施。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3(b)(2) 牙科保健委员会可以对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的实体设施和第 (1) 款所述设备进行预先通知和不预先通知的审查和检查,以确保持续符合本条规定的持续批准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3(c) 如果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的实体设施或设备被发现不符合执照所需的任何要求,则构成不专业行为,该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可能会被处以附带条件的缓刑、发出传票并处以罚款,或者如果未能在牙科保健委员会规定的合理时限内证明合规,其拥有的实体设施注册可能会被撤销。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6.3(d) 牙科保健委员会可以自行或通过授权代表,对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违反本节、第1925节、第1926.4节或根据其通过的任何法规的行为,发出包含罚款和停止违规令的传票。根据本节收取的任何罚款应存入根据第1944节设立的州牙科保健基金。

Section § 1926.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想开设第二个诊所,他们必须向牙科卫生委员会提出申请,支付所需费用,并获得书面许可。他们还需要每两年支付一次续期费用,以维持额外的执业地点。

Section § 19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独立执业的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不得声称、暗示或广告宣传他们能够提供超出牙科保健师被允许范围的牙科服务或诊断。牙科保健师被允许的范围包括检查口腔健康、规划口腔卫生治疗并执行这些治疗。此外,他们不得雇用其他牙科保健师提供患者护理,除非该牙科保健师也在替代执业框架下工作。

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7(a) 推断、声称、广告宣传或暗示其能够以任何方式提供牙科服务或进行任何类型的牙科诊断,超出评估患者的口腔卫生状况、提供口腔卫生治疗计划以及提供相关口腔卫生服务的范围。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7(b) 雇用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以外的注册牙科保健师提供直接患者服务。

Section § 19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注册的独立执业牙科保健师为他们向患者提供的服务提交保险索赔。

Section § 19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另类执业环境下工作的牙科保健师雇佣其他具有相同资质的牙科保健师。他们还可以雇佣并监督牙科助理,这些助理负责协助完成口内牵拉和吸唾等任务。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9(a) 注册另类执业牙科保健师可以雇佣其他注册另类执业牙科保健师协助其执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29(b) 注册另类执业牙科保健师可以雇佣并监督执行口内牵拉和吸唾操作的牙科助理。

Section § 193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一名在替代执业环境下工作的牙科保健师,您需要向牙科保健委员会证明您有一位可以合作的牙医,以便获得建议、转诊和紧急服务。

Section § 19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在初期无需牙医或医生的证明即可提供服务。但是,如果他们持续提供服务18个月或更长时间,他们必须获得书面证明,表明患者已由持照牙医或医生检查过,并开具了牙科保健服务处方。此类处方有效期最长可达两年。牙科保健委员会可以对不遵守这些规定的保健师采取法律行动,这可能因不专业行为导致执照暂停或吊销。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1(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1(a)(1) 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可向患者提供服务,无需获得书面证明该患者已由在本州执业的牙医或内外科医生检查过。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1(a)(2) 如果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在该人首次向患者提供服务之日起18个月或更长时间后向患者提供服务,该人应当获得书面证明该患者已由在本州执业的牙医或内外科医生检查过。该证明应包括分部 (b) 中所述的牙科保健服务处方。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1(b) 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可向患者提供牙科保健服务,前提是患者向该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出示由在本州执业的牙医或内外科医生开具的牙科保健服务书面处方。该处方有效期应根据牙医或内外科医生的专业判断确定,但自开具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1(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1(c)(1) 如果牙科保健委员会合理地认为任何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根据本节规定向未从在本州执业的牙医或内外科医生处获得这些服务处方的患者提供服务,牙科保健委员会可寻求获得禁令以对抗该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1(c)(2) 未按照分部 (b) 获得处方而根据本节规定提供服务,应构成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的不专业行为,并成为牙科保健委员会根据第1947节撤销或暂停该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执照的理由。

Section § 19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牙科卫生委员会向符合所有其他执照要求的牙科卫生师申请人颁发试用执照。委员会可以为这种执照设定具体条件,例如通过能力考试、接受医学评估、戒绝酒精或药物,或参与康复计划。申请人可能还需要在监督下执业或参加额外的教育课程。试用执照有效期为三年,在此期间,持照人可以要求修改条件或申请正式执照。整个过程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2(a) 牙科卫生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向已满足注册牙科卫生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师所有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试用执照。牙科卫生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遵守某些附加要求,作为颁发试用执照的条款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2(a)(1) 成功完成专业能力考试。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2(a)(2) 接受医学或心理评估。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2(a)(3) 接受持续的医学或心理治疗。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2(a)(4) 戒绝酒精或药物的使用。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2(a)(5) 接受酒精或受控物质滥用随机体液检测。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2(a)(6) 持续参与牙科卫生委员会批准的康复计划。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2(a)(7) 限制执业类型或情况。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2(a)(8) 接受继续教育和课程学习。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2(a)(9) 遵守关于向牙科卫生委员会报告任何雇主或就业变更的要求。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2(a)(10) 遵守试用期监督。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2(a)(11) 遵守所有管理牙科卫生执业的法律法规。
(1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2(a)(12) 将申请人的执业限制在受监督的、结构化的环境中,其中申请人的活动由指定人员监督。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2(b) 试用执照的期限为三年。在执照有效期内,持照人可向牙科卫生委员会申请修改执照的条款或条件,或申请颁发非试用执照。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2(c) 本节项下的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牙科卫生委员会应拥有该章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933

Explanation

如果您遗失或损毁了您的专业执照,您可以通过支付费用并提供一份书面声明来解释原件的情况,从而获得一份替代执照。

持证人经请求并支付规定费用后,应获发替代执照。该请求应附有包含执照证书遗失或损毁令人满意证据的宣誓书或声明。

Section § 193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执业牙科卫生师,并且您更改了您的实际地址或电子邮件,您需要在30天内告知牙科卫生委员会。如果您更改了您的法定姓名,您必须在10天内向委员会提供证明文件。

Section § 1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颁发的执照,除非有例外情况,将在两年执照期的第二年,于执照持有者出生月份的最后一天午夜到期。为了保持执照有效,持有者必须在执照到期之前,使用牙科卫生委员会提供的表格申请续期并支付所需费用。

如果未续期,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执照,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将在两年期的第二年,于持照人法定出生月份的最后一天午夜12时到期。为续期未过期的执照,持照人应在执照原定到期时间之前,使用牙科卫生委员会规定的表格申请续期,并支付本条规定的续期费。

