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2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护理执业内容,强调护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并与医生密切合作。护士需要执行各种需要科学知识或技术技能的患者护理任务,例如给药、进行检查和观察患者。它还承认,在协作式医疗环境中,医生和护士之间可以共享医疗保健任务。法律允许制定标准化程序,这些程序是由医疗机构协作创建的政策和规程,用于指导护理执业。这些程序必须符合医学委员会和注册护理委员会的指南,但不需要它们的事先批准。最后,只有注册护理委员会才有权定义或解释什么是护理执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a) 1973-74年度会议修订本节时,立法机关认识到护理是一个动态领域,其执业范围不断发展,以涵盖更复杂的患者护理活动。立法机关在1973-74年度会议修订本节的意图是,为普遍接受和使用的职能和程序提供明确的法律授权。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承认医生和注册护士之间存在职能重叠,并允许在提供医生和注册护士之间协作的组织化医疗保健系统内,进一步共享职能。这些组织化医疗保健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诊所、家庭健康机构、医生诊所以及公共或社区健康服务机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b) 本章所指的护理执业,是指那些帮助人们应对与其实际或潜在健康或疾病问题或其治疗相关的日常生活困难的职能,包括基本医疗保健,并且需要大量的科学知识或技术技能,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b)(1) 直接和间接的患者护理服务,确保患者的安全、舒适、个人卫生和保护;以及疾病预防和康复措施的实施。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b)(2) 直接和间接的患者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物和治疗剂的施用,以实施由医生、牙医、足病医生或临床心理学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6.5条定义)在其执业许可范围内开具的治疗、疾病预防或康复方案。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b)(3) 皮肤测试、免疫接种技术以及从静脉和动脉抽取人体血液的实施。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b)(4) 观察疾病的体征和症状、对治疗的反应、一般行为或一般身体状况,以及 (A) 确定体征、症状、反应、行为或一般外观是否表现出异常特征,以及 (B) 根据观察到的异常情况,实施适当的报告、转诊、标准化程序,或根据标准化程序改变治疗方案,或启动紧急程序。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c) 本节所使用的“标准化程序”是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c)(1)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通过行政人员和包括医生和护士在内的医疗专业人员之间的协作制定的政策和规程。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c)(2) 非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的组织化医疗保健系统,通过行政人员和包括医生和护士在内的医疗专业人员之间的协作制定的政策和规程。
这些政策和规程应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执照部门和注册护理委员会可能联合颁布的任何标准化程序指南。如果颁布,这些指南将由注册护理委员会管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执照部门或注册护理委员会批准标准化程序。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e) 除本委员会外,任何其他州机构均不得为根据本章规定获得执照的人员定义或解释护理执业,或根据本章制定标准化程序或规程,除非本章授权或州或联邦法规明确要求。“州机构”包括所有州办公室、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管理局和委员会。

Section § 27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注册护士何时以及如何配发药物。护士可以在获得医生或某些合格医疗专业人员的医嘱后配发药物,但仅限于特定类型的诊所。护士不得经营药房或像药店一样销售药物。除非遵循为助产士或执业护士设定的特定规定,否则他们也不能配制药物或处理受控物质。法律还进一步说明,这不改变助产士、执业护士或医师助理的现有权力,也不改变获准配发药物的医疗机构。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注册护士可以根据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的医嘱,或根据分别根据第 2746.51、2836.1 或 3502.1 条规定发布的注册助产士、执业护士或医师助理的医嘱,配发药品或器械,如果该注册护士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04 条 (a) 款定义的执业初级保健诊所内,或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06 条 (b)、(c)、(h) 或 (j) 款定义的诊所内执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1(b) 任何诊所均不得专门雇用注册护士从事配发职责。注册护士不得在药房配发药品,不得经营药房、开店或药店零售药品或毒物。注册护士不得配制药品。注册护士配发药品,除非是根据第 2746.51 条所述的标准化程序或规程执业的注册助产士,或根据第 2836.1 条所述的标准化程序或规程执业的执业护士,否则不得包括《加州统一受控物质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 部分(自第 11000 条起))所列物质。本条规定不得免除诊所遵守第 9 章第 13 条(自第 4180 条起)的规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1(c) 本条规定不得解释为限制根据第 2.5 条(自第 2746 条起)授予注册助产士的任何其他权力,根据第 8 条(自第 2834 条起)授予执业护士的权力,或根据第 7.7 章(自第 3500 条起)授予医师助理的权力。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1(d) 本条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根据第 9 章(自第 4000 条起)授权配发药品或器械的医疗机构的地点或类型。

