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注册护士必须支付一笔不可退还的费用(最高可达 $1,000),以评估其获得“公共卫生护士”头衔的资格。这些费用将进入注册护理委员会基金,并应覆盖与这些评估相关的成本。然而,在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支付超过 $300 的护士有资格获得超额费用的退款。此外,公共卫生护士的证书无需续期。

Section § 28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申请成为公共卫生护士的人,以及所有在1981年1月1日之后受雇的公共卫生护士,都必须接受培训,以识别儿童虐待和忽视。

本条规定委员会制定的资格要求,应当包括一项要求,即公共卫生护士的就业申请人以及所有在1981年1月1日或之后受雇的公共卫生护士,均须接受儿童虐待和忽视识别方面的培训。

Section § 2818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公共卫生护理在加州的重要性,详细说明了疾病控制和支持弱势群体等服务。它解决了对“公共卫生护士”定义不一致的担忧,这种不一致造成了混乱并损害了公众利益。为了提供明确性,只有持有特定加州认证的注册护士才能使用“公共卫生护士”的称谓。雇主也不能将任何员工指定为公共卫生护士,除非他们持有此认证。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18(a) 加州立法机构认识到,公共卫生护理对于加州所有社区居民的健康、安全和卫生至关重要。这些服务目前包括但不限于: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18(a)(1) 传染病的控制和预防。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18(a)(2) 促进母婴和青少年健康。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18(a)(3) 预防儿童、老年人和配偶的虐待和忽视。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18(a)(4) 针对个人、家庭和社区的外展筛查、病例管理、资源协调和评估,以及护理的提供和评估。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18(b) 立法机构还发现,加州内各州和地方机构对“公共卫生护士”的定义存在冲突。立法机构还发现,“公共卫生护士”这一称谓的冲突使用以及该术语的使用与州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要求的资格之间缺乏一致性,损害了公众利益。因此,立法机构认为,通过确定注册护士合法使用包含“公共卫生护士”一词的称谓的条件,将符合公共利益。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18(c) 任何人不得自称公共卫生护士或使用包含“公共卫生护士”一词的称谓,除非该个人持有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有效加州公共卫生护士证书。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18(d) 受《健康与安全法》第602条管辖的雇主,不得将任何员工宣传为公共卫生护士,或授予任何员工包含“公共卫生护士”一词的称谓,除非该员工持有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有效加州公共卫生护士证书。

Section § 281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公共卫生护士认证的规定正在从一个政府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现行法规将被废止,并在新的权力机构下重新采纳,具体而言,是从州卫生服务部转移到一个委员会。这一变更将跳过通常的详细审查程序,但这些变更仍将正式备案。法规中的提及之处将更新,以指代这个新委员会而非旧部门。

为实现公共卫生护士认证从州卫生服务部向委员会的快速高效转移,现行《加州法规》第17篇第4500至4504条(含)应由州卫生服务部废止,并由委员会采纳,以将其置于《加州法规》第16篇第14章;这些法规中任何提及州卫生服务部之处均应改为提及委员会。根据本条废止法规和采纳修订后的法规应豁免遵守《行政程序法》第3.5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但废止和采纳的法规应提交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在《加州法规》中公布。

Section § 2820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本条规定并未允许注册护士从事超出其根据另一项具体法律已被授权的执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