Section § 1936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的牙科卫生执照已过期,您有长达五年的时间来续期。要续期,您必须填写必要的表格并支付所有逾期的续期费和滞纳金。续期将在您完成表格、支付续期费或支付滞纳金(以最晚发生的日期为准)时生效。一旦续期,您的执照将一直有效,直到下一个预定的到期日。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已过期的执照可以在其过期后的五年内随时续期,方式是提交牙科卫生委员会规定的续期申请表并支付所有累计的续期费和滞纳金。如果执照在其过期后续期,持照人作为续期的先决条件,还应支付本条规定的滞纳金。根据本节进行的续期,应在申请提交之日、续期费支付之日或(如有)滞纳金支付之日中,以最后发生的日期为生效日期。如果如此续期,执照将持续有效,直至续期生效日期之后紧接着发生的第 1935 条规定的到期日。

Section § 19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牙科卫生师必须每两年完成继续教育才能续期执照。他们必须通过认可的课程或同等方式了解牙科卫生的最新发展。委员会将对5%的持证人进行随机审计,以确保他们遵守规定。此外,部分教育内容必须涵盖患者护理、健康与安全以及法律与伦理等特定主题,每个续期周期最多要求10小时。所有课程提供者都必须获得牙科卫生委员会的批准,或者如果获得牙科委员会的认可,则视为已获批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6.1(a)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要求,作为执照续期的条件,持证人须向牙科卫生委员会提交令其满意的保证,证明其在此前两年期间,通过修读牙科卫生委员会认可的一门或多门课程,或通过牙科卫生委员会认为等同的其他方式,了解了自其执照最初颁发以来牙科卫生实践的发展。牙科卫生委员会应制定、修订和废止法规,规定在两年期结束时暂停执照,直至本节规定的保证得到遵守。牙科卫生委员会应每年对至少5%的持证人进行随机审计,以确保继续教育要求的遵守。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6.1(b) 牙科卫生委员会还应要求,作为执照续期的条件,持证人须成功完成牙科卫生委员会法规中规定的特定领域的部分继续教育学时。牙科卫生委员会可在患者护理、健康与安全以及法律与伦理等一般领域内规定此强制性课程。牙科卫生委员会规定的强制性课程每续期周期不得超过10小时。牙科卫生委员会要求的任何强制性课程均应计入牙科卫生委员会根据 (a) 款设立的继续教育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36.1(c) 本节提及的课程提供者须经牙科卫生委员会批准。经牙科委员会批准的提供者应被视为经牙科卫生委员会批准。

Section § 1937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执照被暂停了,它仍然会正常到期,你也可以在规定时间续期。但是,续期一个被暂停的执照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在暂停期正式解除之前开始工作或从事该执照所允许的活动。所以,在你的执照恢复之前,你不能做任何执照允许的事情。

Section § 1938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执照被吊销,它仍然会像往常一样到期。你不能简单地续期一个被吊销的执照。要想在执照到期后恢复它,你必须支付在它到期前应付的续期费,以及在执照被吊销时产生的任何额外滞纳金。

被吊销的执照应按照本条规定到期。被吊销的执照不得续期。如果执照在其到期后获得恢复,持照人作为其恢复的先决条件,应支付一笔恢复费,其金额等于在其恢复日期之前的最后一个常规续期日生效的续期费,以及在其被吊销时产生的任何滞纳金(如有)。

Section § 1939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执照在过期五年内没有续期,您就不能简单地续期或恢复它。相反,您需要重新开始,申请一个新的执照,并且要满足所有新申请人的要求。

执照在其有效期届满后五年内未续期的,不得续期、恢复、重新生效或重新签发。执照持有人在满足本条规定的新申请人所有要求后,可以申请并获得新执照。

Section § 1940

Explanation

如果牙科卫生专业人员希望将他们的执照设为非执业状态,他们必须使用牙科卫生委员会提供的表格进行申请。要重新激活执照,他们需要提交一份表格,并附上过去两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证明。即使执照处于非执业状态,他们仍必须每两年支付一次续期费。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通知申请人,其更改执照状态的申请是否完整,或者是否需要更多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0(a) 持证人如希望获得非执业执照,应向牙科卫生委员会提交由该委员会提供的申请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0(b) 为将非执业执照恢复为执业状态,持证人应向牙科卫生委员会提交由该委员会提供的申请表,并附上证据,证明其在申请日期之前的两年内已按照本条规定完成了规定时数的经批准的继续教育。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0(c) 非执业执照持有人应继续向牙科卫生委员会支付规定的两年期续期费。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0(d) 在收到恢复非执业执照或将执照设为非执业状态的请求后30天内,牙科卫生委员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是否完整并被接受备案,或者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则说明完成申请所需的具体信息。

Section § 194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注册牙科卫生师 (RDHs) 教育项目的批准指南。牙科卫生委员会负责批准和续批这些项目,前提是项目保持高教学标准并符合特定标准,例如美国牙科协会牙科认证委员会的标准。新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以证明其必要性,并在寻求认证之前获得委员会的批准。项目必须与经认证的学院或牙科学院相关联,并专注于提供可获得学位的大学教育。本节中,“RDHs”包括各种类型的注册牙科卫生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1(a)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仅批准或续批那些持续保持高教学质量标准,并且在适当情况下,符合美国牙科协会牙科认证委员会或由牙科卫生委员会确定的同等机构所设定的最低标准的注册牙科卫生师 (RDHs) 教育项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1(b) 新的注册牙科卫生师 (RDHs) 教育项目应提交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证明对新教育项目的需求,并应在寻求美国牙科协会牙科认证委员会或由牙科卫生委员会确定的同等机构的初步认证所需的任何批准之前,向牙科卫生委员会申请批准。牙科卫生委员会可以批准、临时批准或拒绝批准新的注册牙科卫生师 (RDHs) 教育项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1(c) 就本节而言,新的或现有的注册牙科卫生师 (RDHs) 教育项目指由一所高等院校或机构提供的项目,该院校或机构获得美国教育部认可的区域认证机构的认证,并且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可获得副学士或更高学位的大学水平课程,该项目要么隶属于牙科委员会批准的牙科学院,要么由其开办,或者该项目获得美国牙科协会牙科认证委员会或由牙科卫生委员会确定的同等机构的认证,可提供大学水平或大学同等课程。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1(d) 就本节而言,“RDHs”指注册牙科卫生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师。