Section § 27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注册护士配发和注射经 FDA 批准的荷尔蒙避孕药,例如避孕药片或注射剂。他们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和程序,包括完成培训并通过能力评估。该过程包括对患者进行避孕选择的教育、评估他们的健康状况,以及知道何时将患者转诊给医生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护士必须定期检查患者的健康状况,并对其自身技能进行审查。此外,如果患者连续三年仅由护士诊治,则在继续使用避孕药之前,必须先去看医生或类似的医疗专业人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注册护士可以配发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批准的自我给药荷尔蒙避孕药,并可以严格遵守根据第 2725 条 (c) 款制定的标准化程序,注射经 FDA 批准的荷尔蒙避孕药。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2(b)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2(b)(a) 款所述的标准化程序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2(b)(1) 根据成功完成培训和能力评估,哪些护士可以配发或注射荷尔蒙避孕药。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2(b)(2) 关于以下方面的最低培训要求:对患者进行持续女性预防性健康医疗标准的教育、避孕选择的教育和咨询、正确获取、记录和评估患者和家庭健康史,以及使用《美国避孕医疗适用性标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2(b)(3) 证明有能力提供适当的事前检查,包括检查血压、体重以及患者和家庭健康史,包括患者正在服用的药物。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2(b)(4)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配发或注射哪些荷尔蒙避孕药,并使用最新版本的《美国避孕医疗适用性标准》。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2(b)(5) 识别、记录和转诊有荷尔蒙避孕药禁忌症的患者以及需要转诊给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或医师助理进行后续访视的患者的标准和程序。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2(b)(6) 所需的医生监督程度。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2(b)(7) 定期审查护士能力的方法。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2(b)(8) 定期审查标准化程序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所需的审查频率和进行审查的人员。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2(b)(9) 以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医生、注册助产士、执业护士、医师助理和注册护士)协作开发的方式遵守第 2242 条 (a) 款。适当的事前检查应符合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结合《美国避孕医疗适用性标准》采纳的循证实践指南。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2(b)(10) 如果患者连续三年仅由注册护士诊治,则在继续配发或注射荷尔蒙避孕药之前,患者应由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或医师助理进行评估。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2(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根据第 9 章(自第 4000 条起)授权配发药物或设备的医疗机构的地点或类型。

Section § 27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院不得让未经许可的员工执行需要注册护士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技能的任务。这些任务包括给药、抽血、进行静脉输液治疗、管饲、执行侵入性操作(如插入导管或吸痰)、评估患者、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医疗保健教育,以及进行某些实验室检测。然而,截至1999年7月1日,根据其他法律或法规被合法授权执行的任务,人们仍然可以执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3(a) 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第(a)、(b)或(f)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不得指派未经许可的人员代替注册护士执行护理职能,且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人员在注册护士的直接临床监督下执行需要大量科学知识和技术技能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3(a)(1) 给药。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3(a)(2) 静脉穿刺或静脉输液治疗。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3(a)(3) 肠外或管饲。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3(a)(4) 侵入性操作,包括插入鼻胃管、插入导管或气管吸痰。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3(a)(5) 评估患者状况。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3(a)(6) 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关患者医疗保健问题(包括出院后护理)的教育。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3(a)(7) 中等复杂程度的实验室检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3(b) 本节不应阻止任何人执行其依照第2分部(自第500条起)或依照截至1999年7月1日已有的法规或规章被授权执行的任何行为或职能。

