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什么是护理公司,并概述了其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的能力。它强调,护理公司及其注册护士股东、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必须遵守《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注册护理委员会是加州负责监管护理公司的相关机构。

护理公司是指获授权提供专业服务(定义见《公司法》第13401条)的公司,但前提是该公司及其提供专业服务的注册护士股东、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均须遵守《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本条规定以及所有现行或此后颁布或采纳的涉及此类公司及其事务开展的其他法规和规章。
就护理公司而言,《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中提及的政府机构是注册护理委员会。

Section § 27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该领域获得专业许可的人违反本章下的任何规定或法律,甚至帮助他人违反这些规定,都将被视为不专业的行为,并违反其职业职责。这适用于任何规定,包括《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法规。

Section § 27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护理公司必须遵守与个体执业护士相同的职业行为准则。如果某个行为或不行为对护士而言被视为不专业,那么该公司也必须避免该行为或不行为。实质上,护理公司在执业方面必须遵守与个体护士相同的标准。

护理公司不得从事或不从事任何行为,而该行为的从事或不从事将构成根据任何现行或此后生效的法规或规章所界定的不专业行为。在其执业过程中,护理公司应在与根据本章持有执照的人员相同的程度上,遵守并受此类法规和规章的约束。

Section § 2778

Explanation
护理公司的名称必须包含“护理”或“注册护理”字样,并且还需表明其为一家公司。
护理公司的名称以及其可能提供专业服务的任何名称,应当包含“护理”或“注册护理”字样,以及表示公司存在(或公司性质)的词语或缩写。

Section § 277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所有参与护理公司管理的人员,例如股东、董事和高级职员(某些助理除外),都必须是持证专业人士。

Section § 27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护理公司的股东失去提供专业服务的资格,他们不能从该不合格期间内提供的任何服务中获得经济利益。他们的股份也不会从这些服务中获得收入。

Section § 2781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规则的权力,以实现本条的目标。具体而言,它可能要求护理公司制定规则,回购不合格或已故所有者的股份。它还强调,护理公司必须拥有保险或其他形式的保障,以应对患者因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而提出的索赔。

委员会可采纳并执行规章,以实现本条的目的和目标,包括要求 (a) 护理公司的章程应包含一项规定,即由不合格人员(如《公司法典》第13401条所定义)或已故人员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本,应在该等规章可能规定的时间内出售给该公司或该公司的剩余股东,以及 (b) 护理公司应通过保险或其他方式,为其患者因提供专业服务而对其提出的索赔提供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