Section § 194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监督牙科卫生师和专业牙科卫生执业教育项目的批准和持续合规性的过程。教育项目必须定期证明它们符合牙科卫生委员会的要求。委员会可以进行评估以及宣布和不宣布的现场访问,以确保项目遵守这些标准。如果发现项目不合规,可能会面临缓刑、罚款,或者如果问题未能及时纠正,其批准可能会被撤销。此外,对于违反本法律或相关法规的行为,可以发出传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1.5(a)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续批注册牙科卫生师、注册替代执业牙科卫生师或注册扩展职能牙科卫生师的教育项目,这些项目需按照牙科卫生委员会规定的表格向其证明该项目继续符合牙科卫生委员会规定的要求。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1.5(b) 牙科卫生委员会可对现有和新的注册牙科卫生师、注册替代执业牙科卫生师或注册扩展职能牙科卫生师的教育项目进行定期调查、评估以及宣布和不宣布的现场访问,以确保教育项目要求和牙科认证委员会标准持续符合,从而获得持续批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1.5(c) 如果现有或新的注册牙科卫生师、注册替代执业牙科卫生师或注册扩展职能牙科卫生师的教育项目被发现不符合教育项目要求和牙科认证委员会标准,则可能会被附带条件地处以缓刑、发出传票和罚款,或者如果未能在合理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合规要求,其批准可能会被撤销。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1.5(d) 对于任何违反本节或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的行为,牙科卫生委员会或通过授权代表,可对任何经批准的注册牙科卫生师、注册替代执业牙科卫生师或注册扩展职能牙科卫生师的教育项目发出包含罚款和停止违规命令的传票。

Section § 194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什么是“校外牙科设施”,它是一种与牙科卫生项目合作用于教学目的、位于主校区之外的诊所。这些设施必须由项目向牙科卫生委员会注册。注册信息包括教员监督、治疗类型、设施名称和地点、开始日期、相关学科以及可用设备的详细信息。此外,还必须提供教育项目与设施之间的合同副本。任何这些信息的更新都需要向牙科卫生委员会报告。

Section § 1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牙科卫生委员会可以在几种情况下,拒绝某人参加成为执业牙科卫生师的考试。如果申请人做了可能导致其执业许可被暂停或吊销的事情,或者他们协助实施了需要执业许可的行为,或者如果另一个州已经因类似原因暂停或吊销了他们的执业许可,委员会可以拒绝其申请。如果涉及相关程序,将遵循特定的政府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3(a) 牙科卫生委员会可在执业许可授予之前的任何时间,基于以下任何原因,拒绝注册牙科卫生师、注册替代执业牙科卫生师或注册扩展职能牙科卫生师的执业许可考试申请: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3(a)(1) 申请人实施了根据本法典构成执业许可暂停或吊销理由的行为,或根据第480条构成拒绝授予执业许可理由的行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3(a)(2) 申请人实施或协助教唆实施了根据本章需要执业许可的任何行为。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3(a)(3) 另一个州或属地基于在本州构成根据本条暂停或吊销执业许可依据的理由,暂停或吊销了其已向申请人颁发的执业许可。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3(b) 本条下的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牙科卫生委员会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9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如何设定各种牙科卫生士执照及相关活动的费用。委员会决定执照申请、续期、考试和教育项目审查等费用。大多数费用都有最高限额,例如申请费不超过250美元,续期费最高500美元。逾期会产生额外费用,学校在课程审查方面也面临特定收费。收取的费用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牙科卫生监管的基金。总体目标是覆盖合理的监管成本,并且除此处列出的费用外,不得征收任何其他费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通过决议确定与注册牙科卫生士、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士和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士执业许可相关的费用金额。牙科卫生委员会于2009年6月30日生效的决议所确定的、与注册牙科卫生士、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士和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士执业许可相关的费用,应保持有效直至牙科卫生委员会对其进行修改。这些费用受以下限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1) 原始执照申请费和原始执照颁发费均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2) 注册牙科卫生士执业许可考试费不得超过考试的实际成本。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3) 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士执业许可考试费不得超过考试的实际成本。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4) 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士执业许可考试费不得超过组织考试的实际成本。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5) 两年期续期费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6) 滞纳金不得超过续期费的一半。任何逾期执照只有在支付所有费用(包括滞纳金)并遵守本条所有其他适用要求后方可恢复。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7) 因执照遗失、损毁或姓名变更而补发执照的费用不得超过二十五美元 ($25) 或续期费的一半,以较高者为准。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8) 执业许可证明费不得超过续期费的一半。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9) 对于未经牙科卫生委员会批准机构认证的牙科卫生士教育项目,每项课程审查和可行性研究审查的费用不得超过二千一百美元 ($2,100)。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10) 每项执业许可课程要求或需要额外培训的程序审查或批准费用不得超过七百五十美元 ($750)。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11) 持续教育提供者的首次申请和两年期费用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
(1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12) 根据第1962条颁发的许可证相关应付费用如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12)(A) 首次许可证费用的金额应等于在许可证颁发日期之前的最后一个常规续期日期生效的申请人牙科卫生执业执照的续期费。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12)(B) 如果许可证在颁发后不足一年内到期,则首次许可证费用的金额应等于在许可证颁发日期之前的最后一个常规续期日期生效的续期费的50%。
(1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13) 牙科卫生委员会对注册牙科卫生士、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士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士的教育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以确保教育项目要求符合规定的费用,不得超过牙科卫生委员会为收回现场考察支出而产生的实际成本。
(1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a)(14) 退休执照费不得超过当前执照续期费的一半。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b) 续期费和滞纳金应由牙科卫生委员会通过决议确定,不得高于本条规定的执业执照当前续期费金额,且不得低于五美元 ($5)。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c) 牙科卫生委员会根据本节通过决议确定的费用,无需经行政法办公室批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d) 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应由牙科卫生委员会收取并存入特此设立的州牙科卫生基金。该基金中的所有资金,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后,应用于执行本条。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e) 除本节所列费用或收费外,牙科卫生委员会不得征收任何其他与注册牙科卫生士、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士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士执业许可相关的费用或收费。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f) 院外牙科设施注册费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g) 移动牙齿卫生单位的注册费不得超过一百五十美元($150)。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h) 移动牙齿卫生单位的两年期续期费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i) 额外诊所许可证费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j) 第1926.4条所述的额外诊所的两年期续期费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k) 首次申请和两年期特别许可证费的金额应等于(a)款第(6)项规定的两年期续期费。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44(l) 本节中的费用不得超过足以弥补执行本条的合理监管成本的金额。