Section § 272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执业护士和注册助产士使用抽吸技术实施堕胎的要求。他们必须完成经批准的教育项目提供的、包括实践和理论两方面的特定培训。培训可以来自多种来源,包括经批准的教育项目、继续教育课程以及医疗机构的临床能力评估。一旦完成培训,这些专业人员可以在没有医生监督的情况下实施这些程序,但他们必须遵守与其教育相关的护理标准。违反这些程序将被视为非专业行为。此外,只有那些评估其能力的人员,其评估行为才受到法律保护,免受法律追究。使用抽吸技术实施的堕胎只能在怀孕的第一孕期进行。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以下条款适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a) 为了根据第2253条通过抽吸技术实施堕胎,持有执业护士执照或证书并根据标准化程序执业的人员,或根据第2837.103或2837.104条履行职责的合格执业护士,应通过成功完成必要的培训来获得临床能力,该培训应包括临床和教学两部分,由以下任何一方提供: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a)(1) 经委员会批准的执业护士项目或由经认可的执业护士项目提供的课程。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a)(2) 由经委员会批准的继续教育提供者提供的课程,该课程应反映循证课程和培训指南,或经批准用于第一类继续医学教育的课程。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a)(3) 由州或国家医疗保健专业或认证组织提供的课程。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a)(4) 基于由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现称为医疗保健获取和信息部)通过健康劳动力试点项目 (HWPP) 第171号制定的能力导向培训方案的培训。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a)(5) 在诊所或医院进行的、关于通过抽吸技术实施堕胎的临床能力培训和评估,由以下任何已亲自实施过该程序的人员提供: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a)(5)(A) 医生和外科医生。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a)(5)(B) 根据本节授权通过抽吸技术实施堕胎的执业护士或注册助产士。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a)(5)(C) 根据第3502.4条授权通过抽吸技术实施堕胎的医师助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b) 为了根据第2253条通过抽吸技术实施堕胎,持有执业注册助产士执照或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成功完成必要的培训来获得临床能力,该培训应包括临床和教学两部分,由以下任何一方提供: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b)(1) 经委员会批准的助产士项目或由经认可的助产士项目提供的课程。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b)(2) 由经委员会批准的继续教育提供者提供的课程,该课程应反映循证课程和培训指南,或经批准用于第一类继续医学教育的课程。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b)(3) 由州或国家医疗保健专业或认证组织提供的课程。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b)(4) 基于由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现称为医疗保健获取和信息部)通过健康劳动力试点项目 (HWPP) 第171号制定的能力导向培训方案的培训。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b)(5) 在诊所或医院进行的、关于通过抽吸技术实施堕胎的临床能力培训和评估,由以下任何已亲自实施过该程序的人员提供: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b)(5)(A) 医生和外科医生。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b)(5)(B) 根据本节授权通过抽吸技术实施堕胎的执业护士或注册助产士。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b)(5)(C) 根据第3502.4条授权通过抽吸技术实施堕胎的医师助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c) 执业护士或注册助产士违反本节规定,构成非专业行为。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d) 已完成本节要求培训并根据第2837.103或2837.104条履行职责的执业护士,可以根据第2253条通过抽吸技术实施堕胎,无需医生或外科医生的监督。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e) 执业护士应根据第2253条通过抽吸技术实施堕胎,并应符合适用的护理标准,且在其临床和专业教育及培训范围内。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f) 经授权根据(a)款第(5)项和(b)款第(5)项所述通过抽吸技术实施堕胎的人员,不得因与根据(a)款第(5)项评估执业护士或根据(b)款第(5)项评估注册助产士的临床能力相关的任何行为而受到惩罚、在民事诉讼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被剥夺任何权利或特权。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5.4(g)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授权持有执业护士或注册助产士执照或证书的人员在怀孕第一孕期后通过抽吸技术实施堕胎。

Section § 2725.5

Explanation

本节将“高级执业注册护士”定义为已获得执业许可的注册护士,他们已完成护理法规某些部分中规定的特定额外要求。

“高级执业注册护士”指那些已满足 Article 2.5 (从 Section 2746 开始)、Article 7 (从 Section 2825 开始)、Article 8 (从 Section 2834 开始) 或 Article 9 (从 Section 2838 开始) 所规定要求的执业注册护士。

Section § 27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虽然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但它通常不授权任何人进行医疗或外科手术。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本章不授予从事医疗或外科手术的权限。

Section § 2727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护理法规不适用的情况。它允许亲友提供免费护理,允许家庭佣工提供偶尔的照护而无需被归类为护士,并允许任何人使用家庭疗法。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大流行病,任何人都可以提供护理服务。此外,任何人都可以协助患者护理或遵循医生的指示,而无需被视为专业护士。

