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护理学校
Section § 2785
Section § 2785.5
Section § 2785.6
本法律在委员会管辖下设立了一个护理教育和劳动力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从护理项目和医疗专业人员那里收集意见,以提出教育标准并解决劳动力问题。成员包括护理项目主任、执业护士、护理雇主以及其他相关代表。任命通常为四年任期,但初次任期长度不同,以错开成员任期。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可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和建议。一个主要重点是为护理学校的临床经验设定标准,并管理临床实习安排,包括公平获取和符合标准。委员会可以制定和更新指导方针,而无需遵循常规的行政程序。最后,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将报告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2786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护理学校和项目获得批准的要求。它强制规定,经批准的项目必须提供委员会批准的、至少两个学年的课程,包括500小时的临床实践(并有特定护理领域的要求),并且必须与医院相关联。培养职业护士的项目可以获得豁免。委员会规定了所需的教学科目和临床能力。此外,护理项目需要报告临床实习协调情况,并且必须包含内隐偏见培训,涵盖无意识偏见和健康不平等之类的议题。委员会负责定期分析护理实践,以更新教育要求。
Section § 2786.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护理学校必须通过考试等评估方式,承认军事教育和经验,并将其计入护理执照的学分。对于不遵守规定的学校,委员会将拒绝或撤销其批准。委员会原定于2017年1月1日前制定法规,确保学校有授予此类学分的程序。然而,这些学分仅适用于执照,不适用于学术学位。委员会将每五年审查一次各学校在此方面的政策,并在线公布每所经批准的护理学校如何接受军事课程的相关信息。
Section § 2786.2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私立护理学校如何与注册护士委员会和私立高等教育局合作,以确保它们符合教育标准。对于已获得认证的护理学校,委员会将进行联合检查,接受认证决定以及学校做出的教师招聘决定。如果学校的自评报告符合委员会规定,则无需额外文件即可接受。如果学校希望增加招生人数,委员会将审查资源、实习安排、投诉以及考试通过率或毕业率等数据。如果学校不符合标准,委员会可以不予批准,并在必要时对学校进行进一步检查。
Section § 2786.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护理项目在2023-24学年结束前,当临床实践场所因紧急情况或其他问题而无法使用时,获得更大的灵活性。经批准的护理项目主任可以请求在没有理事会事先批准或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临床环境,并在特定条件下减少患者护理小时数。请求必须表明附近没有替代场所,并且任何替代的临床小时数都应提供类似的教育价值,可能通过模拟或远程医疗实现。如果请求符合所有标准,且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得到回应,则自动获得批准。将制定并在线公布评估这些请求的标准方法,以提高透明度。
Section § 2786.4
这项法律规定,护理学校及其合作机构不得向诊所或医院支付费用,以确保其学生获得临床培训名额。在学生被安排到诊所实习的两年内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将被视为违规。然而,支付必要的行政费用,例如资质认证或购买用品,是允许的,不违反规定。
Section § 2786.5
本节规定了护理学校必须向注册护士委员会支付的费用。寻求新护理项目批准的机构可能被收取最高八万美元的费用。如果学校希望对已批准的项目进行重大变更,费用最高可达五千美元,但某些变更,如课程更新,可能不需要费用。此外,如果监督成本低于所收取的费用,委员会可以降低费用以匹配这些成本。
Section § 2786.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护理学校未能为学生提供先前教育的学分,或未能提供通过考试获得知识学分的机会,委员会必须拒绝或撤销对其的批准。此外,如果社区学院的护理学校歧视寻求必要护理学分的申请人,其批准也可能被撤销。委员会将制定关于哪些教育学分可用于执照的规定,但不对学术学位学分进行控制。
Section § 2787
这项法律规定了护理学校或项目的教职人员、主任和助理主任的批准程序。如果个人符合特定要求并提交完整的申请,委员会可以批准他们担任这些职务。此批准有效期为五年,如果持续符合要求,可以续期。个人的状态,包括护理执照信息,将在网上公布。不符合所有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在补救计划和监督下工作最长一年。学校必须报告主任职位的变动,但无需报告教职人员职位的变动。这项法律不改变委员会对教职人员批准的权力。
Section § 2788
董事会负责在本州认为必要时检查所有护理学校。执行官会将这些检查的书面报告提交给董事会。如果学校的标准不符合董事会的要求,学校将收到书面通知,说明需要改进的地方。如果学校没有及时纠正这些问题,它可能会被从批准学校名单中移除,并且会收到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