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50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任何持有专业证书或执照的人,包括临时或非活跃的证书或执照,都可能面临纪律处分。这里的“执照”一词涵盖了所有类型的专业资质。任何纪律处分程序都将遵循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具体程序,并且一个委员会拥有执行此程序的权力。

每一位证书持有人或执业者,包括持有临时执照的执业者,或持有处于非活跃状态执照的执业者,均可按照本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在本条中,“执照”包括证书、注册或任何其他从事本章所规范执业的授权。本条规定的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且委员会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2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护理委员会在护士因精神或身体疾病无法安全执业时,接受其在没有正式指控的情况下交回执照的决定。这仅适用于通常会通过不同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护士在签署该协议之前可以撤回,选择进行正式的纪律处分程序。该协议规定执照交回是公开信息,将其视为一项纪律处分,并允许护士在至少一年后申请恢复执照。如果他们希望恢复执照,必须证明自己能够再次安全地执业护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注册护士因精神或身体疾病导致安全执业护理的能力受损时,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在没有提出诉状的情况下,通过一项约定协议接受执照的交回。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1(b) 此替代程序仅适用于否则将根据第820条处理的案件。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1(c) 在被许可人签署执照交回约定协议之前,他或她可以选择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纪律处分程序。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1(d) 此替代程序中的约定协议应规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1(d)(1) 执照交回应为公开信息,并应被视为一项纪律处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1(d)(2) 被许可人可在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一年后向委员会申请恢复执照。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1(d)(3) 任何恢复执照程序应根据第2760.1条进行。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1(d)(4) 在申请恢复执照时,前被许可人有责任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其能够安全且胜任地作为注册护士执业。

Section § 27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护理执照的委员会,如果护士犯了错或在听证后被认定有罪,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处罚选项包括让他们接受缓刑、暂停他们执业护理的权利长达一年、完全吊销他们的执照,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

委员会应对任何已构成违约或经委员会听证并认定有罪的执照持有人,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法进行纪律处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9(a) 暂缓判决。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9(b) 对其处以缓刑。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9(c) 暂停其执业护理权,期限不超过一年。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9(d) 吊销其执照。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9(e) 采取委员会酌情认为适当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Section § 2760

Explanation

如果护士执照被暂停,他们在暂停期间不能从事护理工作。暂停期结束后,他们可以再次开始执业,除非他们违反暂停规定,在暂停期间执业。如果他们这样做了,他们的执照将被永久吊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a) 如果执照持有人被暂停执业,则在暂停期内无权从事护理执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b) 暂停期届满后,他们应由委员会恢复执业资格,并有权恢复护理执业,除非委员会认定他们在暂停期内在本州从事了护理执业。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应吊销其执照。

Section § 2760.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注册护士执照被吊销、暂停或处于缓刑期,他们可以在等待一定时间后申请改变现状。他们必须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他们应该获得这种改变。委员会将举行听证会,护士需要证明为什么他们应该恢复执照或减轻处罚。委员会可以决定对任何执照恢复施加条件。如果护士目前正在服刑事判决,他们不能提交申请。此外,如果某些条件不符合,委员会可以驳回在某项决定作出后两年内提交的申请。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1(a) 执照已被吊销或暂停,或被处以缓刑的注册护士,可在以下最短期限届满后,向委员会申请恢复执照或修改处罚,包括减轻或终止缓刑:自命令该纪律处分的决定生效之日起;或如果委员会的命令或其任何部分被委员会本身或高等法院暂缓执行,则自纪律处分实际完全执行之日起;或对于其初始执照申请受到纪律处分决定的注册护士,则自初始执照颁发之日起: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1(a)(1)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对于被吊销执照的恢复,至少三年,但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在其命令中规定较短的期限,前提是该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1(a)(2) 对于三年或更长缓刑期的提前终止,至少两年。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1(a)(3) 对于修改条件,或因精神或身体疾病而被吊销执照的恢复,或少于三年缓刑期的终止,至少一年。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1(b) 委员会应将申请的提交通知总检察长。申请人和总检察长应通过信函及时收到关于申请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并有机会向委员会提交口头和书面证据及论证。申请人应始终承担举证责任,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有权获得申请中请求的救济。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1(c) 听证会可不时延期,只要委员会认为适当。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1(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1(d)(1) 申请可由委员会审理,或委员会可将申请指派给行政听证办公室的行政法法官。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1(d)(2) 如果委员会将申请指派给行政法法官,行政法法官应按照《政府法典》第11517节的规定,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拟议决定供其审议,其中应包括支持拟议决定的理由。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1(e) 委员会可批准或驳回申请,或可施加其合理认为适当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作为恢复执照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1(f) 在审议恢复执照或修改处罚的申请时,委员会或行政法法官应使用委员会颁布的法规中规定的标准,评估和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康复证据。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1(g) 委员会可在恢复执照、证书或许可证时,或在修改处罚时,对申请人施加条款和条件;行政法法官可提出建议。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1(h) 申请人应提供一套最新的指纹,并附上必要的指纹采集费。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1(i) 在申请人因任何刑事犯罪服刑期间,包括申请人处于法院判决的缓刑或假释期间,或根据《刑法典》第290节受到登记命令约束的期间,不得审议任何申请。在有针对申请人的指控或撤销缓刑申请待决期间,不得审议任何申请。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0.1(j) 除申请人已根据第822节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况外,委员会可自行决定,不经听证或辩论,驳回根据本节进行听证后,自先前决定的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交的任何申请。