本章不禁止: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7(a) 朋友或家庭成员对病患的无偿护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7(b) 家庭佣工或主要受雇为管家的人员对病患的附带性照护,只要他们不从事本章所指的护理执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7(c) 任何人居家使用家庭疗法。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7(d) 紧急情况下的护理服务。本款所指的“紧急情况”包括流行病、大流行病或其他公共灾害。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7(e) 任何人履行患者身体护理所需的职责或执行持证医师开具的医疗医嘱,前提是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冒充专业护士、注册护士、毕业护士或受训护士执业。

Section § 2727.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根据本法律获得许可的专业人士,并且在工作之外的紧急情况下帮助了某人,只要你是善意行事,你就不会为你可能犯的任何错误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你极其粗心大意(即存在重大过失),这种保护就不适用,你可能需要对你的行为负责。

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人,如果在其工作地点和工作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紧急情况下,善意提供紧急救助,则不因其在提供紧急救助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任何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当该人存在重大过失时,本条不授予免除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豁免权。

Section § 27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非护士的医护专业人员在特定的州立机构中提供护理服务,前提是他们必须由持证护士监督。精神科技术员可以执行其执照允许的职责,而精神科技术员学员则必须在监督下工作,且仅执行其受训的任务。州政府官员将决定何为适当的监督。此外,经认可的精神科技术员项目的新毕业生,即使尚未获得执照,也可以在监督下工作长达九个月。

Section § 27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持证精神科技术员和持有临时许可的人员,可以在精神病院或为发育障碍者提供服务的机构中工作。他们被允许在其获得许可或授权的能力范围内,执行与精神健康护理和康复相关的任务。这些技术员还可以提供某些护理服务,但不能担任需要护理服务主任的职位,前提是他们在州卫生机构的监督下工作。

Section § 27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护理学生提供护理服务,只要这些服务是他们教育项目的一部分。它还允许在其他州或国家获得执照的护士在加州修读经批准的继续教育或高级课程时提供服务。

护理服务可由学生提供,但这些服务须为以下任一学习课程的附带部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9(a) 注册在经委员会批准的执业前项目或护理学校的学生。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29(b) 在另一州或国家获得执照的护士,正在修读经委员会批准的继续教育课程或执业后课程。

Section § 2730

Explanation
在其他州或国家获得执照的护士,如果他们不声称自己是加州执业的专业护士,并且来加州是为了照护他们有合同约定陪同的特定患者,则可以在加州提供护理服务。

Section § 27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信仰公认宗教的人,只要其照护病人的行为是其宗教实践的一部分,并且不以其他方式从事护士工作,就不会违反任何规定。

Section § 2732

Explanation

你不能从事护士工作,除非你持有有效的护士执照,但法律在其他地方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如果你持有这个执照,你可以称自己为注册护士,并在你的名字后面加上“R.N.”。

任何人不得从事第2725条所定义的护理执业,除非其持有根据本章颁发且处于有效状态的执照,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每位执照持有人可被称为注册护士,并可在其姓名后使用“R.N.”字样。

Section § 2732.05

Explanation

雇佣护士的雇主以及帮助护士找工作的代理人,必须核实护士是否拥有当前的执业授权,无论他们是注册护士还是持有委员会颁发的特定认证。这一责任也适用于雇佣临时执照持有人或临时许可证持有人的情况。“代理人”可以包括护士登记处和流动护士机构。雇主在招聘前必须检查护士的有效资质,以确保他们合法地被允许工作。本规定不适用于个人为单个患者聘请护士提供私人护理的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2.05(a) 注册护士的每位雇主、每位雇佣需要持有任何委员会颁发认证的注册护士的雇主,以及为该护士获取就业而担任代理的每位人士,均应查明该护士目前是否根据本章规定被授权以注册护士身份或根据委员会颁发的认证以注册护士身份执业。在本节中,“委员会颁发的认证”包括但不限于执业护士认证、具有处方权的执业护士、麻醉护士、助产士、具有处方权的助产士、公共卫生护士、临床护士专家,或委员会列出的精神心理健康护士。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2.05(b) 临时执照持有人或临时许可证持有人的每位雇主,以及为临时执照持有人或临时许可证持有人获取就业而担任代理的每位人士,均应查明该人士目前是否被授权以临时执照持有人或临时许可证持有人身份执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2.05(c) 在本节中,“代理”一词包括但不限于护士登记处和流动护士机构。
雇主或代理在雇佣之前,对委员会认可的、显示护士、执照持有人或许可证持有人根据本章规定目前的执业权限的证据进行审查,应构成对执业权限的认定。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聘请注册护士或临时执照持有人为单个患者提供护理服务的患者,或为特定患者行事的其他人。

