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人在加州没有有效护理执照的情况下从事或假装从事护理工作。它还禁止使用头衔或任何表明某人是合格护士的标识,除非他们已获得官方执照或认证。

Section § 27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没有适当护士执照或认证的人声称自己是护士是违法的。这包括使用“注册护士”等头衔、“R.N.”等缩写,或“毕业护士”或“麻醉护士”等短语。冒充专业护士或假装自己有执照从事护理工作也是违法的。

任何未按本章规定获得执照或认证的人员,使用“注册护士”头衔、“R.N.”字母,或“毕业护士”、“受训护士”或“麻醉护士”字样,均属违法。
任何未按本章规定获得执照或认证的人员,冒充专业护士或假装已按本章规定获得执业专业护理的执照,均属违法。

Section § 27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专业执照考试或申请过程中撒谎或冒充他人,或帮助他人这样做,都是非法的。

Section § 27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办护理学校,除非获得州护理委员会的批准,否则均属非法。如果委员会怀疑某学校正在招收学生进入未经批准的护理课程,它将立即命令该学校停止。它还将通知相关机构,如私立高等教育局和总检察长。此外,任何协助或参与这些未经授权活动的注册护士都将构成非专业行为。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法律中另一节所描述的某些学校。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98(a) 任何人开办护理学校,除非该学校已获得委员会批准,否则均属违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98(b) 如果委员会通过投诉或其他方式,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学校允许学生申请其护理课程,且该护理课程未获得委员会批准,则委员会应立即命令该学校停止并终止向学生提供注册其护理课程的能力。委员会还应通知私立高等教育局和总检察长办公室,该学校正在向学生提供注册未经委员会批准的护理课程的能力。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98(c) 任何注册护士直接或间接违反或试图违反本节规定,或协助或教唆违反本节规定,均属非专业行为。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98(d)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本章第2789节开办的学校。

Section § 279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本章的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如果被定罪,他们可能会被判处10天到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者他们可能需要支付20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的罚款。监禁和罚款可能同时适用。

任何违反本章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县监狱监禁,刑期不少于10天,不多于一年;或处以不少于二十美元($20),不多于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2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其大部分规则不适用于依据另一法律(第 2731 条)明确豁免的人员或学校,也不适用于根据其信仰培训成员照护病人的宗教学校。这些教会的成员可以使用“护士”一词称呼自己,但不能使用“注册护士”等头衔或“R.N.”等缩写,以免暗示他们是专业执业护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