Section § 276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护理委员会可以对护士采取纪律处分或拒绝其执照申请的原因。这包括不专业行为,例如不称职、因未经许可行医而被定罪以及误导性广告。其他理由包括在获取执照时的欺诈或错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隐瞒定罪记录、冒充他人、协助他人违法、虚假宣称资质以及未能遵守感染控制指南。委员会还就最大程度减少感染传播的责任对护士进行教育。

理事会可以对注册或执业护士采取纪律处分,或因以下任何原因拒绝其证书或执照申请: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a) 不专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a)(1) 在履行常规注册或执业护理职责时存在不称职或严重疏忽。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a)(2) 因违反第5章(自第2000条起)未经许可行医而被定罪,在此情况下,定罪记录应作为确凿证据。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a)(3) 使用违反第17500条的护理相关广告。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a)(4) 被美国其他州或属地、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加州其他医疗专业执照委员会拒绝执业许可、吊销、暂停、限制或采取任何其他纪律处分。该决定或判决的经认证副本应作为该行动的确凿证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b) 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错误获取其证书或执照。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c) 直接或间接违反或试图违反、协助或教唆违反、或共谋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条款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d) 在申请颁发证书或执照时作出或提供任何虚假陈述或信息。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e) 被判犯有重罪或与注册护士的资格、职能和职责实质相关的任何罪行,在此情况下,定罪记录应作为确凿证据。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f) 在本章要求颁发证书或执照的任何考试中冒充任何申请人或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g) 冒充另一名注册或执业从业者,或允许或容许他人使用其证书或执照以护理病人或受苦者。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h) 协助或帮助,或同意协助或帮助任何个人或多人(无论是否为执业医师)实施或安排违反第5章第12条(自第2220条起)任何规定的行为。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i) 向公众或任何医疗艺术从业者宣称自己是执业护士或符合理事会为执业护士设定的标准,除非符合理事会根据第8条(自第2834条起)设定的标准;或向公众宣称自己已获得理事会认证为麻醉护士、助产护士、临床护士专家或公共卫生护士,除非该人当时已获得理事会认证。
(j)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j)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j)(1) 除有正当理由外,明知故犯地未能通过遵守理事会的感染控制指南来保护患者,从而冒着血源性传染病从执业或注册护士传播给患者、从患者传播给患者以及从患者传播给执业或注册护士的风险。在执行本款时,理事会应考虑参考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50.11条制定的州公共卫生部标准、法规和指南,以及根据《1973年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劳工法》第5部第1部分(自第6300条起))制定的用于预防医疗环境中艾滋病毒、乙型肝炎和其他血源性病原体传播的标准、指南和法规。如有必要,理事会应咨询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加州牙科委员会以及职业护理和精神病技师委员会,以鼓励本款实施中的适当一致性。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j)(2) 理事会应努力确保被许可人及其他受理事会监管的人员了解被许可人有责任将血源性传染病从医疗服务提供者传播给患者、从患者传播给患者以及从患者传播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风险降至最低,并了解最新科学认可的将传播风险降至最低的保障措施。

