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39(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向委员会提交执业许可申请的每个人,如果他或她已满足执业许可的教育要求,并经其呼吸治疗项目认证,则可在委员会规定的日期之间,在本州持证呼吸治疗师的直接监督下,作为呼吸治疗师申请人执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39(b)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延长申请人作为呼吸治疗师申请人执业的日期: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39(b)(1) 当申请人因完全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原因而无法完成执业许可申请时。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39(b)(2) 当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他或她已成功通过国家认证呼吸治疗师考试,且申请人已完成执业许可申请流程,并且此前未根据本款被授权作为呼吸治疗师申请人执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39(c) 根据 (b) 款 (2) 项作为呼吸治疗师申请人执业的授权,不得超过毕业日期或申请提交日期(以较晚者为准)起六个月。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39(d) 在此期间,申请人只能自称为“呼吸治疗师申请人”。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39(e) 如果因任何原因未颁发执照,根据 (a) 款享有的所有特权应在委员会指定的日期自动终止。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39(f) 本条不得解释为禁止委员会因任何原因拒绝或撤销作为呼吸治疗师申请人工作的特权,包括但不限于未能通过注册呼吸治疗师考试,或存在拒绝颁发执照的原因。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39(g) “直接监督下”指被指派给一名在岗且在指定患者护理区域内随时可用的呼吸治疗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