Section § 19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是加州的牙科保健师,或者拥有特殊类型的牙科保健师执照,您的执照可能会被吊销或暂停。如果您违反了本条中列出的任何与牙科保健执业相关的规定,就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Section § 194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牙科卫生师的执照可能因不专业行为、无能力、因错误获得执照或屡次疏忽等行为而被吊销、暂停,或者他们可能面临训诫或缓刑。任何纪律处分程序都必须遵循特定的州政府规定,牙科卫生委员会拥有执行这些行动的权力。

牙科卫生委员会可因不专业行为、无能力、重大过失、持证人在其职业中屡次疏忽行为、因错误获得执照,或因本条规定适用于持证人的任何其他原因,吊销或暂停持证人的执照,或对其进行训诫或处以缓刑。根据本条进行的程序应按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牙科卫生委员会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950

Explanation

如果牙科卫生执业者被判犯有与其专业职责相关的罪行,牙科卫生委员会可以采取吊销、暂停执照、训诫或处以缓刑等措施。经认证的定罪记录足以作为采取这些行动的证据。当对相关罪行有认罪答辩或不抗辩答辩时,委员会可以启动程序。即使无法上诉、定罪在上诉中得到维持,或者即使后来定罪被撤销但已获缓刑,委员会也可以采取行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a) 持证人若被判犯有与其资质、职能或职责密切相关的罪行,其执照可由牙科卫生委员会吊销或暂停,或受到训诫或被处以缓刑。定罪记录或经法院书记员或作出判决的法官认证的副本,应作为定罪的决定性证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b) 牙科卫生委员会在收到经认证的定罪记录副本后,应根据本条规定启动程序。对重罪或任何与持证人资质、职能或职责密切相关的轻罪指控,作出的有罪答辩或裁决,或在不抗辩答辩后作出的定罪,均应被视为本条意义上的定罪。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c) 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牙科卫生委员会可以训诫持证人,或命令暂停或吊销执照,或处以缓刑,或拒绝颁发执照: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c)(1) 上诉期限已过。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c)(2) 定罪判决已在上诉中得到维持。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c)(3) 作出缓刑令,暂停执行判决,无论根据《刑法典》的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203.4条)作出的后续命令,允许某人撤回其有罪答辩并提出无罪答辩,或撤销有罪裁决,或驳回指控、信息或起诉书。

Section § 19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列出了牙科卫生执业者被视为不专业行为的各种情形。这包括通过欺骗获取费用、协助无证或持证人员不当执业、对患者实施性不当行为。其他违规行为还包括使用虚假姓名、虚假广告、过度治疗、不卫生的诊室、威胁患者、篡改医疗记录、遗弃患者以及以疏忽或不称职的方式执业。这些行为可能导致罚款、监禁或吊销执照等法律处罚。

本条规定下持证人的不专业行为定义为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a) 通过欺诈或虚假陈述获取任何费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b) 协助或教唆任何无证人员从事牙科或牙科卫生执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c) 协助或教唆持证人员非法从事牙科或牙科卫生执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d) 实施与牙科卫生执业实质相关的任何性虐待、不当行为或与患者发生关系的行为。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e) 在广告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表明该人正在或将要从事牙科执业时,使用任何虚假、假定或虚构的名称,无论是作为个人、公司、法人或其他形式,或使用除该人获准执业的名称以外的任何名称,但根据Section 1962颁发的有效许可证中指定的名称除外。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f) 接受或收取任何佣金,或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对专业服务、X光片、处方或其他提供给患者的服务或物品进行费用回扣。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g) 持证人或其任何代理人使用任何旨在欺骗或误导公众的广告声明。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h) 宣传专业优越性或宣传以卓越方式提供专业服务。本款不禁止Section 651 (h)款所允许的广告。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i) 雇用或使用招揽者。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j) 违反Section 651的广告行为。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k) 广告承诺任何牙科卫生服务,或承诺无痛执行任何牙科卫生程序。本款不禁止Section 651所允许的广告。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l) 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m) 允许任何未达到牙科卫生委员会所确定要求的人员操作牙科放射设备。
(n)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n) 根据牙科卫生专业的惯例和标准,明显过量地施用药物或治疗,或明显过量地使用治疗程序,或明显过量地使用治疗设施。
任何违反本款规定的人员均犯有轻罪,应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100)或不超过六百美元($600)的罚款,或处以不少于60天或不超过180天的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o)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o) 对任何患者或持证人因在任何可能或实际的纪律处分或其他法律行动中提供证据而使用威胁或骚扰;或主要基于员工试图遵守本章规定或协助遵守规定而解雇员工。
(p)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p) 因在其他州或地区被吊销或撤销执照,或被施加纪律处分,且该理由在本州也构成纪律处分依据。
(q)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q) 意图欺骗而篡改患者记录。
(r)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r) 根据牙科卫生专业的惯例和标准,办公室条件不卫生或不安全。
(s)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s) 持证人遗弃患者,未书面通知患者将停止治疗,且未在患者有充分机会获得另一名注册牙科卫生师、注册替代执业牙科卫生师或注册扩展职能牙科卫生师的服务之前,并且未危及患者健康。
(t)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t) 故意向受纪律处分的持证人的患者虚假陈述与纪律处分相关的事实。
(u)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u) 在根据本条规定获取任何执照时使用欺诈行为。
(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v) 任何本应导致执照被拒绝的行动或行为。
(w)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w) 协助或教唆注册牙科卫生师、注册替代执业牙科卫生师或注册扩展职能牙科卫生师以疏忽或不称职的方式执业牙科卫生。
(x)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x) 未能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牙科卫生委员会报告以下任何情况:(1) 持证人在执行任何牙科卫生操作期间患者死亡;(2) 发现患者死亡,且该死亡与持证人执行的牙科卫生操作有关;或 (3) 除预定住院外,任何患者因牙科或牙科卫生治疗而被送往医院或急救中心接受超过24小时的医疗救治。牙科卫生委员会在收到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对牙科卫生执业办公室进行检查。
(y)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y) 注册牙科卫生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师应向牙科卫生委员会报告其执业中发生的所有死亡事件,如果死亡发生在牙科诊所作为雇员工作期间,则应同时将副本发送给牙科委员会。牙医应向牙科委员会报告其执业中发生的所有死亡事件,如果死亡是注册牙科卫生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师治疗的结果,则应同时将副本发送给牙科卫生委员会。
(z)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0.5(z) 明知故犯地作出虚假陈述或签署虚假证明或其他文件,虚假陈述与牙科卫生执业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事实的存续或不存在。

