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47.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医疗环境中与镇静相关的关键术语。“微量镇静”是指一种药物诱导的状态,在此状态下,患者仍能正常回应口头指令,尽管其认知能力和协调性可能略有受损。这种状态不应影响呼吸、心脏功能或气道反射。镇静技术必须确保患者不会意外失去意识,对于无法口头回应的个体,如年幼或发育迟缓者,需要特别注意。执照或许可证的“良好信誉”意味着它处于有效状态,不受纪律处分、未解决的投诉或审查的限制。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0(a) “微量镇静”是指一种药物诱导状态,在此状态下患者对口头指令反应正常,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0(a)(1) 尽管认知功能和协调能力可能受损,但气道反射、通气功能和心血管功能不受影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0(a)(2) 微量镇静所使用的药物和技术应具有足够宽的安全范围,以避免意外意识丧失。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0(a)(3) 需要触觉刺激才能对口头指令做出反应的患者,不应被视为处于微量镇静状态。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0(a)(4) 对于非常年幼或发育迟缓、无法做出通常预期口头反应的个体,应保持最低程度的意识抑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0(b) “良好信誉”是指执照或许可证有效,未受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节(自第11500条起)采取的纪律处分限制,未涉及未解决的投诉或审查程序,且未涉及任何未解决的纪律处分程序。

Section § 164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牙医在牙科治疗期间对13岁以下的儿童使用或安排微量镇静,前提是他们持有正确的执照和许可证。牙医在镇静期间必须在场。他们还需要具备适当的培训和设备,以应对儿童意外进入更深镇静状态的情况。这项法律不包括局部麻醉或更深层次的镇静。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1(a) 牙医可以在门诊基础上对13岁以下的儿童牙科患者施用或指示施用儿童微量镇静,前提是该牙医持有委员会根据第1630条或第1640条颁发的有效牙医执照或许可证,以及有效的全身麻醉许可证、带有儿科认可的适度镇静许可证,或儿童微量镇静许可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1(b) 施用或指示施用儿童微量镇静的牙医,在患者镇静期间必须亲自在治疗机构内。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1(c) 持有儿童微量镇静许可证的牙医必须具备培训、设备和用品,以便在患者意外进入更深层次镇静时进行抢救。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1(d) 本条不适用于局部麻醉、适度镇静、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施用。

Section § 1647.3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希望对儿童进行微量镇静的牙医必须申请许可证,并证明他们已完成特定培训。他们需要证明诊所内备有合适的设备和药物。培训内容包括至少24小时的学习,或完成认可的儿童牙科住院医师培训。牙医只能口服一种镇静药物,并可配合使用氧化亚氮和氧气的混合物,以避免达到比预期更深的镇静状态。此外,一名受过培训的助理必须在场,协助监测并应对儿童的需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2(a) 牙医如欲施用或指示施用儿童微量镇静,应向委员会提交委员会规定的申请表。该牙医应持有根据第1638条或第1640条颁发的有效牙医执照或许可证,提交申请费,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成功完成符合分节 (c) 要求的儿童微量镇静培训。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2(b) 许可证申请应包括证明委员会要求的设备和药物已在场所内的文件。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2(c) 儿童微量镇静施用培训如符合以下任一经委员会批准的要求,即为可接受: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2(c)(1) 包括至少24小时的儿童微量镇静指导,外加一个临床病例。儿童微量镇静指导应包括儿童监测、气道管理、复苏以及从中度镇静中抢救患者的培训。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2(c)(2) 完成牙科认证委员会 (CODA) 认可的儿童牙科住院医师培训。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2(d) 牙医仅限于通过口服途径施用一种主要目的为镇静的药物,可单独施用或分次施用,但不得超过制造商的最大推荐剂量,并可配合使用氧化亚氮和氧气的混合物以及辅助剂,以确保这些药物单独或组合使用时,不太可能产生意外的中度镇静状态。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施用旨在缓解疼痛、影响主要镇静剂起效或持续时间,或减少镇静副作用(包括恶心或呕吐)的辅助药物。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2(e) 在施用微量镇静期间,操作牙医和至少一名额外人员(均须经委员会批准,接受过儿童患者监测和复苏培训)应在场。

Section § 164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申请或续期儿科微量镇静许可的费用不得超过另一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它还提到,立法机关希望委员会拥有足够的工作人员来有效运行该计划,并且收取的费用应覆盖委员会管理和执行该计划的成本。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3(a) 根据本条,儿科微量镇静许可的申请费或续期费不得超过第1724条规定的金额。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3(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委员会应雇用足够的工作人员来管理该计划,并且根据本条设立的费用应相当于委员会在执行本条过程中所产生的管理和执行成本。

Section § 1647.34

Explanation

如果牙医违反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将被视为不良行为,并可能导致其执业许可证或执照被吊销或暂停。处理此事的程序遵循特定的政府规定,且牙科委员会拥有这些规定中赋予的所有权力。

违反本条任何规定均构成非专业行为,并可作为吊销或暂停牙医执业许可证或执照,或两者兼有的理由。本条规定的程序应按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且委员会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647.35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对儿童使用微量镇静的许可,那么每次续期许可时,您都需要完成至少七小时关于此主题的专门课程。这些课程计入委员会规定的您的总继续教育要求。

Section § 1647.36

Explanation

在给儿童进行微量镇静之前,医疗专业人员必须首先收集他们的病史并进行身体检查。这些详细信息以及关于镇静过程的信息,需要根据委员会的规定进行记录。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6(a) 在施用小儿微量镇静之前,应当进行身体检查和病史采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6(b) 所使用的身体检查、病史和小儿微量镇静程序的记录,应当按照委员会规定予以保存。

Section § 1647.37

Explanation
儿童患者的微量镇静许可将在另一条款规定的特定日期到期,除非根据本条提及的规定进行续期。
儿科微量镇静许可应在其签发后下一个出现的第1715条规定的日期到期,除非按照本条规定续期。

Section § 1647.38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在2022年1月1日之前颁发的针对未成年患者的口服镇静许可,您可以继续使用该许可,直到它到期。但是,从2022年1月1日开始,任何新的或续期的儿科微量镇静许可都必须符合本新条款中列出的现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