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a) 自2023年1月1日起,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规定适用于持有委员会根据 (b) 款规定颁发的有效执业证书的执业护士: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a)(1) 执业护士可以根据第2837.103条 (c) 款的规定,在该款中指定的职能,在第2837.103条 (a) 款 (2) 项 (A) 至 (F) 目(含)所规定的环境或组织之外履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a)(2) 在符合 (g) 款规定以及章程中任何适用的利益冲突政策的前提下,执业护士应有资格成为有组织的医疗人员的成员。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a)(3) 在符合 (g) 款规定以及章程中任何适用的利益冲突政策的前提下,执业护士成员可以在分配给执业护士的部门会议上投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b) 如果执业护士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委员会应颁发证书,允许其在第2837.103条 (a) 款 (2) 项 (A) 至 (F) 目(含)所规定的环境和组织之外,根据该款规定履行第2837.103条 (c) 款中指定的职能: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b)(1) 满足第2837.103条 (a) 款 (1) 项中规定的所有要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b)(2) 持有在加利福尼亚州有效的注册护士执照,并拥有护理学硕士学位或与护理相关的临床领域硕士学位,或护理学博士学位。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b)(3) 作为执业护士良好执业至少三年,不包括根据第2837.103条 (a) 款 (1) 项 (D) 目要求进行的执业过渡期。委员会可酌情降低持有护理实践博士学位 (DNP) 的执业护士的此项要求,依据其在博士教育期间获得的实践经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 根据本条规定获准执业的执业护士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1) 执业护士应符合适用的护理标准,不得超越其临床和专业教育及培训范围,包括特定专业领域,且只能在其知识、经验和国家认证的范围内执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2) 执业护士应根据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的临床状况,与其他医疗艺术提供者进行咨询和协作。医生咨询应按照个人协议的规定并在以下情况下获得: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2)(A) 启动初步稳定护理后需要及时医疗干预的紧急情况。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2)(B) 经过持续评估和管理后,问题未按预期解决的情况。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2)(C) 病史、体格检查或实验室检查结果与临床判断不符的情况。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2)(D) 应患者要求。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3) 执业护士单独与医生和外科医生咨询不应建立医患关系。执业护士应对其提供的服务负全责。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4) 执业护士应制定将复杂医疗病例和紧急情况转诊给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其他适当医疗艺术提供者的计划。执业护士应有针对其执业领域的明确转诊计划,其中包含具体的转诊标准。转诊计划应解决以下问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4)(A) 出现超出执业护士能力、执业范围或经验的情况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4)(B) 患者病情未见好转或患者急性失代偿,且其方式与疾病进展和相应治疗计划不符时。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4)(C) 任何患有罕见疾病的患者。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4)(D) 任何不符合疾病或障碍的普遍接受诊断模式的患者病情。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4)(E) 启动初步稳定护理后的所有紧急情况。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d) 根据本条执业且未在标准化程序下工作的执业护士,应以患者可理解的语言告知所有新患者,执业护士并非医生和外科医生。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e) 根据本条执业且未在标准化程序下工作的执业护士,不被委员会要求告知患者有权看医生和外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