Section § 1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牙科卫生委员会通过设定特定条件,对持证人进行缓刑处分。这些条件可能包括额外的培训或考试、必要的医学检查、限制其执业范围、向患者退还费用,以及在不涉及某些与护理质量相关的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以社区服务代替停业。

牙科卫生委员会可以对持证人进行纪律处分,方式是根据各种条款和条件将其置于缓刑期,这些条款和条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1(a) 要求持证人参加牙科卫生委员会批准的补习教育课程以获得额外培训,或在完成牙科卫生委员会批准的补习教育课程培训后通过考试,或两者兼有。该考试可以是笔试或口试,或两者兼有,并且可以是实践或临床考试,或两者兼有,由牙科卫生委员会选择。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1(b) 如果持证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需要,要求持证人接受由牙科卫生委员会指定的一名或多名医生进行的全面诊断检查。如果牙科卫生委员会要求持证人接受检查,牙科卫生委员会应接收并考虑由持证人选择的一名或多名医生提供的任何其他全面诊断检查报告。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1(c) 限制或限定持证人的执业范围、广度或类型。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1(d) 要求向持证人的患者或服务付费方退还费用,除非已完成退还。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1(e) 在不涉及与护理质量相关的违规行为的案件中,提供替代社区服务选项,以代替全部或部分停业期。

Section § 1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牙科领域的执业人员从事某些与毒品和酒精相关的行为,将被视为非专业行为。他们被禁止持有或使用非法药物,除非有医生开具处方。他们也不能以可能伤害自己或他人的方式使用药物或酒精,特别是当这影响到他们的工作时。如果他们被判违反毒品法律,或有多项与毒品或酒精相关的定罪,他们的专业执照可能会面临风险。有罪记录足以作为采取行动的证据,牙科委员会可以根据这些定罪暂停或吊销执照。

根据本条获得许可的人员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专业行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2(a) 违反法律获取或持有,或未经执业医师、外科医生、牙医或足病医生指示,获取或持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所定义的受管制物质,或第4022条所定义的任何危险药物。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2(b) 使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所定义的受管制物质,或第4022条所定义的危险药物,或酒精饮料或其他致醉物质,其程度或方式对自身、任何人或公众造成危险或伤害,以致该使用损害了持证人安全地向公众开展其执照授权业务的能力。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2(c) 被判犯有违反任何联邦法规或规章,或本州任何法规或规章的罪名,这些法规或规章涉及管制《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所定义的受管制物质,或第4022条所定义的任何危险药物,或被判犯有多项轻罪,或任何涉及使用或消费酒精或药物的重罪,如果该定罪与其执照授权的业务实质相关。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2(c)(1) 定罪记录或经法院书记员或作出定罪的法院法官认证的副本,应作为违反本条的决定性证据。认罪或有罪判决,或不抗辩之答辩后的定罪,均视为本条所指的定罪。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2(c)(2) 牙科卫生委员会可在上诉期限届满或定罪判决在上诉中获得确认时,或在作出缓刑令暂停执行判决时,命令暂停或吊销执照,或拒绝颁发执照,无论《刑法典》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203.4条)下的后续命令,允许个人撤回认罪并提出无罪抗辩,或撤销有罪判决,或驳回指控、信息或起诉书。

Section § 195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的牙科保健师,无论以何种身份执业,每当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您必须在患者记录中您所做的工作旁边签署您的姓名或包含您的身份识别号和首字母缩写,并注明您完成工作的日期。屡次不遵守此规定将被视为非专业行为。

Section § 19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获得执照的牙科专业人员承诺或提供超出其专业知识或正规培训范围的服务,属于非专业行为。这包括不当使用不符合专业标准的工具。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经认可的牙科机构进行的研究,或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特定豁免下允许进行的研究。

Section § 19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持证牙医或牙科保健师在收到患者许可的请求后,必须在15天内向口腔卫生委员会提供患者记录。如果他们未能做到,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每天可被罚款250美元,最高可达5,000美元。医疗机构有30天时间遵守此类请求,并面临类似的罚款。如果持证人或机构不服从法院命令发布记录,他们可能被处以每天1,000美元的罚款,并面临刑事指控。重复未能发布记录可能导致其专业执照被暂停或吊销,个人和机构都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这些规定根据《行政程序法》执行,而“医疗机构”一词涵盖了各种持证或豁免的诊所。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5(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5(a)(1) 持证人若未能在收到请求和患者书面授权(授权将患者的牙科或口腔卫生记录发布给口腔卫生委员会)后的15天内遵守该请求,则应向口腔卫生委员会支付民事或行政罚款,对于第15天后仍未提交文件的每一天,每天最高二百五十美元 ($250),最高可达五千美元 ($5,000),除非持证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文件。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5(a)(2) 医疗机构应遵守提供患者牙科或口腔卫生记录的请求,该请求应附有患者书面授权(授权将记录发布给口腔卫生委员会)以及一份引用本节并说明不遵守本节规定所受处罚的通知。在收到此请求、授权和通知后30天内未能向口腔卫生委员会提供授权患者的口腔卫生记录,应使该医疗机构面临民事或行政处罚或罚款,应支付给口腔卫生委员会,对于第30天后仍未提交文件的每一天,每天最高二百五十美元 ($250),最高可达五千美元 ($5,000),除非医疗机构因正当理由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文件。本款不要求医疗机构协助口腔卫生委员会获取患者授权。口腔卫生委员会应支付复制口腔卫生记录的合理费用。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5(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5(b)(1) 持证人若未能或拒绝遵守为执行传票而发出的法院命令(该命令强制要求向口腔卫生委员会发布记录),则应向口腔卫生委员会支付每天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对于法院命令要求提交文件之日后仍未提交文件的每一天,除非确定该命令不合法或无效。适用于口腔卫生委员会提出指控的任何诉讼时效,应在持证人未遵守法院命令期间以及任何相关上诉期间中止。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5(b)(2) 持证人若未能或拒绝遵守为执行传票而发出的法院命令(该命令强制要求向口腔卫生委员会发布记录),则犯有轻罪,可处以最高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该罚款应支付给口腔卫生委员会。如果罚款未在下一个续期日期前支付,则应将其计入持证人的续期费用。适用于口腔卫生委员会提出指控的任何诉讼时效,应在持证人未遵守法院命令期间以及任何相关上诉期间中止。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5(b)(3) 医疗机构若未能或拒绝遵守为执行传票而发出的法院命令(该命令强制要求向口腔卫生委员会发布患者记录,且附有引用本节并说明不遵守本节规定所受处罚的通知),则应向口腔卫生委员会支付民事罚款,对于法院命令要求提交文件之日后仍未提交文件的每一天,每天最高一千美元 ($1,000),最高可达一万美元 ($10,000),除非确定该命令不合法或无效。适用于口腔卫生委员会对持证人提出指控的任何诉讼时效,应在医疗机构未遵守法院命令期间以及任何相关上诉期间中止。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5(b)(4) 医疗机构若未能或拒绝遵守为执行传票而发出的法院命令(该命令强制要求向口腔卫生委员会发布记录),则犯有轻罪,可处以最高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该罚款应支付给口腔卫生委员会。适用于口腔卫生委员会对持证人提出指控的任何诉讼时效,应在医疗机构未遵守法院命令期间以及任何相关上诉期间中止。