Section § 27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加州的执业护士执照或证书不能仅仅因为实施堕胎而被暂停或吊销,只要程序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此外,如果一名执业护士在其他州获得执照,并且仅仅因为在该州实施堕胎而面临纪律处分或定罪,加州不会以此为由拒绝或惩戒其在本州的执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1(a) 委员会不得仅仅因为执业护士实施了堕胎而暂停或吊销其执业证书或执照,前提是持证人根据本章规定和《生殖隐私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部分第2章(第123460节起)第2.5条)实施了堕胎。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141、480、490和2761节,委员会不得拒绝执业护士的执业证书或执照申请,或暂停、吊销或以其他方式对在本州获得执业护士执业证书或执照的人员施加纪律处分,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1(b)(1) 该人员在另一州获得执业护士执照或证书,并且在该州仅仅因为实施堕胎而受到纪律处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1.1(b)(2) 该人员在另一州获得执业护士执照或证书,并且在该州仅仅因为与实施堕胎相关的罪行而被定罪。

Section § 2761.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进行一项研究,以改进加州护理委员会如何获取可能违反规定的护士信息。加州研究局的任务是于2019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该研究应审视当前的报告要求以及雇主向委员会报告受纪律处分护士的做法。它还将审查其他部门和州如何处理类似的报告要求。

Section § 27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持证人员的哪些行为被视为职业不端行为,特别是与药物和物质相关的行为。对于这些持证人员来说,非法获取、持有或不当处理受控物质或危险药物是不专业的。他们不应以威胁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方式使用这些物质或酒精。如果他们因与这些物质相关的犯罪被定罪,或者因成瘾被收容,这将对其职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伪造或在与这些物质相关的记录中犯重大错误也被视为不专业行为。

除本章含义内的其他构成职业不端行为的行为外,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人员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职业不端行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2(a) 违法获取或持有,或开具处方,或除非经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牙医或足病医生指示,自行施用,或提供或施用于他人任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所定义的受控物质,或第4022条所定义的任何危险药物或危险器械。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2(b) 使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所定义的任何受控物质,或第4022条所定义的任何危险药物或危险器械,或酒精饮料,达到或以一种对其自身、任何其他人或公众构成危险或伤害的程度或方式,或达到其使用损害其安全地向公众开展其执照授权的执业能力的地步。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2(c) 被判犯有涉及本节 (a) 和 (b) 小节所述任何物质的开具处方、服用或自行施用,或涉及本节 (a) 小节所述物质的持有,或伪造相关记录的刑事罪行,在此情况下,定罪记录是其确凿证据。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2(d) 因过度使用或沉迷于本节 (a) 和 (b) 小节所述任何物质而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收容或监禁,在此情况下,法院的收容或监禁令是此类收容或监禁的初步证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62(e) 伪造,或在任何医院、患者或其他与本节 (a) 小节所述物质相关的记录中做出严重不正确、严重不一致或难以理解的条目。

Section § 27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即使专业执照已过期或被暂停,或者一个人自愿放弃执照,相关委员会仍然有权进行调查或采取纪律处分,包括暂停或吊销执照。

Section § 2765

Explanation

如果注册护士被判有罪或对一项影响其专业职责的罪行不抗辩,这将被视为定罪。这意味着护理委员会可以暂停或吊销其执照,或拒绝颁发执照。此行动可在上诉期限届满或定罪在上诉中获得确认后发生,即使该人后来撤回有罪答辩或裁决被撤销。

有罪答辩或有罪裁决,或因对与注册护士的资格、职能和职责密切相关的指控提出不抗辩答辩而导致的定罪,在本条文的含义内均视为定罪。当上诉期限届满,或定罪判决已在上诉中获得确认,或当作出缓刑令暂停判刑时,委员会可命令暂停或吊销执照或证书,或可拒绝颁发执照或证书,无论根据《刑法典》第 (1203.4) 条的规定随后作出的命令如何,该命令允许该人撤回有罪答辩并提出无罪答辩,或撤销有罪裁决,或驳回控告、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