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 2000-2529.8.1医疗裁决
Section § 2330
如果有人对由特定委员会(包括足病医学委员会)许可的医疗专业人员提出投诉,并且该专业人员正面临正式纪律处分,那么投诉人必须被告知拟对该专业人员采取的行动。此通知仅针对委员会已知的投诉人。投诉人还可以向负责此案的副检察长提供一份陈述。然而,这些陈述不会被用来裁决案件,但可能会在案件解决后,帮助制定未来的政策或标准。
Section § 233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医疗质量司和健康质量执法科聘请专家或设立志愿小组来协助他们履行职责。他们可以使用专家来提供证词、监督处于缓刑期的医生等。此外,还有规定可以设立由志愿医生组成的小组,协助处理诸如监督受纪律处分的医生、评估能力考试以及就政策提供建议等任务。自1994年起,所有提及“医疗质量审查委员会”的地方,现在都指医疗质量司的一个小组。
Section § 2334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医学委员会提起的案件中使用专家证词的规则。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分享他们计划使用的任何专家的具体信息,例如专家的资质、详细的意见报告以及他们的费用。这些信息必须在听证会开始前至少90天交换,或者根据法官的调整,但绝不能少于30天。行政听证办公室可以制定关于如何进行信息交换的规定。
Section § 2335
本法律解释了医疗质量听证小组关于医疗委员会执业者的决定和命令如何处理。拟议决定必须在48小时内提交给委员会的执行主任。临时命令提交后立即生效。委员会或其小组在审议这些决定时必须遵循特定规则,除非出现新证据,否则应高度重视行政法法官认定的事实。此外,委员会工作人员必须通过邮寄投票迅速对成员进行拟议决定的投票,并且有利益冲突的成员不得与委员会成员讨论此事。委员会可以在特定时间范围内采纳、修改、推迟或拒绝决定,必要时在规定截止日期前进行讨论。最后,如果行政法法官的决定未被采纳,当事方可以提出论点,并且委员会需要多数票才能在彻底审查案件信息后增加处罚。
Section § 2336
本法律要求医疗质量司和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制定规则,规定当一项拟议决定未获采纳时,口头辩论应如何进行。这些规则必须确保讨论内容不超出已正式接受的证据范围。
Section § 233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执照被吊销、暂停或限制,对此决定的任何法院审查都应优先于其他民事案件。听证或审理必须在诉讼提起后不迟于180天内安排,并且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允许延期。如果这项法院审查的结果需要进一步审查,则必须通过一种称为“非常规令状”的特殊法律请求来完成。