Section § 1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牙科专业人员不得制定或实施导致跳过必要治疗、提供过多或质量差的护理,或重复犯错的政策或做法。这样做被视为非专业行为。
根据本条获得许可的人员,其直接或通过办公室政策要求,或明知而允许提供阻碍必要治疗的口腔卫生护理,或允许明显过量、不称职、不必要或严重疏忽的治疗,或重复的疏忽行为,均属非专业行为,并应根据社区执业标准确定。

Section § 195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的加州牙科卫生执照被吊销或暂停,他们可以在一定时间后申请恢复执照或更改处罚。等待期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不专业行为)至少三年,对于缩短长期缓刑期至少两年,对于健康问题等情况至少一年。他们的申请必须包含委员会要求的具体信息,委员会或法官将审查此案。他们会考虑申请人自处罚以来的行为以及为改进所做的努力。但是,如果申请人正在服刑或面临新的指控,则不能提交申请。如果申请在之前的决定作出后过早提交,委员会可以迅速驳回。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7(a) 执照已被吊销或暂停、已被判处缓刑,或根据一项约定和解协议自愿放弃执照以避免纪律行政听证会的人员,可在命令纪律处分的决定的生效日期起经过不少于以下最短期限后,向牙科卫生委员会申请恢复执照或修改处罚,包括修改或终止缓刑: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7(a)(1) 因不专业行为被吊销执照或根据一项约定和解协议自愿放弃执照以避免行政纪律听证会的,至少三年方可申请恢复执照。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7(a)(2) 三年或三年以上缓刑期的提前终止或条件修改,至少两年。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7(a)(3) 因精神或身体疾病被吊销执照的条件修改或恢复,或少于三年缓刑期的终止或条件修改,至少一年。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7(b) 申请书应陈述牙科卫生委员会要求的任何事实。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7(c) 申请书可由牙科卫生委员会审理,或牙科卫生委员会可将申请书指派给《政府法典》第11371条中指定的行政法法官。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7(d) 在考虑恢复执照或修改处罚时,牙科卫生委员会或审理申请书的行政法法官可考虑以下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7(d)(1) 自纪律处分以来申请人的所有活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7(d)(2) 申请人受到纪律处分的违规行为。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7(d)(3) 执照或许可证有效期间申请人的活动。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7(d)(4) 申请人的康复努力、诚实的一般声誉和专业能力。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7(e) 听证会可根据牙科卫生委员会或《政府法典》第11371条中指定的行政法法官认为的必要性,不时延期。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7(f) 牙科卫生委员会或行政法法官在恢复执照或许可证或修改处罚时,可对持证人施加必要的条款和条件。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7(g) 在申请人因任何刑事犯罪服刑期间,包括申请人处于法院判处的缓刑或假释期间,不得审议其申请。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7(h) 在针对该人员的控告或撤销缓刑的申请待决期间,不得审议其申请。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7(i) 牙科卫生委员会可在根据本条规定进行听证后的先前决定的生效日期起两年内,不经听证或辩论而驳回根据本条提交的任何申请。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改变第822条和第823条。

Section § 19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有效执照而冒充注册牙科保健师或使用相关头衔或字母,均构成轻罪。这包括虚假声称拥有牙科保健学位、未在办公室展示牙科保健执照,以及在牙科保健委员会要求时未能提供牙科保健执业人员信息。此外,在受酒精或药物影响下从事牙科保健执业,如果这损害了其安全治疗患者的能力,也是非法的。处罚包括监禁、罚款或两者并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个人、公司或协会即构成轻罪,一旦定罪,应处县监狱监禁不少于10天但不超过一年,或处以罚款不少于一百美元($100)但不超过一千五百美元($1,500),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8(a) 未经许可获得该头衔的权利,而冒用“注册牙科保健师”、“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或“注册扩展职能牙科保健师”的头衔,或在其姓名后附加字母“R.D.H.”、“R.D.H.A.P.”或“R.D.H.E.F.”。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8(b) 意图虚假声称其已获得牙科保健学位或根据本条获得的执照,而冒用任何头衔,或在其姓名后附加任何字母。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8(c) 从事牙科保健执业,但未能在其办公室的显著位置展示其根据本条获得的牙科保健执业执照。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8(d) 在牙科保健委员会执行官提出要求后10天内,未能向牙科保健委员会提供在该要求提出前60天内,在该个人、公司或协会的办公室中执业或协助执业的所有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并附上一份宣誓声明,说明该个人、公司或协会及其任何雇员是或曾根据何种执照或授权从事或协助从事牙科保健执业。该宣誓声明不得用于本节项下的任何起诉。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8(e) 在实际为患者提供牙科保健服务时,受酒精或受控物质影响,达到损害执照持有人安全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牙科保健服务能力的程度。

