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疗行政管理
Section § 3710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呼吸护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执行与呼吸护理相关的规定。但这项具体规定只持续到2027年1月1日。在该日期,这项规定将失效,除非它经过相应的立法委员会审查并续期。
Section § 3710.1
Section § 371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呼吸护理相关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州议会议长任命两名呼吸治疗师和一名公众成员,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一名内外科医生、一名呼吸治疗师和一名公众成员,而州长则任命一名呼吸治疗师和两名公众成员。每位成员任期四年,且不得连任超过两届。委员会成员中,来自任何大学或学院教职人员的不得超过两人。委员会每年选举一名主席,任命机构可以因成员失职、不称职或不道德行为而将其免职。
Section § 3713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呼吸护理相关委员会中不同职位所需的资格。对于公共成员,他们必须是美国公民,居住在加州,并且不得从事与呼吸治疗相关的教育工作或医疗保健服务。呼吸护理成员需要是持证执业者、美国公民、加州居民,并具有患者护理或教育方面的经验和参与。最后,医师成员必须是美国公民、加州居民、持证执业医师,并熟悉呼吸护理。
Section § 3716
本条规定允许委员会聘请一名执行官,无需经过常规的公务员招聘程序。同时,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书人员和其他员工,但他们必须遵守公务员制度规定。然而,这项规定是临时的,并将在2027年1月1日之后失效。
Section § 3717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持证呼吸护理执业者或委员会任命的调查人员检查提供呼吸护理的医院或机构。他们可以检查护理质量、查看患者记录,并在调查期间审查雇佣记录。但是,他们受到隐私规定的限制。如果机构未能提供所要求的文件,每项违规行为可能被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此罚款是任何其他法律后果的补充。
Section § 3719
如果你要续期你的专业执照,你需要向委员会证明你在过去两年里完成了规定的继续教育。这种教育每两年不能超过30小时。通过委员会批准的某些考试,可能会算作这些教育学时的一部分。委员会将决定一个考试值多少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