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纪律处分程序
Section § 2750
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任何持有专业证书或执照的人,包括临时或非活跃的证书或执照,都可能面临纪律处分。这里的“执照”一词涵盖了所有类型的专业资质。任何纪律处分程序都将遵循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具体程序,并且一个委员会拥有执行此程序的权力。
Section § 2751
这项法律允许护理委员会在护士因精神或身体疾病无法安全执业时,接受其在没有正式指控的情况下交回执照的决定。这仅适用于通常会通过不同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护士在签署该协议之前可以撤回,选择进行正式的纪律处分程序。该协议规定执照交回是公开信息,将其视为一项纪律处分,并允许护士在至少一年后申请恢复执照。如果他们希望恢复执照,必须证明自己能够再次安全地执业护理。
Section § 2759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护理执照的委员会,如果护士犯了错或在听证后被认定有罪,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处罚选项包括让他们接受缓刑、暂停他们执业护理的权利长达一年、完全吊销他们的执照,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
Section § 2760
如果护士执照被暂停,他们在暂停期间不能从事护理工作。暂停期结束后,他们可以再次开始执业,除非他们违反暂停规定,在暂停期间执业。如果他们这样做了,他们的执照将被永久吊销。
Section § 2760.1
如果加州的注册护士执照被吊销、暂停或处于缓刑期,他们可以在等待一定时间后申请改变现状。他们必须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他们应该获得这种改变。委员会将举行听证会,护士需要证明为什么他们应该恢复执照或减轻处罚。委员会可以决定对任何执照恢复施加条件。如果护士目前正在服刑事判决,他们不能提交申请。此外,如果某些条件不符合,委员会可以驳回在某项决定作出后两年内提交的申请。
Section § 2761
本节概述了护理委员会可以对护士采取纪律处分或拒绝其执照申请的原因。这包括不专业行为,例如不称职、因未经许可行医而被定罪以及误导性广告。其他理由包括在获取执照时的欺诈或错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隐瞒定罪记录、冒充他人、协助他人违法、虚假宣称资质以及未能遵守感染控制指南。委员会还就最大程度减少感染传播的责任对护士进行教育。
Section § 2761.1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加州的执业护士执照或证书不能仅仅因为实施堕胎而被暂停或吊销,只要程序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此外,如果一名执业护士在其他州获得执照,并且仅仅因为在该州实施堕胎而面临纪律处分或定罪,加州不会以此为由拒绝或惩戒其在本州的执照。
Section § 2761.5
Section § 2762
本法律概述了持证人员的哪些行为被视为职业不端行为,特别是与药物和物质相关的行为。对于这些持证人员来说,非法获取、持有或不当处理受控物质或危险药物是不专业的。他们不应以威胁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方式使用这些物质或酒精。如果他们因与这些物质相关的犯罪被定罪,或者因成瘾被收容,这将对其职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伪造或在与这些物质相关的记录中犯重大错误也被视为不专业行为。
Section § 2765
如果注册护士被判有罪或对一项影响其专业职责的罪行不抗辩,这将被视为定罪。这意味着护理委员会可以暂停或吊销其执照,或拒绝颁发执照。此行动可在上诉期限届满或定罪在上诉中获得确认后发生,即使该人后来撤回有罪答辩或裁决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