Section § 19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将拒绝授予他们执业许可,或吊销其现有执业许可,且不允许缓刑。然而,如果该人士已正式解除性犯罪者登记义务,如果他们仅因某种特定类型的轻罪而被要求登记,或者他们的案件在2013年之前已完全裁决,则此规定不适用。委员会仍保留对某些轻罪定罪采取纪律处分的权利。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8.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根据《刑法典》第290条、或在其他州或属地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或根据军事法律、或根据联邦法律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士,均适用以下规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8.1(a)(1)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当拒绝该个人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执业许可申请。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8.1(a)(2) 如果该个人已根据本条获得执业许可,牙科卫生委员会应当立即吊销该个人的执业许可。牙科卫生委员会不得暂缓吊销,也不得将执业许可置于缓刑期。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8.1(a)(3) 牙科卫生委员会不得恢复或重新颁发该个人根据本条获得的执业许可。牙科卫生委员会不得暂缓执业许可的拒绝,并将执业许可置于缓刑期。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8.1(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8.1(b)(1) 根据《刑法典》第290.5条解除其性犯罪者登记义务的个人,或其登记义务已根据加州法律或要求该个人登记为性犯罪者的司法管辖区法律正式终止的个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8.1(b)(2) 仅因根据《刑法典》第314条的轻罪定罪而根据《刑法典》第290条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个人。然而,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牙科卫生委员会根据州法律的其他规定,基于被许可人根据《刑法典》第314条的定罪,行使其酌情权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58.1(b)(3)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已完全裁决的,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节(自第11500条起)进行的任何行政裁决程序。吊销或放弃执业许可的恢复申请,就本款而言应视为一项新的程序,并且禁止向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士恢复执业许可的规定将适用。

Section § 1959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加州持有当前有效的牙科保健师或其某个专业领域的执照,他们可以在自己的名字后面加上特定的字母来表明他们的资格。普通牙科保健师可以使用“R.D.H.”,替代执业的可以使用“R.D.H.A.P.”,而具有扩展职能的则可以使用“R.D.H.E.F.”。

根据本条规定,持有有效、未撤销且未暂停的注册牙科保健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保健师执照的人,可分别在其姓名后附加“R.D.H.”、“R.D.H.A.P.”或“R.D.H.E.F.”字样。

Section § 196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从事与牙科卫生资质或执业相关的某些行为,他们将面临严厉的处罚。首次犯罪被视为轻罪,当事人可能被处以 200 美元至 3,000 美元之间的罚款,或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六个月,或两者并罚。如果再次被捕,则构成重罪,将面临更高的罚款或更长的监禁时间。这些非法行为包括出售伪造的牙科卫生学位或执照、使用虚假资质、在申请中作虚假陈述、无证执业以及使用虚假姓名执业。

首次犯罪者,构成轻罪,应处以不少于二百美元 ($200) 且不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第二次或后续犯罪者,构成重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少于二千美元 ($2,000) 且不超过六千美元 ($6,000) 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实施以下任何行为者: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0(a) 出售、以物易物或要约出售或以物易物牙科卫生学位或成绩单,或根据规范注册牙科卫生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师执业许可的法律颁发或声称颁发的执照。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0(b) 购买或以物易物获得文凭、执照或成绩单,意图将其用作持有人从事牙科卫生执业资格的证据,或欺诈规范牙科卫生执业的法律。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0(c) 怀有欺诈意图,制作、企图制作、伪造或实质性篡改文凭、证书或成绩单。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0(d) 使用、企图使用或促使使用任何已购买、欺诈性颁发、伪造或实质性篡改的文凭、证书或成绩单,或为了获得注册牙科卫生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师的执业许可。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0(e) 在本条规定要求申请人参加考试或申请执照的宣誓书中,故意在实质性方面作出虚假陈述。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0(f) 从事牙科卫生执业或要约从事牙科卫生执业(如本条所定义),无论是否持有执照,或当其执照已被吊销或暂停时。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0(g) 以任何虚假、冒用或虚构的名称,无论是作为个人、商号、公司或其他形式,或以其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以外的任何名称,从事、广告宣传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表明其从事或将从事牙科卫生执业,但根据第 1962 条颁发的有效许可证中指定的名称除外。

Section § 196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没有有效执照的情况下,冒充牙齿卫生师或从事牙齿卫生工作,并且这样做可能严重伤害他人,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这种惩罚不排除对他们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任何人在可能导致身体伤害、严重身心疾病或死亡的情况下,故意从事、试图从事、宣传或自称从事牙齿卫生工作,而在此行为时未持有本条规定之有效、未被撤销且未被暂停的执照,即构成犯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的刑罚。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Section § 19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替代执业牙科卫生师使用某些名称进行执业,这些名称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会受到限制,但前提是他们必须获得牙科卫生委员会的特别许可证。团体、两人或个人执业的牙科卫生师如果符合特定要求,就可以使用被许可的名称:他们必须获得适当的执照,拥有或租赁执业场所,并且名称必须包含“牙科卫生团体”等特定术语。所有执业者都必须持有有效执照,并且不得有任何不专业行为指控待决。许可证需要定期续期,如果未能满足条件,可能会被撤销。如果存在不专业行为指控,除非已导致执照被撤销等严重后果,否则在对指控作出最终决定之前,暂停许可证等进一步行动将暂停。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2(a) 协会、合伙企业、公司或由三名或以上注册替代执业牙科卫生师组成的团体,若以原本会违反第1960条的名称执业,只要该协会、合伙企业、公司或团体持有牙科卫生委员会根据本条颁发的未过期、未暂停且未被撤销的许可证,即可使用该名称执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2(b) 一名注册替代执业牙科卫生师或一对注册替代执业牙科卫生师,若以原本会违反第1960条的名称执业牙科卫生,只要执业者持有牙科卫生委员会根据本条颁发的有效许可证,即可使用该名称执业。如果牙科卫生委员会发现以下所有情况,则应颁发书面许可证,授权持有人使用许可证中指定的名称进行执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2(b)(1) 申请人或申请人均是经正式许可的注册替代执业牙科卫生师。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2(b)(2) 申请人或申请人执业的场所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拥有或租赁,且在该场所进行的执业完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拥有和控制,并且是根据第1926条批准的区域或执业场所。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2(b)(3) 申请人或申请人拟以其执业的名称包含以下至少一项称谓:“牙科卫生团体”、“牙科卫生执业”或“牙科卫生诊所”,包含该团体的一名或多名过去、现在或未来的合伙人、股东或成员的姓氏,并且符合第651条,且不违反第1950.5条的(i)款和(l)款。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2(b)(4) 在申请中指定的地点执业的所有持证人员均持有有效执照,且在该地点执业的任何人均无不专业行为指控待决。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2(c) 根据本条颁发的许可证,除非按照本条规定续期,否则将过期失效。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2(d) 如果牙科卫生委员会发现许可证持有人不再满足许可证原始颁发的任何要求,则根据本条颁发的许可证可能会被撤销或暂停。撤销或暂停程序应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管辖。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2(e) 如果根据本条颁发的许可证持有人,或根据本条获得许可证的协会、合伙企业、团体或公司的成员被提起不专业行为指控,在对不专业行为指控作出最终裁定之前,不得启动撤销或暂停许可证的程序,除非这些指控已导致执照被撤销或暂停。