Section § 2732.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申请通过考试获取护士执照,您需要提交一份书面申请。申请获批后,您可能会获得一个临时许可证,允许您在首次执照考试结果出来前或最长六个月内从事护理工作。如果您通过考试,您可以继续执业,直到获得正式执照;如果您未通过,临时许可证就会失效。委员会还可以免试向来自其他地区、其标准与加州相同或更高且符合特定要求的护士颁发执照。任何申请都必须包含费用,并且如果临时许可证因错误颁发或永久执照申请被拒绝,则可能被撤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2.1(a) 申请通过考试获取执照者,应按委员会规定的格式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获批后,委员会可颁发临时许可证,授权申请人在完成其护理课程后的首次执照考试结果公布前,或最长六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从事护理工作。
如果申请人通过考试,临时许可证应保持有效,直至委员会颁发常规可续期执照。如果申请人未通过考试,临时许可证应终止。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2.1(b) 委员会可根据书面申请,免试向任何已在美国或加拿大某个州、地区或领地获得护士执照或注册的申请人颁发执照,条件是:在向注册护士委员会提交申请时,该州、地区或领地的执照或注册要求在委员会看来与加利福尼亚州的要求相同或更高;且申请人已通过的执照或注册考试,在委员会看来,与委员会的考试相当;并且申请人符合第2736条规定的所有其他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2.1(c) 每份申请应附有本章规定的、用于提交常规可续期执照申请的费用。
如果临时许可证因错误颁发或永久执照申请被拒绝,则应终止。

Section § 2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护理委员会向各类护士,例如公共卫生护士和执业护士,颁发为期六个月的临时执照或证书,前提是他们符合特定的申请和费用要求。如果执照是错误颁发的,或者永久申请被拒绝,临时执照就会失效。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在常规申请中出现延迟有充分理由,他们可以再重新颁发两次临时执照。有关这些临时执照的信息应在其委员会网站上易于查找。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3(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3(a)(1) (A) 经批准根据第 2732.1 条 (b) 款提交的申请,并支付根据第 2815 条 (k) 款规定的费用后,委员会可颁发临时执业护士执照和临时注册公共卫生护士证书,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六个月。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3(a)(1)(B) 经批准根据第 2732.1 条 (b) 款提交的申请,并支付根据第 2838.2 条 (d) 款规定的费用后,委员会可颁发临时注册临床护士专家证书,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六个月。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3(a)(1)(C) 经批准根据第 2732.1 条 (b) 款提交的申请,并支付根据第 2815.5 条 (e) 款规定的费用后,委员会可颁发临时注册助产士证书,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六个月。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3(a)(1)(D) 经批准根据第 2732.1 条 (b) 款提交的申请,并支付根据第 2830.7 条 (d) 款规定的费用后,委员会可颁发临时注册麻醉护士证书,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六个月。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3(a)(1)(E) 经批准根据第 2732.1 条 (b) 款提交的申请,并支付根据第 2815 条 (p) 款规定的费用后,委员会可颁发临时注册执业护士证书,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六个月。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3(a)(2) 如果临时执照或临时证书是错误颁发的,或者永久执照申请被拒绝,则该临时执照或临时证书应终止。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3(b) 经书面申请,委员会可向任何已根据第 2732.1 条 (b) 款申请常规可续期执照,并且根据委员会的判断,其在完成常规可续期执照申请或满足最低要求方面存在可原谅的延迟的人,重新颁发临时执照或临时证书,但委员会不得向任何一个人重新颁发临时执照或临时证书超过两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3(c) 委员会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展示根据本条规定可获得的临时执照和证书。

Section § 2734

Explanation
如果护士想暂停执业,他们可以支付一笔费用,申请将执照无限期暂停。当执照处于非活跃状态时,他们不能从事护士工作,但在此期间不必遵守继续教育要求。

