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本章中的某项规定或程序与一项旧的医疗执业法中的规定几乎相同,它应被视为旧规定的延续,而非一项全新的规定。

Section § 2031

Explanation
本节确保,如果您已经根据之前的法律获得了医疗执业证书,您在该证书下的权利仍然有效。但是,当您行使这些权利时,需要遵守现行法律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2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人”定义为包括个人、企业或组织,但明确规定,根据本特定章节,只有个人(自然人)可以获得许可。

“人”指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组织,或其任何组合,但根据本章,只有自然人应获得许可。

Section § 2033

Explanation

这里所说的“专业”是指医学和外科领域的技能和实践,也包括属于医学和外科大范畴内的相关领域。

“专业”一词涉及医学和外科学的艺术与科学,以及可能包含在医学和外科学领域内的其他艺术和科学。

Section § 2034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医疗执业许可机构”被定义为来自另一州的任何官员或团体,某人可能使用其证书在加州获得互惠医疗执照。

Section § 2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需要为获得证书而参加课程,该课程必须是“面授课程”。这意味着课程应亲自到场参加,涵盖各种类型的教学,例如课堂学习、实验室操作、实践训练和临床培训,所有这些都必须在你本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课程还应按照规定的时长进行。

Section § 2037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任何规定提到需要医学院或医院的证书,或者提及医学院或医院,那么这些机构必须获得执照管理部门的批准。

Section § 203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在此语境下,“诊断”一词或“诊断”的说法指使用任何方法或工具,以确定某人是否患有身体或精神疾病的任何尝试。这包括测量血压和使用机器辅助诊断,但不包括测量身高或体重的设备。

Section § 20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颁发的任何证书都必须清楚地说明持证人可以从事什么类型的执业活动。

Section § 2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法规章节中,“执照”和“证书”这两个词的含义是相同的。

本章中使用的“执照”和“证书”这两个术语被视为同义。

Section § 2041

Explanation
本法将“持证人”定义为持有相应证书并在特定监管委员会授权下执业的合格医生或足病医生。

Section § 2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申请医疗执照的人都必须提供指纹,以便进行背景调查。医学委员会会将这些指纹转交给司法部,司法部将核查申请人在州和联邦层面的犯罪记录。处理这些指纹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