Section § 196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有人违反了与牙科卫生相关的规定,牙科卫生委员会有权向法院提起投诉。他们还可以协助在法庭上展示法律或事实。此外,各县的地区检察官负责起诉发生在其管辖区域内的这些违规行为。

Section § 19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牙科卫生委员会请求高等法院阻止没有适当执照的人从事牙科卫生执业。

Section § 196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正在做或即将做与牙科卫生法规相关的不当行为,至少十名持有执照的牙科卫生师可以请求法院制止他们。这个过程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

Section § 19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帮助那些面临药物或酒精问题的牙科卫生师,使其在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恢复专业能力。它建议牙科卫生委员会设立一个转介计划,作为常规纪律处分的替代方案。此外,委员会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来评估这些案件,并制定具体的委员会遴选标准,同时对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给予补偿。

Section § 196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牙科卫生师在面临药物滥用问题时,如何参与一项转移项目。该项目旨在帮助持证人接受治疗,而非立即面临纪律处分。持证人可自愿加入该项目,即使是正在接受调查的持证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申请。如果有人成功完成该项目,任何与其药物滥用相关的调查都可能被撤销。然而,未能遵守项目规定可能导致纪律处分;如果参与者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其转移记录可能会在纪律程序中使用。参与转移项目并不妨碍委员会调查其他不专业行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6.1(a)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制定接受、拒绝或终止持证人参与转移项目的标准。除非牙科卫生委员会作为持证人纪律缓刑的条件予以命令,否则只有自愿请求转移治疗并接受转移评估委员会监督的持证人才能参与转移项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6.1(b) 未受当前调查的持证人可以保密方式自行申请参与转移项目,但(f)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6.1(c) 正在接受牙科卫生委员会调查的持证人,也可通过联系牙科卫生委员会请求加入转移项目。牙科卫生委员会可将请求参与该项目的持证人转介给转移评估委员会进行资格评估。在授权持证人进入转移项目之前,牙科卫生委员会可要求该持证人(在因违反本条或其他违规行为而接受当前调查期间)签署一份理解声明,表明该持证人理解其违反本条或其他法规的行为(否则将构成纪律处分依据)仍可能被调查并成为纪律处分的对象。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6.1(d) 如果对持证人的当前调查主要基于其根据第1951条自行服用任何受控物质、危险药物或酒精,或非法持有、开具处方或非暴力获取任何受控物质或危险药物供自行服用,且不涉及对公众造成实际、直接伤害,则如果该持证人被牙科卫生委员会的转移项目接受并成功完成项目要求,牙科卫生委员会应不采取进一步行动而结案调查。如果持证人退出或被转移评估委员会终止参与该项目,则应重新启动调查,并在有必要时,由牙科卫生委员会决定施加纪律处分。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6.1(e) 接受或参与转移项目均不应妨碍牙科卫生委员会调查或继续调查,或对任何持证人在参与转移项目之前、期间或之后实施的任何不专业行为采取或继续采取纪律处分。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6.1(f) 所有持证人应签署一份理解协议,表明在转移评估委员会认定持证人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时,退出或被终止参与转移项目,将导致牙科卫生委员会在纪律或刑事诉讼中利用转移治疗记录。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6.1(g) 任何因未能遵守项目要求而被终止参与转移项目的持证人,将因在参与转移项目之前、期间和之后实施的行为而受到牙科卫生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曾受牙科卫生委员会调查并被转移评估委员会终止参与转移项目的持证人,应由转移评估委员会报告给牙科卫生委员会。

Section § 1966.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转移评估委员会的职责。他们的任务包括评估希望加入转移项目的牙科卫生师,为他们确定合适的治疗机构,监督他们的进展,并决定他们是否可以安全地继续执业。他们还可能根据牙科卫生委员会的要求承担额外职责。

每个转移评估委员会应具有以下职责和责任: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6.2(a) 根据牙科卫生委员会规定的指导方针,评估那些请求参与转移项目的持证人,并考虑牙科卫生委员会指定担任顾问的任何持证人关于持证人获准加入转移项目的建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6.2(b) 审查并指定转移项目中持证人可被转介的治疗机构。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6.2(c) 接收并审查关于参与该项目的持证人的信息。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6.2(d) 对于每个参与项目的持证人,考虑该持证人是否可以安全地继续或恢复牙科卫生执业。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6.2(e) 履行牙科卫生委员会可能通过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职责。

Section § 19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转移评估委员会私下开会(即举行闭门会议),以审查有关参与转移项目(通常是康复或监督计划)的持证专业人士的报告。这种私下会议仅在有必要保护持证人隐私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Section § 1966.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执业牙科卫生师想参加一个转介项目,他们必须同意遵守一个专门委员会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支付相关费用,除非牙科卫生委员会决定免除这些费用。如果他们不遵守项目的规定,他们可能会被项目开除。

Section § 19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委员会认定一名牙科执业者已康复并完成了特殊计划,所有相关记录必须销毁。此外,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任何关于该执业者在该计划中接受治疗的记录都必须保密,且不能用于法律诉讼。

Section § 1966.6

Explanation

如果您因为担心某人参与了特殊的康复计划而向牙科卫生委员会或其转移评估委员会举报,那么如果有人试图就您的举报起诉您诽谤,委员会将确保您受到保护。

牙科卫生委员会应为根据本条向转移评估委员会或牙科卫生委员会提交报告的任何人,在因向转移评估委员会或牙科卫生委员会提交的关于持证人参与转移项目的报告或信息而提起的任何诽谤诉讼中,提供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