Section § 2736

Explanation

要在加州成为注册护士,申请人必须符合多项标准。他们应完成委员会设定的教育要求,并在委员会批准的州内项目或州外同等项目中完成护理课程。此外,他们的申请不得根据第 480 条被拒绝。受过外国培训的护士,如果其教育等同于州标准,可以通过委员会考试获得执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6(a) 注册护士执照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6(a)(1) 已完成由委员会确定的普通预备教育要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6(a)(2) 已成功完成委员会为执照规定之教学课程,该课程在本州内经委员会批准的注册护士培训项目中进行;或已成功完成本州以外护理学校的教学课程,且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时认为该课程等同于委员会为本州批准项目设定的最低执照要求。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6(a)(3) 不受第 480 条规定的执照拒绝。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6(b) 在美国以外国家护理学校接受培训且已符合 (a) 款规定,或已完成等同于 (a) 款要求的培训的申请人,应通过委员会规定的考试以获得执照。

Section § 27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1985年9月1日之后开始的教育项目,申请人必须接受识别和处理酒精及药物依赖的培训。对于1995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项目,还必须提供识别和管理客户虐待(包括配偶或伴侣虐待)的培训。学校必须证明其课程包含这些培训,才能满足相关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6.1(a) 对于在1985年9月1日或之后入学的申请人,其教学课程应包括酒精和化学物质依赖的识别与治疗培训。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6.1(b) 对于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后入学的申请人,其教学课程应包括客户虐待(包括但不限于配偶或伴侣虐待)的识别与治疗培训。配偶或伴侣虐待识别与治疗课程的要求应通过以下方式满足,且委员会应接受此方式以满足该要求:申请人毕业的教育机构的首席学术官出具证明,证明所需课程已包含在该机构的毕业必修课程中。

Section § 27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某些专业人员的所有继续教育课程必须包含内隐偏见方面的内容。内隐偏见是指人们无意识地根据种族或性别等特征区别对待他人。截至2023年1月1日,课程提供者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委员会将进行检查以确保他们做到。针对研究或不涉及直接患者护理的课程无需包含此内容。课程应涵盖这些偏见如何影响护理以及减少其负面影响的策略,特别是关于健康结果差异方面。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6.5(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6.5(a)(1) 委员会应制定法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本章项下持证人的所有继续教育课程均应包含理解内隐偏见的课程。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6.5(a)(2) 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教育提供者应确保遵守第(1)款。自2023年1月1日起,委员会应根据第2811.5条审计继续教育提供者。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6.5(b) 尽管有(a)款的规定,专门针对研究或其他不包括直接患者护理部分的继续教育课程,无需包含涉及护理实践中内隐偏见的课程。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6.5(c) 为满足(a)款的要求,继续教育课程应至少涉及以下一项或多项组合: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6.5(c)(1) 内隐偏见如何影响持证人的认知和治疗决策,从而导致健康结果差异的例子。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36.5(c)(2) 解决决策中无意偏见如何通过塑造行为和在医疗治疗中根据种族、民族、性别认同、性取向、年龄、社会经济地位或其他特征产生差异,从而导致医疗保健差异的策略。

Section § 273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护理委员会如何决定持证职业护士需要哪些额外教育才能有资格参加注册护士考试。委员会在此项准备中,最多只能要求30个护理学和相关科学课程的学分。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确定,在委员会批准的学校中,根据本分部第6.5章(自第2840条起)获得执照的职业护士,为获得本章项下注册护士执照而参加考试所需的额外护理学准备。委员会不得要求超过30个护理学和相关科学科目学分以满足该准备要求。

Section § 2737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申请在加州从事护理工作的执照,你需要在提交申请时支付规定的费用。

Section § 274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特定目的所需的考试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如果委员会决定,也可能包括口头或实践部分。委员会有权选择考试的进行方式和主考人。一旦委员会对申请人做出决定——无论是通过还是不通过——该决定是最终的,不能在法庭或其他地方提出异议。

Section § 274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重新参加考试,你需要支付本章中提到的正确费用。

Section § 2742

Explanation
如果你通过考试并符合所有其他要求,你将从委员会获得执照。执照的具体样式将遵循特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